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描述技術規程

2022-07-26 07:57:06 字數 5015 閱讀 6790

前言近年來,隨著國家及岩土工程勘察行業一系列相關規範的頒布,對岩、土的鑑定和編錄提出了新的規定,描述內容和精度要求也更加嚴格,公司原編制的工程地質勘察岩土現場描述規程,已經不能滿足現今野外工作的需要。為了推行和適應現行國家標準,統一規範我院野外描述的程式和內容,指導岩土工程勘察基礎工作,保證取得第一手資料的詳實、準確、可靠,特編制本技術規程。

本規程由總則、岩石描述、碎石土描述、粘性土及粉土描述、特殊土描述和附錄等章節組成。內容主要包括描述員的工作職責和常見岩土的鑑定描述要點。

目次1 總則1

1.1 一般規定2

1.2 量尺記錄

1.3 取樣與測試

1.4 地下水

1.5 探井驗收及編錄

2 岩石描述

2.1一般規定

2.2岩石的鑑定與描述

3 碎石土描述

3.1一般規定

3.2碎石土的鑑定與描述

4 砂土描述

4.1一般規定

4.2 砂土分類與描述

5 粉土描述

5.1一般規定

5.2 粉土的鑑定與描述

6 黏性土描述

6.1一般規定

6.2粘性土的鑑定與描述

7 特殊性岩土描述

7.1 溼陷性土

7.2 紅粘土

7.3 軟土

7.4 混和土

7.5 填土

7.6 多年凍土

7.7 膨脹岩土

7.8 鹽漬岩土

7.9 風化巖和殘積土

7.10 汙染土

附錄 a

附錄 b 現場記錄表

附錄 c 觸探試驗記錄表

1 總則

1.1 一般規定

1.1.1 野外描述是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基礎內容之一,應客觀反映所揭露的地層屬性和層位的分布,正確記錄描述岩土物件的形狀、特徵及包含物等,為內業資料分析整理提供準確完整的第一手資料。

1.1.2 從事現場描述的人員為描述員,應持證上崗。

一般由具有工程地質專業技術員及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包括在職和退休技術人員),其他人員從事此項工作,應通過本院統一組織的學習和培訓,經過考核合格後,頒發崗位證書,持證上崗。

1.1.3 以我院名義從事的描述員工作,必須使用院統一的記錄紙和相應的**標籤。

描述記錄一律使用鉛筆,不得用橡皮擦拭,需要改正時,可將更改內容劃一橫槓,把正確內容在旁邊寫出。土(巖、水)樣標籤或回次卡可使用原子筆或鋼筆填寫。

1.1.4記錄應在鑽探進行或井探過程中同時完成,記錄內容應包括岩土描述、地下水觀測及鑽進過程記錄。記錄表應符合附錄b、附錄c的要求。

1.1.5 鑽探現場記錄表的各欄均應按鑽進回次逐項填寫。

在每個回次中發現變層時,應分行填寫,不得將若干回次,或若干層合併一行記錄。野外描述應內容齊全,所有記錄欄目都要留有印記,不得出現漏項,嚴禁事後追記,注意保持記錄的整潔。乙個鑽孔(探井)描述完成後,描述員首先進行自查,確認無誤後,在相應的責任欄上簽字,及時送交專案技術負責人。

現場記錄不得謄錄轉抄,誤寫之處可以劃去,在旁邊作更正,不得在原處用橡皮擦拭塗抹修改。

1.1.6 岩土定名應符合現行岩土工程分類標準的規定。

描述術語及記錄符號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鑑定描述以目測、手觸方法為主,可輔以部分標準化、定量化的方法或儀器(包括袖珍貫入儀、點荷載儀、孟塞爾色標、砂土粒度樣模等)。

1.1.7關於鑽進過程的記錄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

使用的鑽進方法、鑽具名稱、規格、護壁方式等;

鑽進的難易程度、進尺速度、操作手感、鑽進引數的變化情況;

孔內情況,應注意縮徑、回淤、地下水位或沖洗液位及其變化等;

取樣及原位測試的編號、深度位置、取樣工具名稱規格、原位測試型別及其結果;

鑽探施工時間,岩芯採取率、rqd值等;

其它異常情況。

1.1.8鑽探成果

鑽探成果應包括下列各項:

野外描述記錄;

岩土芯樣;

1.1.9 野外作業開展之前,技術負責人應向包括描述員在內的相關人員進行技術交底,說明該工程技術要點,施工條件和注意事項,預計的勘探點深度和數量,取樣和測試要求等,並將收集了解到的場地地層、地下水等情況進行必要的介紹。

在現場描述過程中,描述員如發現異常(如遇溶洞、人防或特殊地層等),應及時把情況反饋給技術負責人。

對於有特殊要求的勘探孔,每回次應完整保留孔內取得的岩土樣品,並填寫回次卡,標明樣品的名稱和回次深度,按先後順序存放在巖芯盒中,終孔後,經技術負責人驗收合格後方可放棄。

1.2 鑽探知識

1.2.1 鑽孔規格

1.2.1.1 鑽孔口徑和鑽具規格應按附錄a選用。

1.2.1.

2 鑽孔口徑應根據鑽探目的和鑽進工藝確定。採取原狀土樣的鑽孔,口徑不得小於108mm,僅需鑑別地層的鑽孔,口徑不宜小於36mm;在溼陷性黃土中,鑽孔口徑不宜小於150mm。

1.2.1.

3 深度超過100m的鑽孔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鑽孔包括定向鑽進、跨孔法測量波速,應測斜、防斜,保持鑽孔的垂直度或預計的傾斜度與傾斜方向。對垂直孔,每50m測量一次垂直度,每深100m允許偏差為±2°。對斜孔,每25m測量一次傾斜角和方位角,允許偏差應根據勘探設計要求確定。

鑽孔斜度及方位偏差超過規定時,應及時採取糾斜措施。

1.2.2 鑽進與護壁

1.2.2.1 鑽進方法應符合下列要求:

(1)對要求鑑別地層和取樣的鑽孔,均應採用迴轉方式鑽進,取得岩土樣品。遇到卵石、漂石、碎石、塊石等類地層不適用於迴轉鑽進時,可改用振動迴轉、衝擊等方式鑽進。

(2)在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層中應進行幹鑽,不得使用沖洗液,不得向孔內注水,但可採用能隔離沖洗液的二重或三重管鑽進取樣。

(3)鑽進岩層宜採用金剛石鑽頭。對軟質岩石及風化破碎岩石應採用雙層岩芯管鑽頭鑽進。需要測定岩石質量指標rqd時應採用外徑75mm的雙層岩芯管鑽頭。

(4)在溼陷性黃土中應採用螺旋鑽頭鑽進,亦可採用薄壁鑽頭鎚擊鑽進。操作應符合「分段鑽進、逐次縮減、堅持清孔」的原則。

1.2.2.

2 對可能坍塌的地層應採取鑽孔護壁措施。在淺部填土及其它鬆散土層中可採用套管護壁。在地下水位以下的飽和軟粘性土層、粉土層和砂層中宜採用泥漿護壁。

在破碎岩層中可視需要採用優質泥漿、水泥漿或化學漿液護壁。沖洗液漏失嚴重時,應採取充填、封閉等堵漏措施。

1.2.2.3 鑽進中應保持孔內水頭壓力等於或稍大於孔周地下水壓,提鑽時應能通過鑽頭向孔底通氣通水,防止孔底土層由於負壓、管湧而受到擾動破壞。

1.2.2.4 預計採取原狀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的鑽孔,應按《原狀土取樣技術標準》及其它相應的測試標準的規定鑽進。

1.2.3 採取鑑別土樣及岩芯

1.2.3.1 在土層中採用螺旋鑽頭鑽進時,應分回次提取擾動土樣。

回次進尺不宜超過1.0m,在主要持力層中或重點研究部位,回次進尺不宜超過0.5m,並應滿足鑑別厚度小至20cm的薄層的要求。

1.2.3.2 在水下粉土、砂土層中鑽進,當土樣不易帶上地面時,可用對分式取樣器或標準貫入器間斷取樣,其間距不得大於1.0m。

取樣段之間則用無巖芯鑽進方式通過,亦可採用無幫浦反迴圈方式用單層岩芯管迴轉鑽進並連續取芯。

1.2.3.

3 在岩層中鑽進時,回次進尺不得超過岩芯管長度,在軟質岩層中不得超過2.0m。岩芯採取率應逐次計算。

完整岩層岩芯採取率不宜小於80%;破碎岩層的巖芯採取率不宜小於65%。

對需要重點研究的破碎帶、滑動帶,尚應根據工程要求提高取芯率,必要時尚應進行定向連續取芯。

1.2.3.4 鑽進過程中各項深度資料均應丈量獲取,累計量測允許誤差為±5cm。

1.2.4 地下水觀測

1.2.4.

1 鑽進中遇到地下水時,應停鑽量測初見水位。為測得單個含水層的靜止水位,對砂類土停鑽時間不少於30min;對粉土不少於1h;對粘性土層不少於24h。並應在全部鑽孔結束後,同一天內量測各孔的靜止水位。

水位量測可使用測水鐘或電測水位計。水位允許誤差為±1.0cm。

1.2.4.

2 鑽孔深度範圍內有兩個以上含水層,且鑽探任務書要求分層量測水位時,在鑽穿第一含水層並進行靜止水位觀測之後,應採用套管隔水,抽乾孔記憶體水,變徑鑽進,再對下一含水層進行水位觀測。

1.2.4.3 因採用泥漿護壁影響地下水位觀測時,可在場地範圍內另外布置若干專用的地下水位觀測孔,這些鑽孔可改用套管護壁。

1.3 量尺記錄

1.3.1 粘性土、粉土、砂土、碎石土以及全風化或強風化地層,每回次鑽進0.

5公尺左右為宜,最多不得超過1.0公尺,中等風化~未風化岩石回次進尺不宜超過2.0公尺,每回次記錄一次。

當出現變層時,應準確記錄分層界線。

1.3.2 迴轉鑽進進尺控制可採用機上餘尺法,任一時刻孔底深度d用下式計算:

d=s-l-h

式中 s—鑽具總長(m),包括機上鑽桿、鑽桿、鑽頭(或取土器、標貫器)和各種接頭的長度總和;

l—機台高,孔口表面至鑽機轉盤頂面的垂直距離(m);

h—機上餘尺,鑽機轉盤頂面至機上鑽桿頂端的距離(m)。

1.3.3 衝擊鑽進進尺深度控制可採用刻度標記法。

從鑽頭開始,在吊錘及鋼絲繩上,自下而上每隔0.5公尺用粉筆或其他標記物做出明顯連續的標記。起鑽前,量測孔口至地面以上第乙個標記線的距離,當次孔底深度等於累計標記線尺寸減去該距離。

1.3.4 每回次起鑽之前,必須量測機上餘尺或刻度距離,以便隨時掌握當次的孔底深度;如果某一回次深度內發生變層,則變層界線為孔底深度減鑽頭底端至變層部位的高度。

記錄分層界線精度要求誤差不超過0.1公尺,對於土層中的夾層,當厚度大於0.5公尺時,應單獨分層。

1.4 取樣和測試

1.4.1 為取得高質量的土試樣,應根據鑽進地層,使用適合的鑽進方法和取土器。

在取樣之前,認真檢查刃口的完整性,鐵皮(塑料筒)安裝牢靠到位。國內目前常用的取土器的規格及效能見表1。

1.4.2 對黃土類土,土樣直徑不應小於120mm,其他類別的土樣不小於108 mm。

採用衝擊鑽進時,取樣前宜使用120 mm取土器進行清孔,並保持孔底乾淨,殘留的虛土厚度不應大於5 mm。

從鑽孔(探井)內取出的原狀土樣,應即刻封存;能夠及時(當日或次日)送達實驗室的土樣可用膠帶封存,否則應使用蠟封。封土時注意將填寫完整的土試樣標籤貼上在取土筒的側面(避開取土筒的閉合縫),字跡上端為土樣的上方。同時在描述記錄表右側欄中填寫土樣編號和取土深度,如有其他情況,可在備註欄中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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