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經濟法重點知識點

2022-08-25 18:33:03 字數 2958 閱讀 4099

經濟法重點知識點彙編

(1)企業

是否具備一兩個特徵;第一,必須能夠給社會提供服務或產品;第二,要以營利為目的。

(2)法人

法人必須具備四個條件:第一,它是社會組織;第二,必須有獨立的財產;第三,要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第四,要能夠獨立承擔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法人包括企業法人、機關團體法人、事業法人等。

並不是所有的企業都是法人。

(3)公司

目前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有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兩種。公司一定是法人,而企業不一定都是公司法人。

無論是法人企業與非法人企業,都可以進行民事活動,都是「民事主體」。

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都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公司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能獨立承擔責任,還需要出資人承擔無限責任。

1、分類

2.合夥人vs合夥事務執行人vs合夥企業經營管理者

(1)合夥事務執行人:必須是普通合夥人,它的許可權是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2)合夥企業經營管理者:可以是合夥人,也可以不是,參與管理的非合夥人並非合夥企業的投資人。參與管理的非合夥人並不享有代表權,是負責履行職責的。

(1)註冊資本:為設立企業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

(2)認繳資本(認購股本):股東承諾繳納的投資額

(3)實繳資本(實收股本):股東已經實際向公司繳納的投資額

【注意】認繳vs實繳:只有分期出資才會出現兩者的不同。在禁止分期出資的公司中,不存在認繳資本與實繳資本的區別。

(4)投資總額:按照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

【注意】註冊資本vs投資總額:註冊資本是投資者實際投資的數額,而投資總額不一定是投資者自己的錢,還包括借入資金。即: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借款

1.抵押權: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擔保的財產不移轉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所擔保的財產變價並優先受償的權利。

2.質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證書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以之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3.留置權:指債權人按照合同(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並依照法律的規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後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法定

1.要約: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符合下列規定:(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邀請: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如懸賞廣告),視為要約。

3.生效、撤回、撤銷

【注意】生效採用到達主義。承諾不存在撤銷。

(一) 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當事人達成合意,意味著合同成立;合同是否有效,還要看該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

(二)生效的要件: 相應的行為能力、內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實

(三)合同成立的時間:

1.一般來說,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3.如果當事人未採用法律要求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書面形式、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或者當事人沒有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的,只要一方當事人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 實際履行原則

(四)合同生效的時間:

1.一般來說,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2.對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五)無效合同vs可撤銷合同vs效力待定的合同

1.合同無效—— 有「硬傷」,如損害國家利益、違法、違反強制性規定等;

2.合同撤銷—— 有「軟傷」,如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

3.效力待定—— 看是否追認

1.訂金:表示願意購買物品或服務而預先支付的一部分錢,一般被認為是先付的預付款。

作用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給付的、無擔保作用的款項。合同未履行時,接受預付款的一方必須如數返還款項。

2.定金: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履行前,向對方預先付給一定數量貨幣的擔保方式。作用:證明合同成立;擔保合同履行;制裁作用。

3.違約金:合同義務人違約時,應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錢。

違約金具有懲罰與補償性雙重功能,因此,只要有違約事實的存在和違約人主觀上有過錯,即應支付違約金,而不考慮債權人有無實際損失。

【注意】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4.賠償金: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時,依照法律規定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用以補償對方所受到的損失。

賠償金的性質是賠償損失。在經濟合同中,賠償金是用來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即超過違約金部分的損失。

①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見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②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③支票是出票人委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注意】區別:

(1)匯票和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兩個基本當事人。

(2)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先有資金關係,才能簽發支票;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不必先有資金關係;本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為同乙個人,不存在所謂的資金關係。

(3)支票和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而匯票的主債務人,在承兌前是出票人,在承兌後是承兌人。

(4)遠期匯票需要承兌,支票、本票無需承兌。

【注意】見票後定期付款vs定日付款vs出票後定期付款

(1)見票後定期付款: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於付款人承兌日起經過一定期限方能付款的一種付款日期形式。

(2)定日付款: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xx日付款」。

(3)出票後定期付款,是匯票上記載的、從出票日起經過一定期間方能付款的一種付款日期形式。如「出票後2個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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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抵押 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權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中提供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有如下特徵 一,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