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懸挑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若干規定 試行

2022-05-29 18:21:02 字數 2408 閱讀 6368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我市建築施工懸挑式腳手架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發生,保障施工現場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施工懸挑式腳手架的設計、施工(搭設、拆除)、使用、驗收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遵守本規定。懸挑式腳手架(以下簡稱懸挑架)是指架體結構卸荷在附著於建築結構的剛性懸挑梁(架)上的腳手架,用於建築施工中的主體或裝修工程的作業及其安全防護需要。

第三條懸挑架搭設單位,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懸挑架搭設單位應對搭設質量及其作業過程的安全負責。

第四條懸挑架的設計、施工、檢查與驗收和監督管理應遵守現行國家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五條懸挑架施工前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附有必要的驗算,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批准後,並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監督下實施。

第六條懸挑架的專項施工方案應包括架體與建築物連線及支承等構造詳圖、荷載取值、使用要求,架體搭設、維護及拆卸等安全技術措施。懸挑架依附的建築結構應是鋼筋混凝土結構或鋼結構,不得依附在磚混結構或石結構上。

第七條懸挑架的支承結構應採用型鋼製作的懸挑梁,不得採用鋼管。型鋼的規格、型號、固定端和懸挑端尺寸的選用應經設計計算確定,並應採納工程設計單位對防範生產安全所提出的指導意見。與建築結構連線宜採用水平支承於建築梁板結構上的形式,與建築物連線必須可靠。

第八條懸挑架架體應與建築物牢靠連線,連牆件應設定在與懸挑梁相對應的建築物結構上,並應符合現行規範要求。

第九條腳手架應在外側立面按規定設定剪刀撐,每道剪刀撐跨越立桿根數為5-7根,最小距離不得小於6m,剪刀撐水平夾角為45°-60°,將構架與懸挑梁(架)連成一體。

第十條構架底部與懸挑結構應連線牢靠,不得滑動或竄動。構架底部應設定縱向和橫向掃地杆,橫向掃地桿應貼近懸挑梁(架),縱向掃地桿距懸挑梁(架)不得大於20cm。

第十一條架體結構在下列部位應有加固措施:1、一字型腳手架兩端;2、架體與塔吊、電梯、物料提公升機、卸料平台等裝置需要斷開或開口處;3、其它特殊部位。

第十二條卸料平台應單獨搭設,其荷載應直接傳遞給工程結構或地面,不得傳遞給腳手架架體。不得將模板支架、纜風繩、幫浦送砼和砂漿的輸送管等固定在腳手架上,嚴禁懸掛起重裝置。

第十三條材料及製作

懸挑架構配件採用的原、輔材料材質及效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規範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構配件不得使用:1、鋼管、扣件無產品質量合格證、檢驗報告的;

2、扣件無生產許可證的;

3、鋼管、扣件有裂縫、變形的;

4、鋼管壁厚、外徑、端麵等偏差超標的;

5、鋼管、扣件未進行防鏽處理的。

第十四條搭卸前準備工作1、搭設、拆卸作業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向全體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2、搭設前應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準確放線定位。

3、拆卸前應對擬拆卸腳手架進行檢查驗收,確保架體結構安全,並對影響到正在使用的腳手架進行必要的加固。

第十五條搭設1、懸挑支承結構安裝完後,應對其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構架搭設。2、懸挑架高度應與施工進度同步,懸挑架構架的搭設應按現行規範及專項施工方案進行。3、同一單體工程的外腳手架不得採用不同規格的鋼管搭設。

第十六條初次搭設的腳手架,施工單位應向當地安監機構申請腳手架初次搭設核驗見證,懸挑架每次搭設完畢後,總承包單位應按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也應進行檢查驗收:1、達到設計高度;2、作業層上施加荷載前;3、強颱風等惡劣天氣後,投入使用前;4、停用乙個月以上,重新啟用前。

第十七條懸挑架防護1、沿架體外圍必須採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全封閉,密目式安全立網應設定在腳手架外立杆的內側,並順環扣逐個與架體綁紮牢固。安裝時,密目式安全立網上的每個環扣都必須穿入符合規定的纖維繩,允許使用強力及其他效能不低於標準規定的其他繩索(如鋼絲繩或金屬線)代替。2、架體底層的腳手板必須鋪設牢靠、嚴實。

3、在每乙個作業層架體外立桿內側應設定上下兩道防護欄杆和擋腳板,上道欄杆高度為1.2m,下道欄杆高度為0.6m,擋腳板高度為0.

18m。開口及內立杆與外牆間距大於20cm的位置應密封嚴實。4、施工現場暫時停工時,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八條懸挑架在使用過程中嚴禁進行下列作業:1、在架體上推車;2、在架體上拉結吊裝纜繩;3、利用架體吊運物料;4、物料平台與架體相連線;5、任意拆除架體結構件或連牆件;6、拆除或移動架體上安全防護設施;7、利用架體支頂模板;8、其它影響架體安全的作業。

第十九條拆卸1、擬拆卸懸挑架在保持原有的完好性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懸挑架拆卸作業。

2、拆卸工作必須按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

3、拆卸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卸時應有可靠的安全作業條件與防止物料墜落措施,嚴禁拋擲物料。

第二十條夜間或遇六級(含六級)以上大風及雷雨等天氣,不得進行搭設與拆卸作業。

第二十一條懸挑架搭設、拆卸作業時,應設定警戒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施工現場應當設定負責統一指揮的人員和專職監護的人員。各工序應當定崗、定人、定責。

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施工方案及有關安全技術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徐州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建築施工懸挑式腳手架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行業資料 單位部門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我區建築施工懸挑式腳手架的使用及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發生,保障施工現場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施工懸挑式腳手架的設計 施工 搭設 拆除 使用 驗收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遵守本規定.懸挑式腳手架 以下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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