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調節設計規範

2022-09-29 17:42:03 字數 4697 閱讀 3991

一般規定

第2.1.1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應設定空氣調節:

一、對於高階民用建築,當採用採暖通風達不到舒適性溫濕度標準時;

二、對於生產廠房及輔助建築物,當採用暖通風達不到工藝對室內溫濕度要求時.

注:本條的"高階民用建築",係指對室內溫濕度、空氣清潔程度和雜訊標準等環境功能要求較嚴格,裝備水平較高的建築物,如國家級賓館、會堂、劇院、圖書館、體育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上述各類重點建築物。

第2.1.2條在滿足工藝要求的條件下,應儘量減少空氣調節房間的面積和散熱、散溼裝置。當採用區域性空氣調節器或區域性區域空氣調節能滿足要求時,不應採用全室性空氣調節。

層高大於是10m的高大建築物,條件允許時,可採用分層空氣調節。

第2.1.3條室內保持正壓的空氣調節房間,其正壓溫度值不應大於50pa(5mmh2o)。

第2.1.4條空氣調節房間應盡量集中布置。室內溫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氣調節房間,宜相鄰布置。

第2.1.5條空氣調節房間圍護結構的傳熱系數,應根據建築物的用途和空氣調節器的類別,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但最大傳熱系數,不宜大於表2.1.5所規定的數值。

圍護結構最大傳熱系數[w/( 表2.5.1

圍護結構名稱工藝性空氣調節

舒適性空氣調節

室溫允許波動

±0.1~0.2 ±0.5 >=±1.0

屋蓋0.8(0.7) 1.0(0.9)

頂棚 0.5(0.4) 0.8(0.7) 0.9(0.8) 1.2(1.0)

外牆 --- 0.8(0.7) 1.0(0.9) 1.5(1.3)

內牆和樓板

0.7(0.6) 0.9(0.8) 1.2(1.0) 2.0(1.7)

注:1:表中內寺和樓板的有關數值,僅適用相鄰房間的溫差大於3c時.

2:確定圍護結構的傳熱系數時,尚應符合本規範第3.1.4條的規定.

第2.1.6條工藝性空氣調節房間,當室溫允許波動範圍小於基等於±0.5c時,其圍護熱情性指標,不宜小於表2.1.6的規定.

圍護結構最小熱情性指標表2.1.6

圍護結構名稱室溫允許波動範圍(c)

±0.1~0.2 ±0.5

外牆4屋蓋和頂棚 4 5

第2.1.7條工藝性空氣調節房間的外牆、外牆朝向及其所在層次,應符合表2.1.7的要求。

外牆、外牆朝向及所在層次表2.1.7

室溫允許波動範圍(c) 外牆外牆朝向層次

>=±1.0 宜減少外牆宜北向宜避免頂層

±0.5 不宜有外牆如有外牆壁時,宜北向宜底層

±0.1~0.2 不應有外牆 ---- 宜底層

注:1:室溫允許波動範圍小於或等於±0.5c的空氣調節房間,宜布置在室溫允許波動範圍較大的空氣調節房間之中,當布置在單層建築物內時,宜設通風屋頂.

2:本條和本規範第2.1.9條規定的"北向",適用於北緯23.5以北的地區;北緯23.5以南的地區,可相應地採用南向.

第2.1.8條空氣調節房間的外窗面積應儘量減少,並應採取密封和遮陽措施。舒適性空氣調節房間和室溫允許波動範圍大於或等於±1.0c的工藝性空氣調節房間,部分窗扇宜能開啟.

注:工藝性空氣調節房間,外窗宜採用雙層玻璃窗;舒適性空所調節器房間,有條件時,外窗亦可採用雙層玻璃窗.

第2.1.9條工藝性空氣調節房間,當室溫允許波動範圍大於±1.

0c時,外窗應盡量北向;±1.0c時,不應有東、西向外窗;±0.5c時,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時,應北向。

第2.1.10條工藝性空氣調節房間的門和門斗,應符合表2.1.10的要求.舒適性空氣調節房間開啟頻繁的外門,宜設六斗必要時,可設定空氣幕。

門和門斗表2.1.10

室溫允許波動範圍(c) 外門和門斗內門和門斗

>=±1.0 不宜有外門,如有經常開啟的外門時,應設門斗門兩側溫差大於等於7c時,宜設門斗

±0.5 不應有外門,如有外門時,必須設門斗門兩側溫差大於3c時,宜設門斗

±0.1~0.2 -- 門不宜通向室溫基數不同或室溫允許被動範圍大於是±1.0c的鄰室

注:外門門縫應嚴密,當門兩側的溫度大於或等於7時,應採用保溫門.

系統設計

第2.3.1條選擇空氣調節系統時,就根據建築物的用途、規模使用特點、室外氣象條件、負荷變化情況和引數要求等因素,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第2.3.2條建築物內負荷特性相差較大的內區與周區設定空氣調節系統。

第2.3.3條工藝性空氣調節系統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濁允許波動範圍大於±0.5c和相對濕度允許波動範圍大於±0.5%的各房間相互鄰近,且室內溫濕度基數、單位送風量的熱擾量、班次和執行時間接近時,宜劃為同一系統;

二、室溫允許波動範圍為±0.1~0.2c的房間,宜設單獨的系統,當 ±0.1~0.2c 的房間較小,且附近有溫濕度基數和使用班次相同的空氣調節房間時,可划為同一系統。

三、有消聲要求的房間,不宜和產生雜訊的房間劃為同一系統。

注:室內溫度左數不同或熱濕擾量相差較大的房間,劃為同一系統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設區域性處理裝置。

第2.3.4條集中式空氣調節系統,宜採用單風管式的,當房間負荷變化較大,採用變風量系統能滿足要求時,不宜採用定風量再熱式系統。

第2.3.5條空氣調節房間較多,且各房間要求單獨調節器的建築物,條件許可時,宜採用風機盤管加新風系統.

第2.3.6條空氣調節房間總面積不大或建築物中僅個別房間有整體式空氣調節機組。

要求全年空氣調節的房間,當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宜採用熱幫浦式空氣調節機組。

注:選擇整體式空氣調節機組時,應進行風量、風壓,冷量和熱量的校核計算。

第2.3.7條全年使用的集中式空氣調節系統,當室內散溼量較小或相對濕度允許波動範圍較大時,宜考慮變動

一、二次回風比或採用旁通的可能性;當不允許選用較大的送風溫差時,可採用固定比例的二次回風。在可用新風作冷源的經濟執行期內,應最大限度地使用新風。冬、夏季在保證最小新風量的條件下,應採用最大的回風百分比。

注:1、僅作夏季降溫用的系統,不應採用二次回風。

2、要求全關閉的閥門應嚴密。

3、採用回風時,應符合國家現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及本規範第4.6.1條的規定。

第2.3.8條空氣調節系統的新峋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民用建築宜按表達2.3.8採用;

民用建築最小新風量表2.3.8

房間名稱每人最小新風量吸菸情況

影劇院、博物院、體育館、商店 8 無

辦公室,圖書館、會議室,餐廳 37 無

醫院的門診部和普通病房

旅館客房 30 少量

注:旅館客房等的衛生間,當其排風量大於按本表所確定的數值時,則新風量應按排風量採用。

二、生產廠房應按補償排風、保持室內下壓或保證每人不小於30m/h的新風量的最大值勤確定。

第2.3.9條新風進風口的面積 ,應適應季節新風量變化的需要。進風口處宜裝設能嚴密關閉的閥門,其位置應符合規範第4.4.4條的規定.

第2.3.10條空氣調節系統,特別是無窗建築物或過渡季節使用大量新風的空氣調節系統,應有排風出路,且應滿足新風量變化的需要.

第2.3.11條集中式空氣調節系統,符合下列情況之一量,宜設回風機;

一、不同季節的新風量變化較大,其他排風出路不能適應風量變化的要求時;

二、系統阻力較大,裝設回風機技術經濟合理時.

第2.3.12條空氣調節系統風管內的風速,應符合本規範第8.1.4條的規定.

第2.3.13條設計風機盤管的水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全年執行的空氣調節系統,僅要求按季節進行冷卻和加熱轉換時,應採用兩管制閉式系統;當冷卻和加熱工況交替頻繁或同時要求冷卻和加熱時,可採用四管制閉式系統;

二、水系統的豎向分割槽,應根據裝置和管道及附件的承壓能力確定,兩管制系統尚應按建築物朝向分割槽布置;

三、風機盤管凝結水盤的洩水管坡度,不宜小於0.01;

第2.1.14條空氣調節裝置、管道及附件的保溫,就符合下列要求:

一、可能影響室內引數、形成表面結露、增加系統冷熱損失的裝置和管道,應保溫;

二、冷表面保溫時,外表面不應結露,且應設隔汽層;

三、不應採用易腐、易蛀的保溫材料。

注:保溫材料的選用,尚應符合本規範第4.6.35條的有關規定。

氣流組織

第2.4.1條空氣調節房間的氣流組織,應根據室內溫濕度引數、允許風速和雜訊標準等要求,並結合建築物特點、內部裝修、工藝布置以及裝置散熱等因素綜合考慮,通過計算確定。

第2.4.2條空氣調節房間的送風機及送風口的選型,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可採用百葉風口或條縫型風口等側送,有條件時,側送氣流宜內貼附.工藝性空氣調節房間,當室溫允許波動範圍小於或等於±0.5c 時,側送氣流應貼附;

二、當有吊頂可得用時,應根據房間高度及使用場所對氣流的要求,分別採用圓型、方型和條縫型散流器和孔板送風,當單位面積送風量較大,且工作區內要求風速軟體包小或區域溫差要求嚴格時,就採用孔板送風。

三、空間較大的公共建築和室溫允許波動範圍大於或等於±0.1c 的高大廠房,可採用噴口或旋流風口送風。

注:1、工藝裝置對側送氣流有一定的阻礙或單位面積送風量較大,使工作區的風速成不能滿足要求時,不應採用側送。

2、電子計算機房,當其裝置散熱大且上都有排熱裝置時,可採用地板送內方式。

3、設定窗式空調器和風機組時,不宜使氣流直接吹向人體。

第2.4.3條採用貼附側送,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送風中上緣離頂棚距離較大時,送風口處應設定向上傾斜10~20的導流片;

二、送風口內應設定使射流不致左右偏斜的導流片

三、射流流程中不得有阻擋物.

第2.4.4條採用孔板送風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孔板上部穩壓層的高度,應按計算確定,但淨高不應小於0.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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