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鄉鎮衛生院改革試點機構編制標準

2022-05-14 21:03:22 字數 1647 閱讀 5054

為加強全省鄉鎮衛生院機構編制管理,促進農村衛生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皖發〔2009〕17號),制定本標準。

一、每個鄉(鎮)均設定一所**舉辦的鄉鎮衛生院,為基層公益性醫療衛生事業單位。鄉鎮衛生院隸屬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管理。鄉鎮衛生院的名稱統一規範為「××縣(市、區)××鄉(鎮)衛生院」。

二、鄉鎮衛生院的主要職責是:承擔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和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醫療服務;受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所在鄉(鎮)**委託,承擔轄區內公共衛生管理。

三、全省鄉鎮衛生院編制原則上按照農業戶籍人口的1‰實行總量控制。根據自然地理條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等因素分類核定,平原地區按0.8—1.

1‰配備,丘陵地區按0.9—1.3‰配備,山區按1.

0—1.5‰配備(具體標準見附表)。

試點縣(市、區)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對所轄鄉鎮衛生院編制實行總量控制,可根據醫療衛生資源布局或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統籌調劑使用:綜合考慮城關鎮交通便利以及縣級醫療衛生機構輻射能力等因素,城關鎮衛生院按規定標準下浮25%左右作為機動編制;承擔一定區域範圍內預防、保健、醫療技術指導職能的中心鄉鎮衛生院,可根據需要在規定標準的基礎上上浮10—20%左右核定編制;服務人口較少的鄉鎮衛生院編制按標準核定不足10名的,可按10名核定編制。

四、根據鄉鎮衛生院承擔的主要職能,從事公共衛生服務人員應佔編制總額的20%—40%。

五、鄉鎮衛生院專業技術人員(醫師、藥劑、醫技、護理等)編制不得低於編制總額的80%。鄉鎮衛生院配院長、副院長各1名,中心鄉鎮衛生院可增配1名副院長。

六、鄉鎮衛生院核定編制後,必須在編制內聘用人員,實行全員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機制。

七、鄉鎮衛生院應採取編制一次核定、人員分步到位的辦法逐院核編。依據本標準核定的編制是鄉鎮衛生院崗位設定、聘用人員和核定任務、核定收支、績效考核補助的依據。

八、由**舉辦的鄉鎮衛生院並依照本標準核定的編制實行財政補助。

九、鄉鎮衛生院機構編制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省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負責標準管理和總量控制;縣(市、區)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根據本標準,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衛生院機構設定和編制核定。

十、鄉鎮衛生院原有的機構編制標準如有與本標準不一致的,按本標準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標準由省編辦負責解釋。

附表鄉鎮衛生院編制標準表

地域型別編制標準(‰)

平原 0.8—1.1 70001人以上 0.8

50001—70000人 0.9

30001—50000人 1.0

30000人以下 1.1

丘陵 0.9—1.3 50001人以上 0.9

40001—50000人 1.0

30001—40000人 1.1

20001—30000人 1.2

20000人以下 1.3

山區 1.0—1.5 50001人以上 1.0

40001—50000人 1.1

30001—40000人 1.2

20001—30000人 1.3

10001—20000人 1.4

10000人以下 1.5

注: 1. 城關鎮衛生院可按規定標準核定編制後,下浮25%左右作為機動

2. 中心鄉鎮衛生院可根據需要在規定標準基礎上上浮10—20%。

3. 鄉鎮衛生院按標準核定不足10名編制的按10名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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