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設徵地農轉工勞動工資暫行處理辦法

2022-07-17 01:06:05 字數 2191 閱讀 1407

北京市建設徵地農轉工勞動工資暫行處理辦法   【失效日期】1993-10-06  為了保證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工作的順利進行,妥善安置被徵地單位群眾的生產和生活,合理解決農民轉為工人(以下簡稱農轉工)的工資待遇等問題,根據《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第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農轉工的條件經市人民**批准,被徵地單位農轉工的人員,需具備下列條件:男年滿十六周歲至五十九周歲,女年滿十六周歲至四十九周歲(均不含在校學生)從事農副業生產勞動、身體健康的人員。

  二、農轉工的工作安排  (一)符合上述條件的農轉工人員,由用地單位負責安排工作。用地單位安排有困難的,可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統籌安置到所屬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用地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均安排不了的,可請其他單位協助安置。

需要安置到全民所有制單位的,應納入市勞動局下達的招工計畫,由社、隊所在區(縣)勞動局(科)審查辦理。  農轉工人員,必須服從有關部門的統一安排。凡已安置到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的,不得轉為全民所有制職工。

  (二)各安置單位根據農轉工人員的條件,按下列辦法安排其工種崗位:  1.對具有專業技術的人員,用工單位又需要的,應盡量安排到技術對口的工種崗位。  2.對沒有專業技術,年齡在二十二周歲以下,並具備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用工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到實行學徒制的工種崗位工作。

本人不願意當學徒的,也可以安排到其它工種崗位。但對不符合上述條件,而本人要求學徒,單位工作又需要的,也可以安排到實行學徒制的工種崗位。  3.對其他人員,可安排做熟練工、普通工、壯工等工種崗位。

  三、農轉工的工資待遇農轉工人員不論安置到集體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都應執行所在單位同類人員的工資標準、獎勵、勞保、福利待遇等制度。  農轉工人員的工資待遇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配到實行學徒制的工種崗位的,學徒期限按有關規定執行。

其學徒期間的工資待遇:  1.參加農業生產勞動不滿一年或未參加農業生產勞動的回鄉知識青年,按現行有關學徒工的生活補貼費標準發給。  2.參加農業生產勞動滿一年以上的,可參照市勞動局關於插隊知識青年學徒期間的生活補助費標準發給。

  學徒期滿,經考核合格予以轉正,發給一級工工資;再工作滿一年,經技術考核,達到二級工技術水平的,定為二級工。達不到二級技術水平的,繼續發給一級工工資;再經過一段時間,再次考核,達到二級工技術水平的,方可定為二級工。  (二)分配到技術對口工種崗位的,從安排工作之日起,考察三至六個月,考察期間按用工單位一級工工資標準借支生活費。

考察期滿後,按照生產工人技術標準的要求進行技術考核,正式評定工資等級。  對於轉工前從事本工種技術工作滿三年以上,技術水平達到二級工以上的,由用工單位參照本單位同等條件工人的工資水平評定其工資等級,並按新定工資等級的工資標準,補發考察期間的工資差額;轉工前從事本工種技術工作不滿三年或技術考核達不到二級工技術標準的,由用工單位予以技術培訓,達到二級工技術標準後,再予評定工資。[!

  (三)分配到熟練工、普通工、壯工等工種崗位的,熟練期限,按各用工單位的規定辦理。在熟練期間,按二級工發給工資。熟練期滿後,由用工單位參照本單位同等條件工人的工資水平評定其工資等級。

  四、農轉工人員的生活補貼標準  (一)農轉工人員(含學徒工)按照以上規定確定初期工資後,個人收入比原在生產隊前三年平均的集體分配收入減少的,按減少收入部分的百分之七十計發生活補貼,但生活補貼月標準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元。  生活補貼屬於保留工資性質,按月隨工資一併發給本人,退休時,列入計算退休費的基數。  (二)享受生活補貼的人員,當學徒的,在學徒期滿轉正和定級後,做技術工種和熟練工、普通工、壯工的,在考察(熟練)期滿評定工資後,應按轉正、定級後新評定的工資,重新核定生活補貼數額。

  (三)計算轉工前、後的收入包括以下專案:  1.計算轉工前的收入專案包括:從基本核算單位經營的農、林、牧、副、漁業收入(包括國家給予的獎勵收入)分配給個人的部分,以及社、隊企業返還給基本核算單位用於社會分配或獎勵的企業利潤,按本人在轉工前三年平均分配收入作為農轉工前的分配收入水平。

  2.計算轉工後的收入專案包括:標準工資(學徒生活補貼費)、本單位(或工種)的平均獎金(平均計件超額工資)、副食品**補貼。  (四)生活補貼的資金**,由用地單位按照計算的補貼標準和人數,男勞動力按二十年計算,女勞動力按十五年計算,從基建費中一次撥付給用工單位。

由用工單位按照本規定的補貼標準,按月發給本人。  五、確定農轉工的初期工資和生活補貼標準的工作,以區、縣勞動部門為主,會同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用地單位或其主管上級單位,以及有關公社和大隊認真核實,協商辦理。  農轉工人員轉正、定級以後,重新核定生活補貼標準的工作,由用工單位辦理。

  六、本辦法自北京市人民**批准發布之日施行。在本辦法發布以前已經評定了工資的,不作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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