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香北路道路 管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2022-08-31 21:15:04 字數 3218 閱讀 9115

茶香北路的道路、管網及配套工程

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編號:

簽約日期:2013 年 11月 29日

發包人(又稱甲方): 貴州鼎瑞房地產開發****

承包人(又稱乙方): 海力建設集團湄江國際專案部

為進一步明確發承包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保障雙方的利益,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經發包人與承包人友好協商,在自願以及完全清楚並理解本合同條款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當地的有關規定及本合同工程的實際情況,於2013 年11月29日在發包人所在地簽署本合同。

1.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茶香北路道路、管網及配套工程

1.2 工程地點:湄江鎮七星小區

1.3 工程內容:道路,雨汙排水管道、強弱電、路燈管網及行人路(詳見圖紙內容

1.3.1 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的要求,結合現場實際施工需要,負責組織本工程的施工、維護、驗收、修補、保修和工程放線配合服務等工作。

1.3.2 發包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調整承包人的工程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增加或減少工程範圍等),由此而引起合同價款的調整,按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承包人不得因此而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任何形式的補償。

2. 工程的承包範圍及承包方式

2.1 本合同工程的承包範圍:本工程圖紙所包含的內容。本工程性質為交鑰匙承包工程,其中的單項綜合單價均為完成工程竣工驗收並合格的固定單項綜合單價。

2.2 承包人應做好合同工程範圍內的供貨、施工、維護、驗收、保修、工程服務等工作。具體包括:

溝槽夯實、找平、道路預埋管的安裝、墊層施工、路牙石安鋪、排水管網井、強弱電管網及井、通訊管網及井、路燈管網及井等的鋪設及配套設施施工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運輸由承包人負責)

2.3 發包人直接供貨(簡稱甲供)的材料裝置均不屬於承包人的承包範圍,但承包人應履行現場總包管理和總包配合的責任及義務。

2.4 承包人願意接受發包人關於甲供和甲指乙供材料裝置範圍的劃分和安排,以及在施工過程中發包人對這種範圍的調整、界定和變更。

2.5 本工程採用不完全總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發包人供貨材料除外)、包機械、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包除錯、包維護、包驗收合格。本合同的保修期按合同檔案之《工程質量保修書》的約定執行。

3. 合同工期:

3.1 開工日期為2023年 11 月 30 日

3.2 竣工日期為2023年月日

3.3 合同總工期共計為日曆天,即保證在年月日前完成,如實際開工日與本合同確定的開工日不一致時,各節點工期順延,實際開工日以發包人書面確認承包人進場開工日為準。

3.4 專案總工期及具體的工期安排按發包人和監理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合同的規定執行。如因承包人原因,導致上述標段工期不能實現,工期每延誤,給發包方造成損失,乙方負全部責任;發包方有權另行分包,承包方無權干擾。

3.5 除非合同已有其他規定外,承包人不應以專案報批報建手續不全、民擾、交通困難、現場及周邊環境、**和行業的檢查及管理、本專案的慶典和會議及活動等原因為由提出各種形式的工期和費用的索賠要求

4. 質量標準

4.1 路面層體結構要求:按施工圖內容施工

4.24.3 瀝青道路邊石要求:路牙石厚度為150,高度500花崗岩或者青砂料石

4.44.5 路邊石、管網工程及配套設施工程要求:雙方約定工程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要求及行業標準要求。

具體要求如下:根據道路設計及周邊環境情況,確保無積水;路邊石、表面光潔,無裂紋、掉角、色差明顯等缺陷;路面厚度均為壓實後厚度。路基乙方應嚴格控制施工質量,砼的配合比、平整度和標高(根據甲方要求),偏差不得超過國家驗收規範規定;雨汙管道、強弱電管網、閥門井、水表井、檢查井等按照設計要求及規範施工,按照國家規範驗收。

4.6 承包人在確保發包人及本合同明確的質量標準的基礎上,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合格,符合國家現行《市政給排水及採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管道安裝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xll34-2002國家標準jbcp50316--2000和承包單位承諾的質量標準。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紙、說明檔案和國家頒發的工程規範、規格和標準進行施工,並接受甲方的監督。

承包人承諾並確保管網通過當地主管部門驗收。

4.7 如因工程質量問題給發包人造成損失時,承包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發包人有權保留進一步追償的權利。

5. 合同工程量、合同價款及計價結算方式

5.1 合同工程量詳附件2均為暫定,最終結算工程量以發承包雙方確認的實際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收方為準,其中道路面積以路邊石內側面積為準,該工程單價不變,工程量按照現場實際施工面積調整工程總價。

5.2 合同總價:合同總價為: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小寫:¥ 元)。

5.3備註:承包人作為乙個有經驗的承包商,在投標及簽訂本協議前已充分了解、研究並考慮到對承包人的施工將會造成周邊的各種影響因素、人的因素、物的因素和與本工程相關的所有費用,並均已在投標**和合同計價方式中綜合考慮,不再另行計費。

5.4 此**應包括本工程所確定的工程範圍內的全部內容,單價中已包含所有費用(人工、施工人員保險、運輸費、水電費、材料、施工現場保護、二次倒運、機器裝置、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措施、管理費、利潤、稅金、總包等施工期間發生的全部費用)。,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另行支付。

工程中所發生的水電費由甲方從乙方的應得合同價款中代為扣除。

5.5 承包方無條件配合發包方其他工程的施工,保障道路暢通,保證發包方材料順利進出,如因道路施工而致使其他車輛不能正常通行,發包方須無條件提供免費援助,保障車輛執行。

5.66. 7.

8. 9.

10.11.

12.13.

14.15.

16.17. 儘管本合同中有其他的規定,但承包人不應對下列任一種情況提出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的索賠要求:

17.1 乙個有經驗的承包商根據以往的施工經驗能合理預見到的事件;

17.2 乙個有經驗的承包商能合理預見到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事件;

17.3 承包人在多種施工過程中受到的區域性的、較少的影響,或無實質性的影響;

17.4 承包人沒有有效履行總包管理和配合的責任等其他承諾,導致的各種影響;

7.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7.1.進度計畫

1.1 承包人提供進度計畫的時間:正式開工前七天內提供施工總進度計畫表。

1.2 承包人所報的施工總進度計畫應當較為詳細、完整並符合發包人的工程總進度計畫。該進度計畫應包括發包人專業分包工程的進退場時間、預埋預配時間、配合時間、竣工時間、各分項工程的開始、完(竣)工和驗收時間等。

此施工總進度計畫一經發包人和監理確認後,無論是否已發生變更,承包人均有義務至少應在每個月的25日,向發包人和監理提交最新的、經過修改的、動態的施工總進度計畫,並由其審核備案,但對於發包人明確規定不得延誤的階段性施工目標不得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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