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0版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系列規範《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及《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2002的要求,對同條件養護試件的製作、留置、養護作如下規定:
1、 結構混凝土的強度等級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混凝土強度的試件應在澆築地點隨機抽取。
2、 每次取樣時,除了標準養護試件外,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3、 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根據工程圖紙及上述兩個規範要求,編制同條件養護試件的計畫,並在施工過程中嚴格執行。
4、 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樣數量,應符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2002中附錄d之d.0.1條要求:
(1) 同條件養護試件所對應的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應由監理(建設)、施工等各方共同選定;
(2) 對混凝土結構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強度等級,均應留置同條件養護試件;
(3) 同一強度等級的同條件養護試件,其留置的數量應根據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確定,不宜少於10組,且不應少於3組;
(4) 同條件養護試件拆模後,應放置在靠近相應結構構件或結構部位的適當位置,並應採取相同的養護方法。
5、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2002中附錄d
之d.0.2條要求:同條件養護試件應在達到等效養護齡期時進行強度試驗。等效養護齡期應根據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與在標準養護條件下28d齡期試件強度相等的原則確定。
6、 同條件自然養護試件的等效養護齡期及相應的試件強度代表值,宜根據當地的氣溫和養護條件,按下列規定確定:
(1) 等效養護齡期可取按日平均溫度逐日累計達到600℃d時所對應的齡期,0℃及以下的齡期不計入;等效養護齡期不應小於14d,也不宜大於60d;
(2) 同條件養護試件的強度代表值應根據強度試驗結果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107的規定確定後,乘折算係數取用;折算係數宜取為1.10,也可根據當地的試驗統計結果作適當調整。
(3) 冬期施工、人工加熱養護的結構構件,其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等效養護齡期可按結構構件的實際養護條件,由監理(建設)、施工等各方根據本附錄d.0.2條的規定共同確定。
7、 工程結構的實體檢驗可採用同條件養護試件強度進行檢驗。
8、 同條件養護試件取樣後,應在試件表面表明取樣部位、取樣日期、強度等級。
9、 同條件養護試件取樣後,為防止其損壞,可在標養室內標養3天,然後在取樣位置附近進行同條件養護。
10、 本試件應放置在鋼筋保護籠中,並應擱置在網架上,鋼筋籠須裝鎖,且固定於養護位置,可採取措施避免發生損壞等現象。
11、 現場結構混凝土進行蓄熱養護或澆水養護時,同條件養護試件應採用同等措施養護。
12、 同條件養護試件應有專項記錄臺帳,標明每天的溫度(取24小時的最高、最低溫度之平均值),包括狀態(雨、雪、晴、陰等)。
13、 記錄臺帳須有製作日期,取樣部位,強度等級,留置組數及溫度累加記錄。
14、 當溫度累加至600℃d時,須送檢測機構進行檢驗,並儲存好檢驗報告。
15、 特別注意:當平均氣溫低於0℃時,齡期不得計算;且等效養護齡期不應小於14天,不得大於60天。
16、 同一強度等級的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留置數量。當按統計方法進行混凝土強度評定時,須大於10組;當按非統計方法進行混凝土強度評定時,須大於3組。
17、 當同條件養護試件留置不足時,應採取非破損方式進行混凝土結構的實體檢驗。
同條件養護試件專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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