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施檢測作業指導書

2022-06-19 10:06:06 字數 5223 閱讀 9037

作業指導書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檢查和測試建築消防設施的技術要求,並提供了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建築消防設施的檢查和測試。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50219-95 《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gb 50016-2006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 50045-95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 50116―9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

gb 50166-2007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範》

gb 50084-200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gb 50261-200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範》

gb 50067-97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

gb 14102-2005 《鋼質防火捲簾通用技術條件》

gb 50370-2005 《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gb 17945-2000 《消防應急燈具》

gb 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

db15/353-2004 《內蒙古自治區建築消防設施檢驗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3.1 建築消防設施 fire equipment in building

建築物、構築物中設定的用於火災報警、滅火、人員疏散、防火分隔、滅火救援行動等設施的總稱。

4 技術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各消防設施的元件和裝置應符合設計選型,並應具有出廠產品合格證,消防產品應具有符合法定市場准入規則的證明檔案。滅火劑應在有效期內。

4.1.2 各消防設施的元件、裝置的永久性銘牌和按規定設定的標誌,其文字和資料應齊全、符號應清晰、色標應正確。

4.1.3 系統元件、裝置、管道、線槽、支吊架等應完好無損、無鏽蝕,裝置、管道應無洩漏現象,導線和電纜的連線、絕緣性能、接地電阻等應符合設計要求。

4.1.4 檢測用的儀器、儀表等,應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計量檢定合格。

4.2 消防供配電設施

4.2.1 消防配電

4.2.1.1 消防裝置配電箱應有區別於其他配電箱的明顯標誌,不同消防裝置的配電箱應有明顯區分標識。配電箱上的儀表、指示燈的顯示應正常,開關及控制按鈕應靈活可靠。

4.2.1.2 切換備用電源的控制方式及操作程式應符合設計要求。

4.2.2 自備發電機組

4.2.2.1 發電機

4.2.2.1.1 儀表、指示燈及開關按鈕等應完好,顯示應正常。

4.2.2.1.2 自動啟動並達到額定轉速並發電的時間不應大於30s,發電機執行及輸出功率、電壓、頻率、相位的顯示均應正常。

4.2.2.1.3 機房通風設施執行正常。

4.2.2.2 儲油設施

4.2.2.2.1 儲油箱內的油量應能滿足發電機執行3-8小時的用量,油位顯示應正常。

4.2.2.2.2 燃油標號應正確。

4.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4.3.1 火災探測器

4.3.1.1 點型感煙探測器

應在試驗煙氣作用下動作,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訊號,並啟動探測器報警確認燈;探測器報警確認燈應在手動復位前予以保持。

4.3.1.2 線型光束感煙探測器

當對射光束的減光值達到1.0db~10db時,應在30s內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訊號,啟動探測器報警確認燈。

4.3.1.3 點型、線型感溫探測器

應在試驗熱源作用下動作,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訊號;點型探測器報警應啟動探測器報警確認燈,並應在手動復位前予以保持。

4.3.1.4 火焰(或感光)探測器

應在試驗光源作用下,在規定的響應時間內動作,並向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訊號;具有報警確認燈的探測器應同時啟動報警確認燈,並應在手動復位前予以保持。

4.3.1.5 可燃氣體探測器

應符合gb15322—94《可燃氣體探測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第4.1條、第4.6條要求。

4.3.2 手動報警按鈕

被觸發時,應向報警控制器輸出火警訊號,同時啟動按鈕的報警確認燈;應能手動復位。

4.3.3 火災報警控制器

4.3.3.1 火災報警控制器(區域、集中、通用)

4.3.3.

1.1 火災報警功能、故障報警功能、自檢功能、顯示與計時功能等,應符合gb4717-93《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第4.2.

1.2—4.2.

1.6條的相關要求。

4.3.3.1.2 主電源斷電時應自動轉換至備用電源供電,主電源恢復後應自動轉換為主電源供電,並應分別顯示主、備電源的狀態。

4.3.3.2 火災顯示盤

應符合gb17429—1998《火災顯示盤通用技術條件》第3.2.1.2條要求。

4.3.3.3 消防聯動控制裝置

4.3.3.3.1 應符合gb16806—1997《消防聯動控制裝置通用技術條件》第4.2.4、4.2.5、4.2.6條要求。

4.3.3.3.2 消防聯動控制裝置與輸入/輸出模組間的連線發生斷路、短路時,應能在100s內發出與火災報警訊號有明顯區別的聲、光故障訊號。

4.3.3.4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

4.3.3.

4.1 可燃氣體報警功能、故障報警功能、本機自檢功能、顯示與計時功能等,應符合gb16808-1997《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第3.2.

2、第3.2.4-3.

2.6條的相關規定。

4.3.3.4.2 主電源斷電時應自動轉換至備用電源供電,主電源恢復後應自動轉換為主電源供電,並應分別顯示主、備電源狀態。

4.3.4 火災警報裝置

4.3.4.1 應在接收火災報警控制器輸出的控制訊號後,發出聲警報或聲、光警報。

4.3.4.2 環境雜訊大於60db的場所,聲警報的聲壓級應高於背景雜訊15db。

4.4 消防供水

4.4.1 消防水池

4.4.1.1 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設施應正常。

4.4.1.2 補水設施應正常。

4.4.1.3 寒冷地區防凍措施完好。

4.4.2 消防水箱

4.4.2.1 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設施應正常。

4.4.2.2 消防出水管上的止回閥關閉時應嚴密。

4.4.2.3 寒冷地區防凍措施應完好。

4.4.3 穩壓幫浦、增壓幫浦及氣壓水罐

4.4.3.1 進出口閥門應常開。

4.4.3.2 啟動執行應正常;啟幫浦與停幫浦壓力應符合設定值;壓力表顯示應正常。

4.4.4 消防水幫浦

4.4.4.1 消防水幫浦應有註明系統名稱和編號的標誌牌。

4.4.4.2 進出口閥門應常開,標誌牌應正確。

4.4.4.3 壓力表、試水閥及防超壓裝置等均應正常。

4.4.4.4 啟動執行應正常,應向消防控制裝置反饋水幫浦狀態的訊號。

4.4.5 水幫浦控制櫃

4.4.5.1 應有註明所屬系統及編號的標誌。

4.4.5.2 按鈕、指示燈及儀表應正常,應能按鈕啟停每台水幫浦。

4.4.5.3 主幫浦不能正常投入執行時,應自動切換啟動備用幫浦。

4.4.6 水幫浦接合器

4.4.6.1 應有註明所屬系統和區域的標誌牌。

4.4.6.2 控制閥應常開,且啟閉靈活;單向閥安裝方向應正確,止回閥應嚴密關閉。

4.4.6.3 寒冷地區防凍措施應完好。

4.5 消火栓消防炮

4.5.1 室內消火栓

4.5.1.1 消火栓箱應有明顯標誌。

4.5.1.2 消火栓箱元件應齊全,箱門應開關靈活,開度應符合要求。

4.5.1.3 消火栓的閥門應啟閉靈活,栓口位置應便於連線水帶。

4.5.2 室外消火栓

4.5.2.1 閥門應啟閉靈活。

4.5.2.2 地下式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誌,井內應無積水。

4.5.2.3 寒冷地區防凍措施應完好。

4.5.3 消防炮

4.5.3.1 控制閥應啟閉靈活。

4.5.3.2 迴轉與仰俯操作應靈活,操作角度應符合設定值,定位機構應可靠。

4.5.4 啟幫浦按鈕

4.5.4.1 外觀完好,有透明罩保護,並配有擊碎工具。

4.5.4.2 被觸發時,應直接啟動消防幫浦,同時確認燈顯示。

4.5.4.3 按鈕手動復位,確認燈隨之復位。

4.5.5 系統功能

4.5.5.1 室內消火栓

4.5.5.1.1 消火栓栓口處的靜水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且不應大於0.8mpa。

4.5.5.1.2 觸發啟幫浦按鈕時,消防水幫浦應啟動。

4.5.5.1.3 消防水幫浦啟動後,栓口出水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且不應大於0.5mpa。

4.5.5.2 消防炮

觸發啟幫浦按鈕時,消防水幫浦應啟動;出水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4.6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濕式、乾式、預作用系統應設定在自動控制狀態。

4.6.1 報警閥組

4.6.1.1 濕式報警閥組

4.6.1.1.1 應有註明系統名稱和保護區域的標誌牌,壓力表顯示應符合設定值。

4.6.1.1.2 控制閥應全部開啟,並用鎖具固定手輪,啟閉標誌應明顯;採用訊號閥時,反饋訊號應正確。

4.6.1.1.3 報警閥等元件應靈敏可靠;壓力開關動作應向消防控制裝置反饋訊號。

4.6.1.2 乾式報警閥組

4.6.1.2.1 應符合4.6.1.1條。

4.6.1.2.2 空氣壓縮機和氣壓控制裝置狀態應正常;壓力表顯示應符合設定值。

4.6.1.3 預作用報警閥組

4.6.1.3.1 應符合4.6.1.1條。

4.6.1.3.2 配有充氣裝置時,應符合4.6.1.2.2條。

4.6.1.3.3 電磁閥的啟閉及反饋訊號應靈敏可靠。

4.6.1.4 雨淋報警閥組

4.6.1.4.1 應符合4.6.1.1條和4.6.1.3.3條。

4.6.1.4.2 配置傳動管時,傳動管的壓力表顯示應符合設定值;氣壓傳動管的供氣裝置應符合4.6.1.2.2條。

4.6.2 水流指示器

4.6.2.1 應有明顯標誌。

4.6.2.2 訊號閥應全開,並應反饋啟閉訊號。

4.6.2.3 水流指示器的啟動與復位應靈敏可靠,並同時反饋訊號。

4.6.3 噴頭

4.6.3.1 應符合設計選型。

4.6.3.2 閉式噴頭玻璃泡色標應符合設計要求。

4.6.3.3 不得有變形和附著物、懸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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