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開發區鼓勵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2022-09-23 23:39:03 字數 2225 閱讀 1789

為了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揮營口開發區的區位和沿海開放優勢,更好地落實黨工委提出的「專案、環境、和諧、穩定、惠民」十字工作方針,全面推動營口開發區經濟建設,加快營口開發區新型工業化建設程序,實現工作重心向招商引資的戰略轉移,增強地區經濟實力和綜合競爭力,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部分引進工業專案政策

一、產業政策。開發區引進工業專案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新型工業化發展的要求。鼓勵引進先進製造業、新能源產業、高新技術產業、高附加值產業的專案,鼓勵引進外資專案及投資額超億元專案,禁止引進高耗能、高汙染專案,限制引進高耗水、資源型專案。

二、環保政策。開發區引進工業專案要符合國家環保政策要求,嚴格執行國家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及環保標準,實現達標排放。對於不能達標排放的專案及汙染環境專案,堅決不予引進。

三、土地政策。開發區本著節約、集約原則提供專案建設用地。

1.基本地價。開發區實行統一的工業地價288元/m2,使用年限五十年。

2.供地條件。開發區引進的工業專案達到以下投入產出要求方可供地。

(1)投資強度:≥2500元/m2

(2)容積率:≥0.7

(3)產出率:≥2000萬元/公頃·年

3.用地優惠政策。

(1)鼓勵外資專案、規模超10億元的專案,高科技、高稅源專案及世界500強企業落戶開發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在用地方面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優惠待遇。

(2)對固定資產投資在5億元(含5億元)以上的生產性內資專案和註冊資金在5000萬美元(含50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產性外資專案,按投資協議約定,資金全部到位並按期投產,企業上繳的土地出讓金,用企業上繳稅金地方財政收益部分全額補助給企業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從投產之日起三年內有效)。

四、規劃要求。開發區引進工業專案要按照開發區總體規劃和工業規劃合理擺放。工業專案原則上擺放在臨港、濱海、鵲鳴湖和船舶四大工業園區內。

第二部分優惠政策

五、凡在開發區臨港、濱海、鵲鳴湖和船舶四大工業園區興辦的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六、凡在開發區臨港、濱海、鵲鳴湖和船舶四大工業園區興辦的裝備製造、原材料加工、精細化工、農產品精深加工、紡織、醫藥等行業的技術改造和服務業專案,省財政優先給予一定期限內的貸款貼息。貼息金額一般不低於專案貸款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一年發生的利息額的50%。

七、凡在開發區臨港、濱海、鵲鳴湖和船舶四大工業園區興辦的外貿出口企業開展質量體系認證、產品對外宣傳與推介、參加國際專業展覽會等費用,省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給予重點資助。對區內出口加工企業給予重點扶持。對購買智財權、出口產品公升級、新產品研究與開發、在國外註冊產品及資訊發布、農產品的開發與培育等,省東北老工業基地外貿發展資金予以傾斜。

八、凡在開發區臨港、濱海、鵲鳴湖和船舶四大工業園區興辦的企業(含在建和新建),涉及到的下列收費專案免收:水資源建設工程費(用水指標)、牆材**費、消防配套費、人防結建費和人防**費、土地使用登記費、城市臨時佔道費。除以上收費專案免收外,市級以下行政事業收費也全部免收。

九、凡在開發區興辦的企業,建成投產後所需流動資金,區中小企業擔保中心優先擔保,銀行優先給予貸款。

第三部分鼓勵生產性專案的有關規定

十、新建註冊資本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以上的外資專案,其工商註冊費用、驗資費由企業先行墊付,待首期實收資本到位後,再由區財政予以返還。如專案的全部註冊資本不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按時到位,或企業由於自身原因減少註冊資本低於1000萬美元的,企業應返還由區財政承擔的註冊費用。

十一、原有外資企業新增外資註冊資本金(新增額超過300萬美元,含無形資產),其增資部分的工商註冊費用、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費用及無形資產評估費用,由企業先行墊付,待首期資金到位後,再由區財政予以返還。原有外資企業在新增註冊資本到位後,按其到位資金的0.5%由區財政對企業予以獎勵。

對於單體專案的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十二、新建的生產性專案獲得土地使用權(含增資專案占用企業原有土地面積)且固定資產投資和註冊資金按規定到位後,三年內按相當於土地使用稅額的50%由區財政返還企業用於基礎設施建設。

十三、新建生產性企業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內按50%給予企業補助;新增資生產性企業以增資專案投產前一年為基數,新增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內按50%給予企業補助。

十四、生產性企業職工繳納薪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自2023年起,區財政收益部分的100%獎勵給個人。

十五、外來投資企業所需土地、水、電、勞動力資源等生產要素,開發區管委會優先給予平衡解決。在用地**上給予外資專案優惠待遇。

十六、投資商及其企業外籍員工辦理戶籍、醫療、保險、購車、購房及子女就學、就業等,均享受開發區市民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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