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鄉村債務工作的幾點建議

2022-09-09 02:18:02 字數 813 閱讀 2122

作者:王喜明陳徐安李霞

**:《農村財政與財務》2013年第02期

在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鄉村債務中,山西省新絳縣發現,長期以來農村財務制度不健全、管理鬆弛,造成多年來村級財務管理十分混亂,比如記賬不規範、憑證不完善,該記的賬沒有記、該交接的賬務沒有交接、會計檔案丟失等,形成了許多「暗債」,雖然有些債務確實存在,但村級賬務沒有體現和反映為債務,認定債務證據不全,不認定債務又不符合實際,給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鄉村債務在取證方面造成很大困難。現總結該縣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鄉村債務工作的幾點建議供參考。

(一)鄉鎮**用鄉統籌或其他資金墊交了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及其附加,直接以支出作為賬務處理,賬面沒有體現因墊交稅費而形成的債務。

例如:該縣三泉鎮北熟汾村2000年向三泉鎮欠繳農業稅4500元,而三泉鎮當年為完成任務,農業稅全部交清,鎮**替北熟汾村墊繳的4500元農業稅在賬面未反映,但實際上鎮**為北熟汾村墊交了4500元的農業稅,此4500元應該予以認定。

建議:對於沒有賬面反映的此類問題,。

(二)村委會用村提留或其他資金墊交了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及其附加、鄉統籌,直接以支出作為賬務處理,賬面沒有體現因墊交稅費而形成的債務。

例如:該縣萬安鎮西馬村2004年上級以任務表形式下達該村農業稅15萬元、鄉統籌10萬元、村提留5萬元共計30萬元任務;經過陽王糧站以小麥折款方式計算實際收回農業稅13萬元、鄉統籌7萬元、村提留3萬元,共計23萬元;為完成農業稅任務,首先向地稅局上繳農業稅15萬元、向鄉**上交鄉統籌7萬元,在賬面並未反映欠收和墊交的農業稅2萬元以及欠收的3萬元鄉統籌,雖然未在賬面反映,但實際上此2萬元已形成墊交稅費的事實,應予以認定,另外欠收的3萬元鄉統籌也形成了欠鄉**的債務,同樣應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