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園林綠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2022-09-18 04:03:07 字數 4059 閱讀 9719

i目次前言 ii

1 範圍 1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技術要求 2

5 檢驗方法 3

6 檢驗規則 3

7 標誌、掘苗、包裝、運輸和假植 4

附錄a (規範性附錄) 北京市城市園林綠化常用落葉喬木主要規格質量標準 6

附錄b (規範性附錄) 北京市城市園林綠化常用常綠喬木主要規格質量標準 8

附錄c (規範性附錄) 北京市城市園林綠化常用灌木主要規格質量標準 9

附錄d (規範性附錄) 北京市城市園林綠化常用藤木主要規格質量標準 12

附錄e (規範性附錄) 北京市城市園林綠化常用竹類主要規格質量標準 13

為適應北京城市園林綠化行業的發展要求,依據gj/t 34-91《城市綠化和園林綠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和附錄e為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由北京市園林局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市園林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吳西蒙、陳曉。

本標準規定了北京市用於城市園林綠化露地栽植苗木的規格、質量、檢驗、驗收以及標誌、掘苗、包裝、運輸與假植等基本技術要求。北京城市園林綠化露地栽植苗木樹種參照《北京市區城市綠地植物規劃》的具體要求選擇應用。

本標準適用於北京城市園林綠化露地栽植苗木。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j/t 34-91 城市綠化和園林綠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苗木型別

按苗木的生物學特性分為常綠喬木、落葉喬木、常綠灌木、落葉灌木、常綠藤木、落葉藤木、竹類等種類;按苗木的自然形態分為叢生型、單幹型、多幹型、匍匐型等型別。

叢生型苗木

自然生長的樹形呈叢生狀的苗木。

單幹型苗木

自然生長或經過人工整形後具1個主幹的苗木。

多幹型苗木

自然生長或經過人工整形後具有3個以上主幹的苗木。

匍匐型苗木

自然生長的樹形呈匍匐狀的苗木。

小喬木中喬木

自然生長的成齡樹株高在8 m~15 m的喬木。

大喬木自然生長的成齡樹株高在15 m以上的喬木。

幹徑指喬木主幹離地表面1.3 m處的直徑。

基徑指苗木主幹離地表面0.3 m處的直徑。

冠徑指喬木樹冠垂直投影面的直徑。

蓬徑指灌木、灌叢垂直投影面的直徑。

樹高指從地表面至喬木正常生長頂端的垂直高度。

分枝點高

指從地表面到喬木樹冠的最下分枝點的垂直高度。

灌高指從地表面至灌木正常生長頂端的垂直高度。

移植次數

苗木培育的全過程中移植的次數。

4.1 對使用苗木的基本要求

4.1.1 應選擇當地適生樹種,包括鄉土樹種以及引種馴化成功並已得到廣泛應用的樹種。

4.1.2 使用苗木的樹種(品種)應有標牌,標明種類(中文植物名稱與拉丁學名)、規格、數量和質量。

4.1.3 應用的苗木應具備生長健壯、枝葉繁茂、冠形完整、色澤正常、根系發達、無病蟲害、無機械損傷、無凍害等基本質量要求。

4.1.4 使用的苗木應經過移植培育。

5年生以下的移植培育至少1次;5年生以上(含5年生)的移植培育至少2次。野生苗和山地苗應經北京本地苗圃養護培育3年以上,適應當地環境和生長發育正常後才能應用。

4.1.5 栽植苗木必須經過植物檢疫。外埠苗木進入北京市域應經法定植物檢疫主管部門檢驗,簽發檢疫合格證書後,方可應用。具體檢疫要求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4.2 各型別苗木規格質量標準

4.2.1 喬木類常用苗木主要規格質量標準見附錄a、附錄b。

4.2.1.

1 喬木類苗木主要質量要求:具主軸的應有主幹,主枝3個~5個,主枝分布均勻,喬木類苗木主要質量要求以乾徑、樹高、冠徑、主枝長度、分枝點高和移植次數為規定指標。

4.2.1.2 落葉大喬木慢長樹幹徑5.0cm以上,快長樹幹徑7.0 cm以上;落葉小喬木幹徑3.0 cm以上;常綠喬木樹高2.5m以上。

4.2.1.

3 行道樹用喬木類苗木主要質量規定指標為:落葉喬木類幹徑不小於7.0 cm,主枝3個~5個,分枝點高不小於2.

8 m(特殊情況下可另行掌握);常綠喬木樹高4.0 m以上。

4.2.1.4 高接喬木嫁接時間應在3年以上,介面平整、牢固。

4.2.2 灌木類常用苗木主要規格質量標準見附錄c。

4.2.2.1 灌木類苗木主要質量標準以主枝數、蓬徑、苗齡、高度或主枝長、基徑、移植次數為規定指標。

4.2.2.2 叢生型灌木主要質量要求:灌叢豐滿,主側枝分布均勻,主枝數不少於5個,主枝平均高度達到1.0m以上。

4.2.2.3 匍匐型灌木主要質量要求:應有3個以上主枝達到0.5 m以上。

4.2.2.4 單幹型灌木主要質量要求:具主幹,分枝均勻,基徑在2.0 cm以上,樹高1.2 m以上。

4.2.2.5 綠籬(植籬)用灌木類苗木主要質量要求:冠叢豐滿,分枝均勻,下部枝葉無光禿,苗齡3年生以上。

4.2.3 藤木類常用苗木主要規格質量標準見附錄d。

4.2.3.1 藤木類苗木主要質量標準以苗齡、分枝數、主蔓直徑、主蔓長度和移植次數為規定指標。

4.2.3.2 藤木類苗木主要質量要求:分枝數不少於3個,主蔓直徑應在 0.3 cm以上,主蔓長度應在1.0m以上。

4.2.4 竹類常用苗木主要規格質量標準見附錄e。

4.2.4.1 竹類苗木主要質量標準以苗齡、竹葉盤數、土坨大小和竹稈個數為規定指標。

4.2.4.2 母竹為2年~5年生苗齡。

4.2.4.3 散生竹類苗木主要質量要求:大中型竹苗具有竹稈1個~2個;小型竹苗具有竹稈5個以上。

4.2.4.4 叢生竹類苗木主要質量要求:每叢竹具有竹稈5個以上。

5.1 測量苗木幹徑、基徑等直徑時用游標卡尺,讀數精確到0.1 cm。測量苗木樹高、灌高、分枝點高、冠徑和蓬徑等長度時用鋼捲尺、皮尺或木製直尺,讀數精確到1.0 cm。

5.2 測量苗木幹徑,斷面畸形時,測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測量苗木基徑,基部膨脹或變形時,從其基部近上方正常處測取。

5.3 測量喬木樹高時不計徒長枝。

5.4 測量灌高時,取每叢3個以上主枝高度的平均值。

5.5 測量冠徑和蓬徑,取樹冠(灌蓬)垂直投影面上最大值和最小值直徑的平均值,最大值與最小值的比值應小於1.5。

5.6 檢驗苗木苗齡和移植次數,應以出圃前苗木檔案記錄為準。

5.7 4.1.3條內容用感觀檢測。

6.1 苗木檢驗地點限在苗木出圃地進行,供需雙方同時履行檢驗手續,供方應對需方提供苗木的樹種、苗齡、移植次數等歷史檔案記錄。

6.2 珍貴苗木、大規格苗木和有特殊規格質量要求的苗木要逐株進行檢驗。

6.3 成批(捆)的苗木按批(捆)量的10%隨機抽樣進行質量檢驗。

6.4 同一批出圃苗木應統一進行一次性檢驗。

6.5 同一批苗木的質量檢驗的允許誤差範圍為2%;成批出圃苗木數量檢驗的允許誤差為0.5%。詳見下表1和表2。

表1 質量檢驗允許不合格值測定表

表2 數量檢驗允許誤差值測定表

6.6 根據檢驗結果判定出圃苗木合格與不合格。當檢驗工作有誤或其他方面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必需進行複檢時,以複檢結果為準。

6.7 涉及出圃苗木進出國境檢驗時,應事先與國家口岸植物檢疫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聯絡,按照有關技術規定,履行植物進出境檢驗手續。

6.8 苗木出圃應附《苗木檢驗合格證書》,一式三份。其格式見表3:

表3 苗木檢驗合格證書

7.1.1 苗木應帶有標誌牌。

7.1.2 標誌牌上印注內容:苗木名稱、拉丁學名、起苗日期、數量、植物檢驗證號和髮苗單位。

7.1.3 標誌牌掛設按苗木種類或包裝件數為單位。

7.2 掘苗

7.2.1 苗木的適宜掘苗時期,按不同樹種的適宜移植物候期進行。

7.2.2 起掘苗木時,當土壤過於乾旱,應在起苗前3天~5天澆足水。

城市園林綠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前言為適應北京城市園林綠化行業的發展要求,依據gj t34 91 城市綠化和園林綠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特制定本標準。本標準附錄a 附錄b 附錄c 附錄d和附錄e為規範性附錄。本標準由北京市園林局提出。本標準起草單位 北京市園林科學研究所。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吳西蒙 陳曉。城市園林綠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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