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於清理規範

2022-09-02 04:54:06 字數 1198 閱讀 7614

「全國示範中醫醫院」等稱號的通知

上世紀90年代,為發揮典型示範作用,我局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開展了「全國示範中醫醫院」、「中醫醫療機構放心藥房」建設等活動,命名和樹立了一批先進典型,並在一定時期內發揮了較好的示範作用。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有些單位建設嚴重滑坡,有些發展滯後,已不能發揮示範帶動作用,還有的已經超過了有效期。同時,我局正逐步建立中醫醫院、重點專科、示範中醫醫院等新的評審評價標準和體系,開展了重點專科遴選和驗收,並將重新組織開展「示範中醫醫院」評估活動。

為此,我局決定對部分稱號進行清理規範,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中醫醫療機構不得再張掛「全國示範中醫醫院」、「放心藥房」、「全國中醫重點專科(專病)醫療中心」標牌,也不得以上述名稱進行宣傳。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中醫醫療機構的指導和監督,自通知發布兩個月之內,完成本轄區中醫醫療機構以上稱號的清理工作。

二、各中醫醫療機構懸掛或張貼稱號,應符合國家和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下列名稱要符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規定和要求,不得隨意更改,具體要求如下:

(一)已通過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專科驗收的單位,可使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專科」稱號;在建設期內的重點專科,不得使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專科」,可使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專科建設專案」或「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專科培育專案」稱號。

(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正式公布的三批中醫藥防治傳染病臨床基地,可使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防治傳染病臨床基地」稱號。

(三)已通過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驗收的第一批、第二批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中西醫結合醫院可使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中西醫結合醫院」稱號;第三批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中西醫結合醫院在通過驗收前,不得使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中西醫結合醫院」稱號,可使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中西醫結合醫院建設單位」稱號。

(四)已通過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驗收的第一批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民族醫醫院可使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民族醫醫院」稱號;第二批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民族醫醫院在通過驗收前,不得使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民族醫醫院」稱號,可使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民族醫醫院建設單位」稱號。

三、清理規範工作將作為中醫醫院評審的重要指標之一。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和中醫醫院要高度重視,認真開展清理規範工作,確保清理工作落實到位。

四、各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參照本通知要求,開展對中醫醫療機構其他稱號的清理規範工作,保證中醫醫療機構正確宣傳和引導就醫。

工作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局醫政司。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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