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參考摘要

2022-07-12 05:54:04 字數 4328 閱讀 5797

立法會cb(2)1727/08-09(01)號檔案

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

參考資料摘要

《香港大學條例》(第1053章)

《2023年香港大學(修訂)條例草案》

引言1. 香港大學(「港大」)是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八家本地大學之一。港大於1911

年透過《大學條例》的制定而成立,該條例其後於2023年被廢除,並由《香港大學條例》(第1053章) (「條例」) 取代。除條例另有規定外,港大的管治受規程(「規程」)的條文

管轄。規程簡述港大可以頒授的學位、港大的管治人員及小組,以及其各自的權力等事項。

2. 港大校務委員會與校董會分別於2023年11月29日及2023年12月15日舉行會議,同意澄清校董會作為港大的最高諮詢團體的角色,以及校務委員會作為港大的最高

管治團體的角色。

9822933_1

3. 校務委員會與校董會分別於2023年12月5日及2023年12月15日舉行會議,同意採用新的學術名銜,以便配合港大的人力資源改革,使 「教授 (reader)」、 「高階講師」、 「講師」 及 「副講師」 等舊名銜由 「講座教授」、 「教授 (professor)」、 「副教授」 及 「助理教授」 等新學術名銜取代。

4. 為使建議的修改生效,港大副校監兼立法會議員李國寶博士將以議員條例草案形式將《2023年香港大學(修訂)條例草案》(「草案」) 提交立法會(「立法會」)審議。

理據港大校董會及校務委員會的角色及權力

5. 於2023年,港大對其管治及管理架構進行一項檢討,並將檢討結果編寫成乙個名為《與時並進》的報告。該報告指出條例第7條與港大規程對於校董會與校務委員會的角色描述存在矛盾之處。

此外,**審計署在2023年對**資助大專院校的管治及管理架構作出的檢討中,建議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要求港大對條例作出合適的修改建議,使與規程內所授權力一致。該項建議獲立法會**賬目委員會通過。當時的教育統籌局(「教統局」)要求港大跟進審計署的建議對條例作出修改。

6. 校務委員會向資深大律師尋求法律意見,資深大律師認為應當對條例及規程作出修訂,原因是條例第7條與規程對於校董會及校務委員會各自的權力的規定不一致,而條例第7條的規定與校董會及校務委員會各自的建議或實際角色之間亦存在矛盾。

7. 修訂規定校董會應被描述為港大的「最高諮詢團體」,而校務委員會則應被描述為港大的「最高管治團體」。經修訂後,對校董會與校務委員會的角色和管治的描述將與其他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院校一致。

學術名銜

8. 草案亦規定對條例作出修訂,以精簡港大採用的學術名銜,使教師的學術名銜包含 「助理教授」、 「副教授」、 「教授」 及 「講座教授」。

9. 港大容許希望沿用舊學術名銜(即 「教授 (reader)」、「高階講師」、「講師」 及 「副講師」)的教職員保留舊有名銜。草案的過渡性條文確保決定保留「教授 (reader)」、「高階講師」、「講師」 及 「副講師」 等舊學術名銜的教職員可繼續享有 「好的免職因由」 的保護。

草案第5條載有上述過渡性條文。

建議對條例作出的修改

10. 草案的副本載於附件a,而附件b則載有乙個顯示條例的現有版本及建議的修改的對照表。

諮詢過程

11. 校董會及校務委員會曾不止一次會面,以商討有關事項,並對草案所開列的建議修訂予以支援。

12. 在港大的人力資源改革進行期間,有關學術名銜的修改在教職員及教職員會中亦曾進行廣泛諮詢。因此,現時草案中所述的措施乃為諮詢教職員及教職員會後推行的人力資源改革而相應作出的。

13. 教育局及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對建議的修訂並無提出反對。附件c載有教育局局長於2023年4月30日向港大教務長所發出函件的副本。

2023年3月31日,律政司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51(2)條發出一項證明書。教育局局長於2023年5月9日向立法會秘書發出函件,說明草案不涉及公共開支、政治體制、**運作或**政策。

14. 港大於2023年6月12日呈交草案予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並已知悉委員會成員的意見。

草案15. 以下為附件a所載草案的條文重點:

i. 第2條在提及校董會之處以「諮詢」取代「管治」,並在提及校務委員

會之處以「最高管治團體」取代「行政團體」。該條對校務委員會的角

色加以澄清,註明校務委員會可行使港大的所有權力並執行港大的所有職

責,但借條例或規程歸予某些其他主管人員的除外。

ii. 第3條對教師的名銜及聘用狀況作出修訂,以清楚註明享有好的免職因由的保護的教職員。

第4條對規程作出相應修訂,以反映條例的各項修訂。

iii.

查詢16. 如對本摘要有任何查詢,請聯絡立法會議員李國寶博士辦事處的andrew burns

先生,位址香港德輔道中10號東亞銀行大廈21樓,電話號碼:3608 8200,傳真號碼:3608 6100,或香港大學教務長韋永庚先生,位址香港薄扶林道香港大學,電話號碼:

2859 2222,傳真號碼:2858 2549。

香港大學教務長

2023年6月2日

附件a附件b

修訂《香港大學條例》 (第1053章) 校董會、校務委員會之任務及權力

現條例/規程建議條例/規程

第 7條校董會、校務委員會和教務委

員會及其章程、權力及職責

(2)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

下,校董會為大學的最高管治

團體。(2) 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

校董會為大學的最高諮詢團體。

(3)校務委員會為大學的行政團

體,須訂立有關保管和使用大

學印章的規定,並在符合本條

例及規程的規定下,管理大學

的財產與處理大學的事務。校務委員會為大學的最高管治團體,須訂立有關保管和使用大學印章的規定。並在符合本條例及規程的規定下,可行使大學的所有權力,並須執行大學的所有職責,但藉本條例或規程置於大學其他權力機關或任何主管人員管理下的事務除外。

規程xix校務委員會的權力

1.校務委員會須管理大學的事

務,但藉本條例或規程置於大

學其他權力機關或任何主管人

員管理下的事務除外。1. 校務委員會可行使大學的所有

權力,並須執行大學的所有職

責,但藉本條例或規程置於大學

其他權力機關或任何主管人員管

理下的事務除外。

2.(s)作出其他一切必要的作為及事

情,以履行校董會轉委予校務

委員會的任何職責,或使本條

例或規程授予校務委員會的權

力得以行使。2.(s) 作出一切必需或附帶的作為及

事情和執行一切必需或附帶的

職責,以行使本條例或規程授

予校務委員會的權力或執行本

條例或規程委予校務委員會的

職責。學術職稱

現條例/規程建議條例/規程

9827439_1

第12條第9款

教師指講座教授、教授、講師及規程指定為教師的其他人。教師由校務委員會聘任。校務委員會不得終止任何教師的聘任,但如該委員會在對有關事實妥為作出調查,及在接獲教務委員會就該項調查結果所提供的意見後,認為有好的因由終止聘任,則不在此限。

第12條第9(a)款

教師指大學的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及規程指定為教師的任何其他人。教師由校務委員會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聘任。校務委員會不得終止任何教師的聘任,但如該委員會在對有關事實妥為作出調查,及在接獲教務委員會就該項調查結果所提供的意見後,認為有好的因由終止聘任,則不在此限。

(注:上述修訂的目的是為了列出新的學術職稱,並確保在職教師即使修訂

該條例和規程後仍能繼續受到好

的因由的保障。)

第12條第10款

儘管有第(6)及(9)款的規定,任何主管人員或教師,如─儘管有第(6)及(9)(a)款的規定,任何主管人員或教師,如─

(a)在校務委員會所決定的退休年

齡過後獲聘任或繼續受僱;或(a) 在校務委員會所決定的退休年齡

過後獲聘任或繼續受僱;或

(b)其受僱屬臨時、兼任或試用性

質,(b) 其受僱屬臨時、兼任或服務合約有

訂明固定時期,

則可按照其服務合約的條款或以任何其他合法理由將其免職而無須提出任何免職理由。則可按照其服務合約的條款或以任何其他合法理由將其免職而無須提出任何免職理由。

(注:上述修訂的目的是為了清楚地指明受到好的因由的保障的人士。)

規程 xii(1)

除本條例指定為教師的人士外,高階講師、副講師、獲委任的學院院長以及根據規程xxv的規定獲委任的研究所、專科學院、中心、單位及其他研修及學習分部的主任及副主任,均為教師。除本條例指定為教師的人士外,獲委任的學院院長以及根據規程xxv的規定獲委任的研究所、專科學院、中心、單位及其他研修及學習分部的主任及副主任,均為教師。

(注:上述修訂的目的是為了刪除舊學術

職稱。)

規程 xxviii 1(1)(b)

大學的講座教授、教授、講師、導師及助教。大學的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高階講師、講師、助理講師、導師及助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