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號關於調整臨時設施費費率的通知

2022-05-26 12:30:05 字數 975 閱讀 4065

京造定〔2009〕4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執行《綠色施工管理規程》(db11/513─2008)(以下簡稱《規程》)的規定及《關於在全市建設工程推行綠色施工的通知》(京建施[2008]651號)檔案精神,落實綠色施工要求內容,促進北京地區環境保護建設,現將綠色施工增加的費用併入臨時設施費或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工程必須按照《規程》要求組織施工。《規程》是在原有臨時設施、環境保護、文明施工、安全防護標準的基礎上,對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提出了一些新的更高的標準要求,需對原有的相應費率標準做出如下調整,但不包括《規程》中的施工降水限制、光汙染等因素引起的增加費用。

(一)執行2023年《北京市建設工程預算定額》的工程,按照《關於調整臨時設施費費率的通知》(京造定[2003]9號)檔案附表中的相應費率乘以1.10係數計算。『

(二)執行北京市建設委員會頒發的《關於**《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京建施[2005]802號)及補充規定(京建施[2006]88號)檔案(以下簡稱該檔案)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應單獨列項,並分別按照該檔案中附表

一、附表二的相應費率乘以1.10係數計算。

(三)執行2023年《北京市建設工程概算定額》的工程,按照費用定額中的綜合費用表的相應費率乘以1.025係數計算。

二、費用計取的規定

(一)2023年4月1日以後(含4月1日,下同)簽訂施工合同的工程,依照本通知第一條中的(一)或(二)項的費率標準執行。

(二)2023年4月1日以後的在施工程,發承包雙方應核實工程量,對已完的工程量執行原費率標準;對未完的工程量執行本通知第一條中的(一)或(二)項的費率標準。

(三)2023年4月1日以前已完工未辦理結算的工程和已辦完竣工結算的工程,仍執行原費率標準。

(四)2023年4月1日以後未報批的工程設計概算,按照第一條中的(三)項的費率標準執行。

三、其他仍執行現行定額或相關檔案的規定。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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