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位抵押三方協議

2022-09-16 08:51:05 字數 576 閱讀 6539

甲方(借款人):

乙方(抵押人):

丙方(抵押權人):

丁方 (順位抵押權人)

鑑於:甲方借款人於年月日向借款萬元提供乙方位於的土地使用權證作為該借款的抵押物,土地使用權權證號抵押金額萬元。由於該抵押物的價值大於所抵押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經四方協商一致,將該抵押物設定順位抵押抵押給順位抵押人。

一、順位抵押擔保的債權:

本協議所抵押擔保的丁方對甲方享有的債權為貸款本金及利息,貸款本金為大寫: 元,小寫: 元。

二、抵押登記

四方簽訂本抵押協議後,即依照物權法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簽訂《抵押協議》以抵押權登記的先後順序為準,依次享有受償權。

三、甲、乙、丙、丁四方均同意將上述主債權內容進行登記,公證。

四、四方協議甲方全部償還上述順位抵押擔保的貸款本息之日起自動失效。

五、本協議一式五份,甲、乙、丙、丁三方各執乙份,自三方均簽章且法定代表人簽名,經抵押登記並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起生效。

甲方(借款人法定代表人:

乙方(抵押人法定代表人:

丙方(抵押權人法定代表人:

丁方 (順位抵押權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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