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中正常價值的判定

2022-10-11 06:54:04 字數 1232 閱讀 7444

正常價值」是反傾銷法中的乙個重要概念,因為傾銷的存在與否以及傾銷幅度的大小均取決於對「正常價值」的判定。根據wto2023年《反傾銷協議》的規定,「正常價值」通常是指被指控產品在出口國國內用於消費的銷售**,即「國內銷售**」。

根據wto2023年《反傾銷協議》的規定,「正常價值」通常是指被指控產品在出口國國內用於消費的銷售**,即「國內銷售**」。若出口**低於「正常價值」,則被認為存在傾銷;若出口**高於或等於「 正常價值」,則傾銷不存在,反傾銷調查終止。而「國內銷售**」是指滿足下列條件的國內市場**:

(1)該出口產品或其類似產品在國內有銷售;(2)該產品在國內的銷售達到該產品進口國國內銷售量的5%以上;(3)該產品的銷售不是由於天災、戰亂等原因而做出的特殊安排,而是在正常狀態下,在符合市場規律的運作影響下形成的。

當被指控產品或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國內沒有銷售或銷量很小,不能採用「國內銷售**」來確定「正常價值」時,則進口國當局可採用出口國向「第三國出口**」或「結構**」來確定「正常價值」,各國反傾銷法中都作出了類似的規定。

「第三國出口**」的確定與適用.美國的相關法律規定:所選第三國的標準應該是:

(1)在產品上相同或最相似;(2)必須是出口量最多的國家;(3)該第三國市場在組織機構和其它推銷渠道上與對第三國的做法類似。

所謂結構**是指產品在原產地的生產成本基礎上加上合理的銷售費、管理費和其他費用及利潤所形成的**。

上述正常價值的確定方法僅適用於對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的正常價值或公平價值的確認。

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如何確認,《反傾銷協議》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實踐中,基本上有如下幾種方法:

1.替代國**。進口方不使用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國內市場的銷售**作為正常價值,,以此計算正常價值。

2.結構**。即用出口國生產產品的各項投入的數量,如原材料、勞動力等,按乙個市場經濟國家的**計算出該產品的成本,然後再加上企業管理費和利潤。

3.相似產品在進口方的銷售**。在無法使用前兩種方法時,便採用相似產品在進口方的銷售**來確定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的正常價值。

反傾銷的最終補救措施是對傾銷產品徵收反傾銷稅。徵收反傾銷稅的數額可以等於傾銷幅度,也可以低於傾銷幅度。

儘管反傾銷調查並未結束,但在已經初步裁定存在傾銷及其造成的損害,並防止傾銷在調查過程中繼續造成損害,各當事方已經得到充分的提供情況和發表意見的機會的前提下,受害成員可以採取臨時措施。

另外一種補救措施是**承諾。若出口商自願作出了令人滿意的承諾,修改**或停止以傾銷**出口,則調查程式可能被暫停或終止,有關部門不採取臨時措施或徵收反傾銷稅。

論反傾銷規則

內容提要 本文通過對 1994年反傾銷協議 的研究,得出 反傾銷守則 在主要條款上採用了美國和歐盟的立法與實踐,是美國與歐盟現行反傾銷法的結合與補充。並且分析了發達國家如何對非市場經濟國家採取反傾銷措施。提出了我國如何應對反傾銷的對策與建議。關鍵字 反傾銷 政策反傾銷稅 反傾銷是一項重要的國際 法律...

傾銷與反傾銷是什麼意思

按照傾銷的定義,若產品的出口 低於正常 就會被認為存在傾銷。出口 低於正常 的差額被稱為傾銷幅度。所以,確定傾銷必須經過三個步驟 確定出口 確定正常 對出口 和正常 進行比較。正常 通常是指在一般 條件下出口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可比銷售 如該產品的國內 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國同類產品出口 來確認正常 危...

反傾銷制度的法律經濟分析

作者 鄒方園 環球市場資訊導報 2013年第08期 當前我國正處於加入wto之後的過渡時期,各種 糾紛和 摩擦比較明顯。該文主要是從經濟法理學的角度出發,先對傾銷與反傾銷的經濟與法律內涵與當前我國的反傾銷現狀進行了相關分析,然後再對我國反傾銷制度的法律經濟進行了具體分析,希望能完善我國的反傾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