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質防火門規範 通用技術條件解釋

2022-06-15 07:24:04 字數 4523 閱讀 2794

5技術要求

5.1材料

5.1.1木材

a.木材的選材標準應符合表2的規定。

b.木質防火門應採用窖乾法乾燥的木材,含水率不應大於12%。當受條件限制,除東北落葉松、雲南松、馬尾松、樺木等易變形的樹種外,可採用氣幹木材,其製作時的含水率不應大於當地的平衡含水率。

5.1.2填充材料

填充材料應符合gb5464中第7條的規定。

5.1.3玻璃

玻璃應採用不影響木質防火門耐火效能試驗合格的產品。

1i級品不允許有蟲眼,ii級品允許有表面的蟲眼。

2木質防火門如有允許限值以內的死節及直徑較大的蟲眼等缺陷時,應用同一樹種的木塞加膠填補,對於清油製品,木塞的色澤和木紋應與制口一致。

3在木質防火門的結合處和安裝小五金處,均不得有木節或已填補的木節。

5.1.4五金配件

五金配件應是經國家消防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定型配套的產品。

5.2木質防火門宜為開門,必須啟閉靈活(在不大於80n的推力作用下即可開啟)。並具有自行關閉的功能。

5.3用於疏散通道的木質防火門應破例有在發生火災時能迅即關閉的功能,且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宜裝鎖和插銷。

5.4帶有子口的雙扇或多扇木質防火門或多扇木質防火門必須能順序關閉。

5.5木質防火門安裝的留縫寬度和允許偏差應分別符合表3、表4的規定。其安裝要求應符合在206中有關規定。

5.6木質防火門與門框與門扇搭接的裁口處宜留密封槽。且鑲填不燃性材料製成的密封條。

5.7木質防火門的製作要求。

5.7.1門框及厚度大於50mm的門扇應採用雙榫連線。

框、扇拼裝時,榫槽應嚴密嵌合,應用膠料皎接,並用皎楔加緊。注:在潮濕地區,i級品應採用耐水的酚醛樹脂膠,ii級品可採用半耐水的尿醛樹脂膠。

5.7.2製作膠合板門(包括纖維板門)時,邊框和橫楞必須在同一平面上,面層及邊框及橫楞應加壓膠結。應在橫楞和上、下冒頭各鑽兩個以上的透氣孔,以防受潮脫膠或起臌。

5.7.3門的製作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a.表面閔淨光或砂磨,並不得有刨痕、毛刺和錘印;

b.框、扇的線型應符合設計要求。割角、拼縫應嚴實平整;

c.小料和短料膠合門及膠合板或纖維板門扇不通話脫膠。膠合板不允許刨透表層單板和戧槎;

d.門製作析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的規定。

注:高、寬尺寸,框量內裁口,扇量外口。

5.7.4當條件具備時,宜將門扇與框裝配成套,裝好全部小五金,然後成套安裝。在一般情況下,則應先安裝門框,然後安裝門扇。

5.7.5木質防火門製成後,應立即刷一遍底油《乾性油=,防止受潮變形。

5.7.6門小五金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a.小五金應安裝齊全,位置適宜,固定可靠;

b.合頁距門上、下端宜取立挺高度的l/10,並避開上、下冒頭,安裝後應開關靈活;

c.小五金均應用木螺絲固定,不得用釘子代替。

應先用錘打入l/3深度,然後擰入,嚴禁打入全部深度。採用硬木時,應先鑽2/3深度的孔,孔徑為木螺絲直徑的0.9倍;

d.不宜在中冒頭與立挺的結合處安裝門鎖;

e.門拉手應位於門高度中點以下,門拉手距地面以0.9一1.05m為宜。

5.8木質防火門應具有足夠的整體強度,經沙袋撞擊試驗後,仍座保持良好的完整性。門內填充料不應出現開裂或脫落現象。

5.9木質防火門表面刷油漆。應符合gbj210中第三章第三節的規定。

5.10木質防火門的耐火極限應符合gbj45中4.4.1條的規定。

5.11用作建築物外門的木質防火門,其耐風壓變形效能應符合gb13685《建築外門的風壓變形效能分級及其檢測方法》的有關規定。

5.12用作建築物外門的木質防火門,其空氣滲透效能和雨水滲透效能應符合gb136864《建築外門的空氣滲透效能和雨水滲透效能分綴及其檢測方法》的有關規定。

6測量方法

6.1高、寬測量:門框量內裁口,門扇量外口。

6.2翹起測量:在門扇的乙個面上進行測量,以該面的任意三個角確定一基準平面,而後測量第四個角相對於這個基準平面的偏差值。

6.3測量工具可用鋼捲尺、卡尺、塞尺或塞板。

7試驗方法

7.1木質防火門所用木材含水率的測定,按gbj206中附錄三的方法進行。結果應符合本標準5.1.1b條的規定。

7.2木質防火門開啟力的測定,採用數字顯示式電子測力計或其他測力計測定木質防火門的開啟力,其結果應符合本標準5.2條的規定。

7.3沙袋撞擊試驗

7.3.1試驗物件:單扇或雙扇木質防火門總成包括合頁、門扇、門框以及用來連線牆體的連線體和其他五金件。

7.3.2試驗原理:

將一定重量的沙袋置於一固定高度,利用其所形成的勢能撞擊試樣門的正面中心部位.在經過限定次數的撞擊後,檢查門的損壞程度。7.

3.3試驗裝置:如附錄a(參考件)圖所示,包括下列各部分。

7.3.3.

1可調試驗台:試驗框架尺寸可進行調節,以適合安裝不同規格尺寸的木質防火門。並應具有足夠的剛度,以免在試驗過程中產生影響試驗結果的任何變形。

懸吊沙袋的滑輪位置可調節,以保證沙袋降落高度為一固定值。

7.3.3.2沙袋:總重為3.0kg。包括一直徑為350mm的圓形皮袋和鬆散容量為150o如/m3的沙子。(沙子粒徑為1一2mm)。

7.3.3.3其他:繩、滑輪、彈簧和調節裝置。

7.3.4試驗程式

7.3.4.1試驗前的檢測:檢查門的完整性、連線件的牢固性、開啟的靈活性、測量各部位的偏差。

7.2.4.2鬆開門上方的沙袋,使其撞擊門扇正面。重複這一動作,至一百次。

7.3.4.3重複作試驗前的各項檢測。

7.3.5記錄與觀察

a.有關樣品門的型別、規格、尺寸及所用材料、五金配件等。

b.沙袋撞擊次數。

c.沙袋初始位置。

d.樣品門被撞擊的部位。

e.試驗前後所檢測各項資料。

f.試驗環境(溫度和相對濕度)。

7.4耐火效能試驗按gb7633進行。

注:對鑲玻璃的木質防火門。凡每扇門的玻璃面積超過0.

1m2者。應按gb7633測點布置方法測定玻璃的背火面溫度。若玻璃面積不超過0.

1m2,可不測其背火面溫度。

對帶玻璃上亮的木質防火門。其上亮玻璃的總面積如果超過0.5m2,應在玻璃中心部位100mm範圍內增測其背火面溫度。如果玻璃總面積超過1.0m2,還應同時測定其熱輻射強度。

7.5風壓變形效能試驗,按照gb13685進行。

7.6空氣滲透效能和雨水滲透效能試驗。按照gb13686進行。

注:7.5、7.6兩項試驗僅適用於建築物外門。

8檢驗規則

8.1交收檢驗

8.1.1正常生產檢驗

a.木質防火門所用木材應按本標準條的要求採用目測方法選定。

b.每一班組生產所需的木材作為一批,應按本標準7.1條規定取樣進行含水率的測定。

c.對於生產木質防火門所需的填充料、玻璃及五金配件應檢驗其原生產廠家出具的經國家法定檢測部門檢測合格的產品鑑定證明。

d.對每一樘木質防火門均應對其外觀質量、規格尺寸、啟閉靈活性進行檢驗。其製作允許偏差應符合表5的規定。

8.1.2出廠檢驗對每一樘木質防火門均應重複作本標準8.1.1d條規定的各個專案的檢驗。

8.2形式檢驗

8.2.1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產品由法定檢測部門進行形式檢驗。

a.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時的試製定型鑑定

b.產品在結構、工藝、材料等方面有較大的改變

c.正常生產時的週期性檢驗,每四年一次

d.產品停產一年後,恢復生產時。

8.2.2木質防火門型式檢驗專案包括本標準第5章規定的11項內容。

其檢驗順序按5.2條、5.3條、5.

4條、5.5條、5.6條、5.

7條、5.8條、5.9條、5.

10條、5.11條、5.12條依次進行。

8.2.3抽樣與判定規則

8.2.3.

1在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採取隨批抽樣的辦法抽取二樘作為試件封樣送檢。試件不得附有任何多餘的零配件或採用特殊的組裝工藝或改善措施。如果是專門製作的樣品門,應在檢測報告中註明。

8.2.3.2二樘樣品門如有一樘門檢查合格,這批門即為合格產品。

8.2.3.3如果頭一次形式檢驗不合格,允許再抽檢一次。第二次抽檢,應有兩樘門檢驗合格,這批門方為合格品。

9標與與出廠證明書、包裝、運輸、貯存

9.1標誌與出廠證明書木質防火門必須在顯著位置設定永久性標誌銘牌。註明生產廠家、產品名稱、耐火等級、產品代號及出廠日期。

發貸時必須將出廠檢驗單隨同發貨單寄給使用者。其中應註明:

a.證明書編號;

b.生產廠名稱、廠址;

c.產品名稱、級別、規格、數量及生產日期;

d.產品效能檢驗結果;

e.生產廠檢驗部門及檢驗人員簽名蓋章。

9.2包裝

木質防火門的包裝可採用草繩捆紮或包裝箱包裝。包裝箱包裝時應符合gb191和gb6833的規定。門扇不得直接接觸,嚴禁在門上堆放重物。

9.3運輸

木質防火門運輸應符合鐵路、公路、航運、空運部門的胡關規定。在運輸過程中,要捆紮牢。不允許擠壓、碰撞,並應有防雨、防潮標誌。裝卸時,嚴禁碰、摔、撬。

9.4貯運

木質防火門應存放在庫房或敞棚內、防止日曬、雨淋。存放時應平放或側立於墊木上,墊木高度距地面應大於400mm。庫房應保持通風。

需列印防火門規範

e木質防火門與門框與門扇搭接的裁口處宜留密封槽。且鑲填不燃性材料製成的密封條。f木質防火門的製作要求。1 門框及厚度大於50mm的門扇應採用雙榫連線。框 扇拼裝時,榫槽應嚴密嵌合,應用膠料皎接,並用皎楔加緊。注 在潮濕地區,i級品應採用耐水的酚醛樹脂膠,ii級品可採用半耐水的尿醛樹脂膠。2 製作膠合...

鋼質防火門規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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