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金陵人民獎學金評定辦法

2022-09-12 01:27:09 字數 1628 閱讀 5770

南金字[2012]48號

南京大學金陵學院人民獎學金評定辦法

第1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院人民獎學金評定和管理工作,鼓勵廣大學生努力學習、全面發展,營造良好的學風和校風,特制訂本辦法。

第2章人民獎學金種類

第二條人民獎學金的獎勵型別包括人民獎學金綜合獎和人民獎學金單項獎。

第三條人民獎學金綜合獎用於獎勵在德、智、體等方面獲得全面發展的優秀學生。

第四條人民獎學金單項獎用於獎勵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

第3章評定標準

第五條人民獎學金等級及人數比例劃分如下:

(一)人民獎學金綜合獎

一等獎:獲獎者不超過學生總數的3%

二等獎:獲獎者不超過學生總數的8%

三等獎:獲獎者不超過學生總數的15%

(二)人民獎學金單項獎

獲獎者不超過學生總數的20%

第六條人民獎學金綜合獎申請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等獎:上一學年平均學分績在4.4以上(含4.4);上一學年內兩次德育考核成績均為「優」。

二等獎:上一學年平均學分績在4.0以上(含4.0);上一學年內兩次德育考核成績均達到「良」以上(含良),且至少有一次為「優」。

三等獎:上一學年平均學分績在3.5以上(含3.5);上一學年內兩次德育考核成績均為「良」以上(含良)。

第七條人民獎學金單項獎申請者須至少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學習上有獨到見解,在系級以上學習競賽中獲獎者或某一學科成績特別優異者;

(二)在學術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且相關成果獲得認可者,具體成果包括發明創造、科技製作、著作、學術**、研究報告等;

(三)在社會實踐、第二課堂中表現優異者;

(四)在專業學習上取得明顯進步者;

(五)在院級以上文體競賽中獲得集體專案前三名獎、個人專案前五名獎或被評為文體活動積極分子者;

(六)在班級管理或社會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學生幹部;

(七)在社會公益活動中獲得師生和社會公眾一致好評者;

(八)其他有突出表現者。

第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評選人民獎學金:

(一)被評學年內受過處分者;

(二)被評學年內有學科成績不及格者。

第九條已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者不可申請人民獎學金綜合獎,可申請人民獎學金單項獎。

第十條人民獎學金綜合獎可與單項獎兼得;人民獎學金綜合獎內

一、二、三等獎之間不可兼得。

第4章評定程式

第十一條人民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在秋季開學後對上一學年學生綜合情況進行評定,剛入學新生不在評選範圍內。

第十二條人民獎學金評定需經學生個人提出申請(單項獎學金申請者需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各院系參照本辦法對申請者進行初評,並將初評結果彙總至《南京大學金陵學院學生獎學金評審表》。教務處在各院系初評的基礎上,組織獎學金評審組進行複評,複評合格者報學院審批。

第5章公示及獎勵

第十三條對學院審批無異議的學生名單,在金陵學院**進行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間有異議者可向學院教務處反饋。

第十四條學院向公示無異議的獲獎者授予榮譽證書,並由財務處統一發放相應獎學金至獲獎者本人銀行賬戶。

第6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題詞:人民獎學金評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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