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生教育 2023年二建法規技巧理解型考點

2022-09-12 02:06:07 字數 1017 閱讀 5034

例1.下面關於不安抗辯權的說法錯誤的是(abce)a.不安抗辯權是後履行一方的抗辯權

b.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機會行使不安抗辯權

c.一方行使了不安抗辯權後則意味著合同的終止d.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而中止合同,則要承擔違約責任e.

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如果一方對另一方能否按照合同履約感到擔心,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不去與之訂立合同

這是在考察考生對不安抗辯權的理解。像這樣的考點是很有一定深度的了,它要求考生必須真正理解了這個知識點後才能做得出來。我們來分析一下上面的各個選項。

對於a項,明顯是錯誤的,不安抗辯權屬於先履行一方的抗辯權。如果是後履行的一方,就完全可以相機行事了,根本就不用不安了。對於b項,顯然也是不正確的,既然我們已經明確了,不安抗辯權是先履行一方的抗辯權,那麼,合同中應該後履行的一方就沒有這個權利。

對於c項,顯然也不正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結果是「中止」合同,當然不排除最後「終止」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另一方表明了具有履行債務的能力的話,當事人就不可以「終止」,而要去繼續履行合同了。

例2.關於債的說法正確的是(be)

a.債只能表現為錢

b.債可以表現為行為

c.只要當事人互負債務,就可以抵消

d.只要當事人死亡,債就解除了

e.債權的實現需要相對人的積極協助

這是考查考生對債這個概念的理解。對於債,我們要抓住它的本質,其本質就是「義務」,這樣就容易理解了,因為義務表現的形式就很多了。否則我們就容易侷限在「欠債還錢」的圈子裡,認為債就是錢了。

我們來分析一下這幾個選項,對於a項,明顯是不對的,它就是我們剛才所說的侷限在那個圈子裡了。對於c項,我們知道抵消是有條件的,必須要具備三個條件才可以抵消,那就是數額相等、種類相同並且同時到期。目前只有乙個條件,顯然是不妥的。

對於d項,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是有條件的,只適用於「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之債」才能夠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對於e項,是正確的選項,這是書中的原話,因為債權能否實現不一定,如果債務人不還錢,這個債權就實現不了。所以,需要相對人的積極協助。

書中這樣的知識點很多,所以在精讀階段一定要將這些知識點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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