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檢察院

2022-10-15 08:21:03 字數 2964 閱讀 3011

訴曲昭信用卡詐騙罪庭審報告

2023年11月13日,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在我校模擬法庭三號廳**審理一起涉嫌信用卡詐騙的案例,為我校學生展示了真實的法院審判情況。此次庭審為我們提供了乙個將法學理論與法律實務結合起來進行思考的良機。本次庭審現場秩序井然,庭審過程充分體現程式正義,公訴人和辯護人熟練運用法言法語進行了激烈的交鋒,法官毛巨集敏等則不斷將雙方的議題轉移到案件焦點上來,很好地控制了辯論和審判秩序,維護了司法公正和法律尊嚴。

這是一次成功的庭審,既彰顯了法律人所追求的公平正義,又為西政學子上了一堂別開生面的實務課。

此次審理的曲昭信用卡詐騙案,其案件事實簡述如下:

被告人曲昭,2023年生,男,漢族,高中學歷,重慶市合川區人。在本案案發前未受任何刑事處罰。2023年因涉嫌信用卡詐騙被重慶市巴南區公安局拘留,4月批准逮捕,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檢察院就曲昭涉嫌信用卡詐騙向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根據公安機關調查取證,認定被告於08年起,先以自己名義申辦銀行信用卡進行透支消費,後銀行向其催收透支部分及滯納金,被告通過更改****等手段不歸還所欠費用;後未經他人同意,先後冒用戰友、同學及陌生人身份資訊向若干銀行申請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逃避銀行催收。據統計,被告前後利用信用卡詐騙金額總計超過12萬人民幣。據此,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檢察院認定曲昭涉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未經他人同意冒用他人身份資訊申請銀行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逃避歸還義務,涉及金額巨大,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故此向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因本次審判**時被告對被控告內容無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各方認定適用普通程式簡化審理。

第一階段法庭調查,巴南區公安局接到受害人舉報後立案偵查,在此過程中獲得一系列證據,巴南區人民檢察院將以上證據分為五組提出,分別證明被告已經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多次用自己或冒用他人身份資訊在多家銀行申請信用卡,惡意透支後逃避催收,進行涉及金額巨大的信用卡詐騙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了金融市場秩序和公司財產,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分則所規定的信用卡詐騙罪構成之四要件,成立信用卡詐騙罪。被告及辯護律師對以上內容均無異議,辯護律師提出了四項舉示:

1、被告曾獲得某大型體育比賽第二名,且在校期間無違法犯罪活動。

2、被告在當兵期間獲得一系列榮譽,且以七級傷殘士兵身份復員。

3、被告所在居委會證明其平時品行端正。

第二階段法庭辯論,雙方對於被告從事信用卡詐騙活動無異議,僅就量刑情節有分歧。故雙方就量刑情節展開了辯論。公訴人認為,舉證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被害人與被告所稱述之情況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

被告已經歸還了部分贓款,且歸案後認罪態度良好,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案件調查,具備從輕量刑的情節,但是其多次從事信用卡詐騙活動,對金融市場秩序造成破壞,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存在從重情節。故此,公訴人建議法官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辯護律師認為,被告原來在巴南區開飲食城,後因虧損巨大,再加上法律觀念淡薄,才想到用信用卡詐騙的方式惡意透支;被告已經歸還被害人身份證、部分本金利息,符合法定的積極退贓要件,量刑時應當酌定從輕;被告被拘留後主動交待情況且與案情一致。

被告在被拘留期間,曾配合公安機關認定其原下屬元慶的違法犯罪活動,為該案件的偵破提供了重要線索,屬於立功情節,量刑時應當酌情減輕處罰。故此建議對被害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十個月,鑑於其立功情節,減輕處罰,應處以有期徒刑5年。雙方就被告配合公安機關偵查案件是否構成立功情節展開激烈爭論。

第三節階段,回歸法庭調查。法官就雙方爭論之焦點——被告是否存在立功情節對被告進行了審問。在被告被拘留後,公安機關曾經就另一件信用卡造假案要求被告配合調查。

該案的犯罪嫌疑人元慶是被告的原下屬,被告對其犯罪過程有較清楚的了解。根據被告的供述,公安機關最終認定元慶涉嫌信用卡造假案。此外,被告還為公安機關提供了元慶的住所範圍,為公安機關迅速逮捕元慶提供了便利。

針對該情況,公訴人認為被告是在公安機關認定元慶涉嫌犯罪後履行了作證義務,而非立功情節。辯護律師則認為被告該行為屬於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關於「為公安機關偵破案件提供重要線索」,是立功的表現,應當作為量刑的減輕情節。

第四階段,由被告作總結陳詞。被告在總結陳詞中對檢察機關提起的指控——信用卡欺騙罪供認不諱,並且回顧了自己從小到大的學習和工作經歷,對自己所犯罪行作了深刻的反省與檢討,表明了自己接受刑罰處罰、重新做人的心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曲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其行為完全具備信用卡詐騙罪成立的四要件:

主體要件——被告年滿29周歲,已經達到法定的完全刑事責任年齡,應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全部刑事責任,接受全部的刑罰處罰;客體要件——被告多次冒用身份申請信用卡並惡意透支,侵害的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金融秩序和銀行的財產權關係;主觀要件——被告實施犯罪時存在冒用他人身份申請銀行卡並惡意透支的主管心態;客觀要件,被告客觀上也實施了能夠擾亂金融市場秩序、侵犯銀行財產權法律關係的行為。故此,筆者認為被告信用卡詐騙罪既遂成立無疑義。

至於量刑情節,被告沒有累犯等任何量刑的從重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案中,被告確實曾經協助過公安機關偵破其原下屬元慶偽造信用卡的案件,但是「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線索」只能指對偵破案件具有決定意義的線索。在元慶信用卡造假案中,公安局已經初步認定犯罪嫌疑人,曲昭被傳喚配合**調查只是履行公民應盡的義務,其所提供的線索也不是案件偵破的決定性因素。故此,筆者認為本案中曲昭不具有立功情節。

但考慮到被告被逮捕後認罪態度良好,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偵破案件,在庭審現場坦白罪行較為誠實,且明顯有悔過之心,故筆者認為量刑時應當酌定從輕或減輕。綜上,筆者認為法官應當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年並處適量罰金。

縱觀本次庭審,法院工作人員認真負責,嚴格執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在審判過程中充分體現了程式正義。這次庭審現場將書本上用語言表述的正義淋漓盡致地展現在西政學子面前,給人以震撼,鼓舞和激勵了我們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奮鬥不止。同時,我們也在庭審現場感受到了自己所學知識的狹隘性,尤其是實務能力的缺失。

在今後的學習中,我們一定要將書本知識與實務鍛鍊有機結合,積極抓住機會補足短板,也希望學校為我們創造更多的機會!

人民檢察院職責

5 公訴部門 承辦對公安機關 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援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 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6 監所檢察部門 承辦對刑事判決 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虐待被監管人罪 私放在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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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訴部門 承辦對公安機關 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援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 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6 監所檢察部門 承辦對刑事判決 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虐待被監管人罪 私放在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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