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靜載試驗技術及要求 6 5

2022-06-26 06:54:03 字數 5239 閱讀 8664

靜載試驗技術和要求

一、 工程樁應進行單樁承載力和樁身完整性檢測。

二、 量測儀表應每年經國家法定計量單位檢定並出具合格證,使用時在有效檢定期內,以保證基樁檢測資料的準確可靠性和可追溯性。

三、 預製樁休止期持力層為粘性土,應為28天以上;砂質粉土、砂性土宜為14天,灌注樁28天以試樁為中心1.0至1.5倍樁長為半徑範圍內沒有強烈振動干擾的條件下,休止28天以上。

四、 為設計提供依據的靜載試驗,應載入至地基土破壞(抗拔:樁側土體破壞、水平試驗:樁側土體破壞或樁身結構破壞);為工程驗收而進行抽樣檢測的靜載試驗,最大載入量不應小於單樁豎向抗壓、抗拔、水平承載力設計值的1.

6倍。五、 抽檢數量:單位工程內同一條件下(同地質條件;同樁型、規格;同施工工藝;同隊伍、人員素質、機械;同設計要求)試樁數量不應小於總樁數的1%,且不應小於3根;工程樁總樁數在50根內,不應小於2根(包括抗拔、水平)。

六、 單樁承載力檢測應明確給出每根樁的承載力檢測值,據此並結合整個工程樁身完整性檢測的結果,給出該單位工程同一條件下的單樁極限承載力是否滿足設計要求的結論。不僅對來樣負責,還要用小樣本推斷大母體。

七、 靜載試驗前應進行低應變測試。

八、 灌注樁試樁必須進行成孔質量檢測,包括孔徑、孔深、沉渣厚度及垂直度,充盈係數允許範圍1.0至1.3。

九、 對接樁質量有明顯缺陷的多節預製樁、充盈係數偏大或偏小、擴縮徑明顯且沒有代表性的灌注樁不應作為試樁。

十、千斤頂使用:

最大安全油壓:70mpa

當採用兩台以上千斤頂載入時,其型號、規格應一致。

所有千斤頂應併聯同步工作,其合力中心應與樁的中心重合。

十一、 抗壓載入反力裝置:

錨樁橫樑反力裝置、壓重平台反力裝置、錨樁壓重聯合反力裝置、地錨反力裝置。

載入反力裝置提供的反力不應小於預估最大荷載的1.2倍(水平:1.25~1.5倍)。

應對載入反力裝置的全部構件進行強度和變形驗算。

不宜利用靜壓機作反力裝置。

十二、錨樁橫樑反力裝置

應對錨樁抗拔力進行驗算,採用工程樁作錨樁時,錨樁數量不應少於4根。

十三、 壓重平台反力裝置

規範規定壓重宜在檢測前一次加足。建議實際操作時分二次堆放。

應確保消除壓重平台對試驗的影響,壓重平台施加於地基土的壓力不應大於地基土的極限承載力標準值的0.6倍(國標:特徵值的1.5倍)。

十四、 錨樁壓重聯合反力裝置。

十五、 地錨反力裝置

國標《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範》增加了地錨反力裝置,對單樁極限承載力較小的摩擦樁可用地錨作反力。

十六、 抗拔試驗反力裝置

根據現場條件確定,盡可能利用工程樁作為錨樁。

十七、 水平靜載荷試驗裝置

施加水平作用力的作用點宜與實際工程的樁基承臺底面標高一致。

千斤頂和試樁接觸處宜安裝球形鉸座,保證千斤頂作用力能水平通過樁身軸線。千斤頂和試樁接觸處樁身應適當補強。

當採用頂推加荷法時,反力結構與試樁之間淨距不應小於5d。

當採用牽引加荷法時,反力結構與試樁之間淨距不應小於10d。且不小於6m。

十八、 試樁、錨樁和基準樁之間的中心距離

十九、 水平靜載荷試驗基準樁與反力結構之間的淨距

基準樁與試樁反力結構的淨距不宜小於5d。

當基準樁在與加荷軸線垂直方向上或試樁位移相反方法上時,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於2m。

二十、 基準梁

基準樑應具有足夠的剛度(10號以上型鋼),一端固定在基準樁上,另一端應可沿基準梁方向水平移動(簡支於基準樁上)。

基準樁應以直徑40mm以上的鋼管打入地面以下1.0m以上,嚴禁使用擱置在地面的鋼凳(或其它物體)作為基準樁。

試樁裝置及量測儀表應有遮擋設施,試樁區域不受衝擊、振動等影響。

二十一、 荷載量測

荷載量測採用荷重感測器和電子稱連線,直接測讀電子稱。(或0.4級精密油壓表和油壓感測器)

每級荷載在其荷載維持過程中應保持荷載數值的相對穩定,期間荷載變化幅度不得大於分級荷載(級差)的10%。

二十二、 位移量測

試樁位移(沉降、上拔)量測採用4只測讀精度為0.01mm的位移計或百分表。

對稱安裝在離樁頂0.5倍樁徑(或邊長)且不小於20cm以下平面,樁中心2個正交直徑方向的樁側。

機械百分表長針的零點位置不一定相當於時鐘的12時位置,安裝前應檢查、調整。

抗拔試驗上拔量量測平面必須在樁身位置,嚴禁在上拔鋼筋上設定測讀點。

二十三、 荷載維持方法

試驗方法分慢速維持荷載法和快速荷載維持法。

為設計提供依據的豎向抗壓靜載荷試驗應採用慢速維持荷載法。

抗拔試驗應採用慢速維持荷載法。

單位工程內且在同一條件下的工程樁,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應採用靜載荷試驗法中的慢速維持荷載法對工程樁進行驗收性檢測。

a. 重要的工業與民用建築物;

b. 18層以上的高層建築;

c. 體型複雜,層數相差超過10層的高低層連成一體建築物;

d. 大面積的多層地下建築物(如地下車庫、商場、運動場等);

e. 對地基變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築物;

f. 二層及二層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

g. 地質條件複雜,基樁施工質量可靠性低的工程;

h. 採用新樁型或新工藝的工程;

i. 擠土群樁施工產生明顯擠土效應的工程。

當有充分經驗合和相近條件下可靠的對比資料時,也可採用高應變法對上述範圍內的工程樁進行補充驗收性檢測並應以靜載荷試驗法為評定標準。

二十四、 慢速維持荷載法(抗壓、抗拔)

試驗採用慢速荷載維持法,測讀時間如下:

a. 每級載入後,第一小時內安第5、15、30、45、60分鐘各測讀測一次,以後每隔半小時讀一次,當沉降速率達到相對穩定標準時,進行下一級載入。

b. 解除安裝時,每級荷載維持一小時,第5、15、30、60分鐘共測讀四次,解除安裝至零時,測讀殘餘沉降量為三小時。

c. 沉降相對穩定標準:每一小時沉降量不超過0.1mm,且連續出現兩次(由1.5小時三次30分鐘測讀值計算)。

二十五、 快速荷載維持法(抗壓)

快速荷載維持法的每級荷載維持時間荷載至少1小時,應根據沉降收斂情況確定是否延長測讀時間。收斂標準:最後15分鐘間隔沉降量小於前15分鐘的沉降量。

採用快速荷載維持法,測讀時間如下:

a. 每級載荷維持一小時,按5、15、30、45、60分鐘各測讀一次。

b. 解除安裝時,每級荷載維持15分鐘,按5、15分鐘各測讀一次。解除安裝至零時,測讀殘餘沉降量為二小時。

二十六、 單向多迴圈加解除安裝法(水平靜載試驗):

每級荷載施加後,恆載4分鐘測讀水平位移,然後解除安裝至零,停2分鐘測讀殘餘水平位移,至此完成乙個加解除安裝迴圈,如此迴圈5次完成一級荷載的試驗。

載入時間應近短、快,測讀時間應嚴格準確,試驗不得中途停歇。

二十七、 單向單迴圈恆速水平載入法

每級荷載施加後,維持20分鐘,按第5、10、15、20分鐘測讀,解除安裝時每級荷載維持10分鐘,按第5、10分鐘測讀解除安裝至零,維持30分鐘,按第10、20、30分鐘測讀, 每級解除安裝值取載入級差的二倍。

二十八、 加、解除安裝分級荷載

按試驗預估最大載入量的1/10~1/12為載入級差,逐級等量載入,第一級取二倍載入級差;解除安裝應分級進行,每級解除安裝值取載入級差的二倍,逐級等量解除安裝。

加、解除安裝應使荷載傳遞均勻、連續、無衝擊,每級荷載在其荷載維持過程中應保持荷載數值的相對穩定,期間荷載變化幅度不得大於分級荷載(級差)的10%。

二十九、 終止載入條件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終止載入:

抗壓試驗:

a. 達到設計要求的最大載入量且沉降達到穩定;

b. 樁身、樁頂出現明顯破壞現象;

c. 試樁在某級荷載作用下的沉降量大於前一級荷載沉降量的5倍;(單節預製樁)

d. 試樁在某級荷載作用下的沉降量大於前一級的2倍,且經24小時尚未穩定;(單節預製樁)

e. 當荷載-沉降曲線呈緩變形時應按總沉降量控制:樁長小於、等於40m,總沉降量宜按60~80mm控制;(單節預製樁)

f. 對於灌注樁及有接頭的預製樁,當滿足本條傳傳c、d款,但未達到最大載入量時,宜繼續加荷至滿足總沉降量達到100mm以上的要求。

抗拔試驗:

a. 達到設計要求的最大載入量且上拔量達到相對穩定

b. 試樁在某級荷載作用下的上拔量大於前一級荷載上拔量的5倍;

c. 抗拔試驗試樁的鋼筋應力達到鋼筋抗拉強度標準值的0.9倍;

d. 抗拔試驗預製樁或灌注樁樁頂累計上拔量大於30mm,鋼樁樁頂累計上拔量大於100mm。

水平試驗:

a. 水平試驗達到設計要求的最大載入量或最大水平位移時;

b. 水平試驗當樁身折斷或水平位移大於30~40mm(軟土取40mm)。

三十、分析判定

單位工程同一條件下的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特徵值應按單樁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力的一半取值(國標)。

三十一、 確定單樁極限承載力

試樁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力可按下列方法綜合確定:

a. 取q-s曲線發生明顯陡降的起始點所對應的荷載值;

b. 取s-lgt曲線尾部出現明顯向下彎曲的前一級荷載值;

c. 對緩變形q-s曲線按總沉降量確定:混凝土樁宜取s=40mm對應的荷載值;當樁長大於40m時,應考慮樁身彈性壓縮變形的影響;鋼樁宜取s=100mm對應的荷載作為極限承載力,當樁長超過40m時,樁長每增加10m沉降量相應增加10mm。

試樁豎向抗拔極限承載力可按下列方法綜合確定:

a. 取u-△曲線發生明顯陡降的起始點所對應的荷載值;

b. 取△-lgt曲線尾部出現明顯向下彎曲的前一級荷載值;

c. 當在某一級荷載下抗拔鋼筋斷裂(鋼筋強度不夠)時,取前一級荷載為該試樁的極限荷載。

試樁水平極限承載力可按下列方法綜合確定:

a. 單向多迴圈加解除安裝法:按ho-t-yo曲線明顯陡降的前一級荷載

或ho-δyo /ho的第二直線端的終點對應的荷載為單樁水平極限承載力;

b. 單向單迴圈恆速水平載入法: 按ho -yo曲線明顯陡降的前一級荷載

或lgho-lgyo的第二轉折點對應的荷載為單樁水平極限承載力;

c. 取樁身折斷或鋼筋屈服時的前一級荷載。

d. 檢驗性試驗往往按設計要求的最大水平位移控制,並不一定能得到單樁水平極限承載力。

三十二、 確定樁極限承載力標準值

當各試樁條件相同時,單樁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力標準值宜按下列步驟確定:

a. 當試樁數量為2根時,取二根試驗結果的小值。

單位工程同一條件下的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特徵值應按單樁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力的一半取值。

三十三、復合地基靜載試驗

一般要求

a. 載入至地基破壞或設計要求的最大載入量(設計值的1.6倍);

b. 基準樁與壓重平台支墩邊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2.0m;

c. 間歇時間不小於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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