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料檢驗標準
一、定義
來料檢驗就是為使採購物料在投入生產之前達到產品所需的品質標準要求所採取的檢查作業,負責這類工作的人員我們稱之為來料檢驗員,簡稱料檢員或iqc。
二、目的
來料檢驗員能夠依據相應的標準要求對品質狀況作出客觀的判定,從而防止或減少不良品的流入以保證生產車間的生產作業能夠順利進行。
三、範圍
本標準不僅適用於來料檢驗作業,必要時也可用作生產人員生產過程中剔不良品的依據。
四、內容
1. 塑料件
1.1 外觀
鉛酸蓄電池檢驗標準
鉛酸蓄電池的認識
電動車輛用鉛酸蓄電池一般分為免維護蓄電池和閥控密封式蓄電池兩類。
我司採用是免維護蓄電池。
密封免維護蓄電池採用九十年代最新設計的全密封結構及現代化生產工藝。使其具有高效能、長壽命、無汙染、免維護、安全可靠的卓越效能。
5要求5.1外觀
蓄電池按6.2檢驗時,外殼不得有變形及裂紋,表面乾燥、無酸液,且標誌清晰、正確。
5.2極性
蓄電池按6.3檢驗時,電池極性應與標誌的極性符號一致。
5.3外形尺寸及重量
蓄電池外形尺寸、重量參見本標準的附錄a。
5.4端子
5.4.1端子位置可分為四種型別,如圖1(a~d)。
5.4.2端子的位置以及對端子的外觀、結構等具體要求由使用者與製造廠協商決定。
5.53小時率額定容量
5.5.1蓄電池按6.5試驗時,第一次容量應不低於額定值的85%。
5.5.2蓄電池應在第十次容量試驗或之前達到額定值。
5.6大電流放電
蓄電池按6.6.2放電時,放電時間應不低於30min;蓄電池按6.6.3放電時,電壓應不低於8.40v。
5.7低溫-18℃放電
蓄電池按6.7.2放電時,放電時間應不低於60s;蓄電池按6.7.3放電時,容量應不低於額定值的50%。。
5.8過放電效能
蓄電池按6.8試驗時,其容量應不低於額定值的75%。
5.9安全性
蓄電池按6.9試驗時,外殼不得出現漏液、破裂等異常現象。
5.10密封反應效率(此條適用於閥控密封式蓄電池)
蓄電池按6.10試驗時,其密封反應效率應不低於90%。
5.11水損耗(此條適用於免維護蓄電池)
蓄電池按6.11試驗時,按額定容量計算,其水損耗應不大於3g/ah。
5.12荷電保持能力
蓄電池按6.12試驗時,其容量應不低於貯存前容量的85%。
5.13迴圈耐久能力
蓄電池按6.13試驗時,當蓄電池容量降至額定值的75%時,迴圈壽命應不少於400次。
5.14耐振動效能
蓄電池按6.14規定進行試驗。試驗期間,蓄電池放電電壓應無異常;試驗後,檢查蓄電池應無機械損傷,元電解液滲漏。
5.15限壓閥(此條適用於閥控密封式蓄電池)
密封鉛酸蓄電池按6.15檢驗時,限壓閥開閉閥壓力為100kpa~1kpa。
5.16貯存(此條適用於乾式荷電蓄電池)
新製造未注入電解液的蓄電池按6.16試驗,其容量應符合5.5規定。
6試驗方法
6.1試驗條件
6.1.1環境條件
除另有規定外,試驗應在溫度15~35℃、相對濕度25%~85%、大氣壓力86~106kpa環境中進行。
6.1.2測量儀器、儀表
6.1.2.1量程
所用儀表量程應隨被測電壓或電流數值改變,指標式儀表讀數應在量程的後三分之一範圍內。
6.1.2.2準確度
a)測量電壓用的儀表應是不低於0.5級準確度的電壓表,電壓表內阻至少應是1kω/v;
b)測量電流用的儀表應是不低於0.5級準確度的電流錶;
c)測量溫度的溫度計應具有適當的量程,其分度值不應大於1℃,標定準確度應不低於0.5℃;
d)測量時間用的儀表應按時、分、秒分度,至少應具有±1%的準確度;
e)測量蓄電池外形尺寸的量具,其分度值不應大於1mm:
f)測量電解液密度用的密度計,應具有適當的量程,每個分度值不應大於0.005g/cm3;
g)稱量蓄電池重量的衡器,應具有±0.05%以上的準確度;
h)測量壓力用的儀表應是不低於0.25級準確度的壓力表。
6.1.3電解液
乾式荷電蓄電池電解液的具體要求由製造廠規定。
6.1.4試驗前的準備
6.1.4.1受試的蓄電池應該是生產後不超過60d,未經使用過的蓄電池,井完全充電。
6.1.4.2乾式荷電蓄電池要經注液。
6.1.4.3蓄電池的完全充電
6.1.4.3.1恆流充電(適用於免維護蓄電池)
蓄電池以0.5i3(a)電流充電到14.4v±0.
1v後,再繼續以0.25i3(a)電流充電,在充電末期連續3h內蓄電池電壓變化不大於0.05v/h,此時確認蓄電池已完全充電。
6.1.4.3.2改進的恆壓充電(適用於閥控密封式蓄電池)
蓄電池的完全充電採用恆壓14.4v±0.1v、限流i3(a)充電16h或當充電末期電流穩定3h不變時,此時確認蓄電池已完全充電。
6.1.4.3.3採用由使用者與製造廠協商認可的充電方法。
6.2外觀
用目測法檢查蓄電池外觀。
6.3極性
用電壓表或反極儀檢查蓄電池的極性。
6.4外形尺寸及重量
用量具和衡器測量蓄電他的外形尺寸及重量。
6.53小時率額定容量
6.5.1蓄電池按6.1.4.3完全充電後,在溫度為25℃±2℃的水浴環境中靜置5h,然後以i3(a)的電流,恆電流放電到9.90v終止,記錄放電時間。
6.5.2用放電電流乘以放電到終止電壓的時間即為電池容量。
6.6大電流放電
6.6.1蓄電池經6.5試驗,且符合5.5規定方可進行本試驗。
6.6.2按6.1.4.3完全充電的蓄電池在溫度為25℃±2℃的水浴環境中靜置5h,然後以3i3(a)的電流恆電流放電到9.00v終止,記錄放電時間。
6.6.3按6.1.4.3完全充電的蓄電池在溫度為25℃±2℃的水浴環境中靜置5h,然後以9i3(a)的電流恆電流放電3min,測量電壓。
6.7低溫-18℃放電
6.7.1蓄電池經6.5試驗,且符合5.5規定方可進行本試驗。
6.7.2按6.1.4.3完全充電蓄電池在-18℃±1℃環境中擱置16~24h,並在該環境中以6i3(a)電流連續放電至8.40v,記錄放電時間。
6.7.3按6.1.4.3完全充電蓄電池在-18℃±1℃環境中擱置16~24h,並在該環境中以i3(a)電流連續放電至8.40v,記錄放電時間,計算放電容量。
6.8過放電效能
6.8.1蓄電池經6.5試驗,且符合5.5規定方可進行本試驗。
6.8.2按6.1.4.3完全充電的蓄電池以初始電流3i3(a)的電阻,定電阻連續放電阻21d。
6.8.3然後蓄電池以恆電壓15.00v,限流i3(a)充電24h。
6.8.4再按6.5進行試驗。
6.9安全性
蓄電池按6.1.4.3完全充電後,以0.7i3(a)的電流連續充電5h,然後目視檢查蓄電池外觀。
6.10密封反應效率
6.10.1蓄電池經6.5試驗,且符合5.5規定方可進行本試驗。
6.10.2按6.
1.4.3完全充電的蓄電池以0.
3i3(a)的電流連續充電48h,然後再以0.015i3(a)的電流連續充電29h,並從第25h起開始收集氣體5h.
6.10.3按公式(1)和(2)計算密封反應效率。
6.11水損耗
6.11.1蓄電池經6.5試驗,且符合5.5規定方可進行本試驗。
6.11.2蓄電池按6.1.4.3完全充電後,擦淨蓄電池全部表面,並稱量重量到準確度±0.05%。
6.11.3蓄電池放置在溫度40℃±2℃的水浴中,蓄電池上緣漏出水面不得超過25mm,蓄電池之間和蓄電池與水浴壁之間的距離不得少於25mm。
6.11.4蓄電池用恆壓14.4v±0.1v充電500h。
6.11.5蓄電池充電結束後,擦淨蓄電池全部表面,立即進行重量稱量,計算水損耗重量。
6.12荷電保持能力
6.12.1經6.5試驗,且符合5.5規定,並得到貯存前容量cc的蓄電池按6.1.4.3完全充電後,將蓄電池表面揀拭乾淨。
6.12.2然後將蓄電池在環境溫度25℃±5℃開路擱置28d。
6.12.3蓄電池擱置結束後,不經充電按6.5進行容量試驗,得到餘容量cc』。
6.12.4按公式(3)計算荷電保持能力:
6.13迴圈耐久能力
6.13.1蓄電池經6.5試驗,且符合5.5規定方可進行本試驗,整個試驗在25℃±2℃的環境中進行。
6.13.2蓄電池按6.
1.4.3完全充電後,以0.
75i3(a)的電流放電3h,然後以恆電壓14.4v±0.1v,限流0.
9i3(a)充電9h或採用製造廠推薦的充電方法充電,組成一次迴圈。
6.13.3上述連續迴圈每到第49次放充迴圈後,第50次按6.
5進行放電檢查容量,以後每50次進行一次容量檢查放電,檢查放電後的充電,應按6.1.4.
3完全充電。
6.13.4重複6.
13.2~6.13.
3,當檢查放電容量低於額定值75%時,重複6.5試驗。若容量不低於額定值75%,則繼續按6.
13.2~6.13.
3進行迴圈試驗。若容量確認低於額定值75%時,認為蓄電池壽命終止。該單元迴圈不列入迴圈次數以內。
6.13.5迴圈壽命次數應為上面迴圈次數加上迴圈前進行試驗的次數。
6.14耐振動試驗
蓄電池按6.1.4.3完全充電後,緊固到振動試驗台上,按下述條件進行試驗。
a)放電電流:i3(a);
b)振動方向:上下單振動;
c)振動頻率:30~35hz;
d)最大加速度:30m/s2;
e)振動時間:2h。
6.15限壓閥
6.15.1限壓閥與蓄電池不為一體的蓄電池,可單獨測定閥的開閉壓力。
6.15.2限壓閥與蓄電池為一體的蓄電池,對每一單體蓄電池逐漸充人空氣,測定開閥壓力,然後逐漸釋放出空氣測定關閥壓力。
6.16貯存試驗
蓄電池在8.4規定的條件下,存放1a,然後按6.5進行試驗。
6.17試驗程式
6.17.1按本程式進行的試驗應連續進行。
6.17.2閥控密封式蓄電池試驗程式見表1。
7檢驗規則
7.1檢驗分類、試驗專案、要求章條號、試驗方法章條號、樣品數量及試驗週期見表3。
7.2出廠檢驗
7.2.1每批產品出廠前應在該批產品中隨機抽樣進行出廠檢驗。在出廠檢驗的3小時率額定容量試驗中,蓄電他的容量差應不大於±5%。
7.2.2在出廠檢驗中,若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時,應將該批產品退回生產部門返修普驗,然後再次提交驗收。若再次檢驗仍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壩!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7.3型式檢驗
7.3.1有下列情況之一必須進行型式檢驗:
a)j新產品投產和老產品轉產;
b)轉廠;
c)停產後復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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