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累託標準

2022-05-09 17:47:50 字數 5134 閱讀 8090

帕累託標準這一思想最早是由洛桑學派的建立人、義大利經濟學家帕累託在2023年出版的《政治經濟學教程》一書中提出來,帕累託寫道:「當某種分配標準為既定時,我們可以遵照這種標準,研究何種狀態會使集體中各個人達到最大可能的福利。讓我們考慮任何乙個特定的狀態,並且假定在適合所包括的關係方面做一很小的變動,如果這樣做以後,每乙個人的福利都增進了,顯然新的狀態對每乙個人就更有利;相反,如果所有人的福利都減少了,則新的狀態對於每乙個人就沒有利。

但是,另一方面,如果這種小變動使一些人福利增進,而另一些福利減小,那麼對於整個社會來說,就不能認為這種改變是有利的。因此,我們規定最大偏好狀態是:在那種狀態,任何微小的改變,除了某些人的偏好依然不變之外,不可能使所有人的偏好全增加,或者全減少。

」帕累託本人並沒有在這段話的基礎上總結出帕累託標準,這一標準的提出是新福利經濟學為了取代舊福利經濟學而尋找的理論支撐。我們知道,庇古(1920)建立的舊福利經濟學是建立在邊沁的功利主義哲學思想基礎上的,古典經濟學家邊沁(1823)認為經濟標準的確定應取決於哪組政策能夠使得社會福利最大化,庇古在邊沁的基礎上認為標準的確定應使得經濟福利最大化,庇古在這基礎上創立的舊福利經濟學是以人際間可比和基數效用為假設前提的,其意義在於制定理性的經濟政策來改善人類福利,使得在社會福利最大的情況下達到社會資源的最優配置。為了避免使用價值判斷,羅蘋斯對舊福利經濟學理論中人際間可比和基數效用測量這兩個假設前提提出挑戰,質疑其科學性和客觀性,認為應該利用序數效用和人際間不可比的資訊來修正福利經濟學。

其中,勒納(lerner,1934)和希克斯(1939)通過引入帕累託的早期成果使得新福利經濟學找到了理論基礎,他們發現帕累託第乙個不依賴基數效用和可比性假設定義了社會福利概念,從而避免了人際間可比所需要的價值判斷,這導致了帕累託標準的產生和發展。帕累託標準一直是現代福利經濟學研究的乙個主要部分,很多定理和最優條件都是以帕累託最優為參照的。它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為帕累託標準作為乙個價值判斷已經被廣泛接受,而對其他涉及人際效用比較的判斷則爭議較多。

根據第二章介紹,我們知道,在構建間接社會排序時,我們可以用許多方法來加總個人偏好獲得社會偏好,福利經濟學以道德個人主義假定社會偏好惟一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偏好,到底使用哪一種方法,取決於我們所擁有的關於效用的可測量性和可比性的資訊。如果我們假定個人效用只能進行序數測量且人際間效用不能進行比較,那麼要加總個人偏好就十分困難。序數測量且人際間效用不能進行比較使我們不能使用加法來進行加總,因為加法只能使用於基數而不能適用於序數,並且加數必須要求用同一來標準衡量,而人際間效用不能進行比較的假定認為每個人之間不可能使用同一標準衡量。

在這種情況下,由個人偏好獲得社會偏好的規則就是帕累託標準,根據帕累託標準可以對經濟狀態進行比較或排序。下面我們就介紹弱帕累託標準和強帕累託標準。其中表示社會可選擇集合,和表示中兩種不同的社會狀態,和表示第個人的偏好是優於還是無差異。

1.弱帕累託標準(weak pareto criterion,簡稱wp )。對於中的所有和,即,如果對於所有的都滿足,那麼。也就是說,在社會可選擇集合中,如果所有人都認為狀態優於狀態,那麼社會也認為狀態優於狀態。

2. 強帕累託標準(strong pareto criterion,簡稱sp )。對於中的所有和,,如果對於所有的都滿足並且對一些滿足,那麼。

也就是說,如果在狀態下至少有乙個人認為狀態優於狀態,並且任何人都認為狀態無差異於狀態,那麼社會也認為狀態狀態優於狀態。

強帕累託標準(arrow,1951,pp.36,96)是對弱帕累託標準條件的弱化。在福利經濟學中,強帕累託標準的應用範圍更廣,因為弱帕累託標準的要求過於苛刻。

如果個人偏好只能進行序數測量且不可比,這時我們可使用這兩個標準來構建和的社會排序。也就是說,我們根據帕累託標準可以判斷社會狀態優於狀態、社會狀態次於狀態還是社會狀態無差異狀態。假如乙個社會引入一項新技術使得食物成本降低,同時,又沒有引起失業和利潤降低來損害任何人,那麼引進這項技術將是帕累託改進。

但是,如果社會狀態即不優於也不次於而且也不無差異於社會狀態,則認為社會狀態和社會狀態是帕累託不可比的情況。

下面我們用數學形式給帕累託最優下定義。考察社會可選擇狀態集和個人集合(以表示)。以和個人的嚴格偏好關係和至少同樣好的關係,則在下列條件滿足的情況下優於,即為帕累託最優。

對於所有的,如果滿足對於所有的個人都存在,並且至少有乙個存在,那麼對社會也認為,如果在社會可選擇狀態集合中不存在任何其他一種狀態優於,則就被定義為帕累託最優。也就是說,如果不存在,那麼為帕累託最優。這裡的帕累託最優定義是任何兩種狀態的比較,而不是單從福利經濟學的效用或福利的角度進行考察。

和即可以表示人們對自身經濟狀態的比較,也可以表示社會選擇理論中政黨的狀態比較。

(cornwall,1984,p.402)認為,帕累託最優這一術語選擇並不準確,原因在於帕累託最優是從帕累託標準這一價值判斷推出的。因而所謂的帕,託最優具有帕累託標準本身所具有的所有侷限性,而最優這一術語容易掩蓋了這些侷限性。

使用帕累託效率可能更為合理一些。由於習慣本書採用帕累託最優這一術語。帕累託最優是指一種狀態優於另一種狀態,顯然,這一評價明確地或不明確地使用了價值判斷。

如果從社會狀態移動到其他狀態,提高社會中某一成員的福利不可能不使至少乙個其他成員的條件惡化,那麼社會狀態就是帕累託最優的。所謂帕累託最優(pareto optimum)是指,乙個社會的生產資源配置已經達到這樣的一種狀態:在不損害任何乙個社會成員的境況的前提下,重新配置資源已經不可能使任何乙個社會成員的境況變好,或者說,要改善任何乙個社會成員的境況,必定要損害其他社會成員的境況。

這種狀態稱作帕累託最優狀態。也就是說,不存在帕累託改進的狀態就是帕累託最優狀態。在這種狀態下,乙個社會的生產資源配置達到了最大效率,由此所獲得社會總效用或社會總福利也達到極大值。

應當強調指出,帕累託最優狀態並不意味著收入分配是平等的。根據帕累託最優,在下述兩種情況下調整資源的配置可以增加社會經濟福利:第一,使得每個社會成員的境況變好;第二,在沒有使任何乙個社會成員的境況變壞的前提下使至少乙個社會成員的境況變好。

也就是說,這兩種情況下的資源配置沒有獲得最大效率,沒有達到帕累託最優狀態。

如果乙個經濟沒有達到帕累託最優狀態,那麼這個經濟體制中存在著一些無效率狀態。當產出可以分割時,從理論上講,就存在改進的情況,帕累託改進將會使得每乙個人的境況改善。從這一角度來看,帕累託最優狀態也被稱作帕累託效率狀態,相應地,帕累託標準也被稱作效率原則。

在本書中,效率是指在既定的資源下盡可能取得最大的產出。事實上,帕累託最優建立在以下兩個前提之上: 第一,乙個社會的生產技術和消費者的偏好函式是既定的; 第二,乙個社會的收入分配狀況不變。

顯然,生產技術、消費者偏好和收入分配的改變會使得資源最優配置的狀態相應發生改變。

帕累託最優最重要和最有用的方面在於帕累託最優與完全競爭經濟均衡之間的關係。在完全競爭市場中,市場參與者是**的被動接受者。競爭性一般均衡是在商品和生產要素的相對**體系下使得所有的市場出清(即每一種商品和生產要素的供給和需求相等)。

在這一定義中把供給超過需求的「免費」商品排除在外。假定已知企業和個人的目標,在能夠獲得個人偏好和生產技術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得到福利經濟學兩個著名的定理,關於這兩個定理內容及其證明我們將在第六章詳細論述。

通過以上兩節的介紹,我們知道:第一,交換經濟中的帕累託最優的實現條件:任何兩種商品的邊際替代率對於消費者都相等,在收入一定的情況下,也等於兩種商品的**之比;第二,生產經濟中的帕累託最優的實現條件:

在所有商品的生產中任何兩種生產要素的邊際技術替代率都相等,在成本一定的情況下,也等於兩種生產要素的**之比。以上兩節分別從交換經濟和生產經濟的角度進行介紹,本節考察一般經濟(包括交換經濟和生產經濟)的帕累託最優的實現條件。

1.圖形說明

生產可能性曲線上任意一點都實現了生產的效率,但是不一定實現了交換的效率。我們可以使用生產可能性曲線和埃奇沃斯盒狀圖來說明生產和交換的帕累託最優條件,即一般效率條件。由於生產可能性曲線上任意一點滿足生產的帕累託效率條件,因而利潤實現最大化,利潤函式為

其中 ,所以

此時,根據交換的帕累託最優條件

生產和交換的一般均衡條件是

因此,生產和交換同時達到帕累託最優狀態的條件是:所有生產者生產任何兩種商品的邊際轉換率等於所有消費者購買任何兩種商品的邊際替代率。

一方面,在完全競爭市場上,商品的**在個別消費者背後由市場供求均衡來決定,所有的消費者都是**的接受者。因此,在**既定的條件下,每個消費者為了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必須把兩種商品的組合調整到;另一方面,在完全競爭的要素市場上,要素的**由市場供求均衡決定,所有的生產者都是**接受者。因此,在要素**一定時,每個生產者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必須把兩種要素組合調整到

,由於在完全競爭下,商品按邊際成本定價,且生產任一商品的mc等於它的機會成本,所以有,因而完全競爭可以實現帕累託效率。

帕累託部分排序最嚴重的缺陷在於它不是乙個完備的排序。這一排序的用處在於允許社會狀態的界定使得物品可以在個人之間進行一次性的轉移支付。但是仍然是部分排序,這一原則只能對所有人同時變好或變壞進行排序。

如果從狀態變化到狀態,一些人變好,其他人變壞,即使假設可以進行一次性轉移支付,帕累託原則不能做出任何判斷。因此,只要個人之間有效用衝突,比如沿著效用可能性邊界移動,我們就需要其他原則來進行判斷。我們設想有乙個社會福利次序,雖然這個社會福利次序不需要符合帕累託原則,但是社會福利次序往往符合這一原則。

原因在於並非帕累託原則本身而是僅僅以帕累託原則為基礎進行排序使得社會福利次序不完備的。

在實際生活中,幾乎每一次一些人的效用增加都會以其他人的效用下降為代價。在這些情況下,究竟社會福利是增進還是下降,帕累託標準無法加以判斷。即帕累託標準沒有給出完整的排序。

帕累託標準對許多狀態都具有不可比,因而只能獲得社會狀態的部分排序,而無法獲得完整的社會排序。如下圖所示,社會狀態和不可比,儘管和、和可以比較。根據帕累託標準,我們即無法對無效率的社會狀態和作出比較。

帕累託最優強烈地依賴於資源的最初配置,也就是說,不同的資源配置就會出現不同的帕累託最優,因而帕累託最優點並不是惟一的,因而對不同的帕累託最優點也無法作出比較。而福利經濟學的目的就是獲得完整的社會排序,社會狀態得失的比較是為了獲得正確的政策選擇。因此,帕累託標準作為福利經濟學和政策選擇的標準是有侷限的。

帕累託標準不能獲得完整的社會排序根本原因在於它假定人際間效用不可比,迴避了人際比較是新福利經濟學的基本價值判斷,這也是新福利經濟學認為比舊福利經濟學進步的地方,認為我們無法根據不同人的主觀判斷作出客觀的衡量。森(1970a)指出,帕累託標準推導出的社會偏好關係具有自反性和傳遞性,但不一定具有完全性,社會偏好的不完全性主要是因為個人偏好序的不完全性,而不完全性的程度則取決於個人的一致性程度:如果每個人都具有相同的偏好序,那麼社會序在此特殊情形下是完全的;如果社會中兩個人具有完全相反的偏好,那麼帕累託標準就不能對不同的方案進行相互比較;如果介於兩者之間,那麼帕累託標準能夠作出某些比較,但不是全部比較,作比較的程度視具體情況而定。

帕累託法則

在我們知道 帕累託法則 之前,就已有和這法則近似的經驗。例如300頁的教科書,考題不會是從這中間平均出題,而是從重要的部分出來。以科學方法就能求得80比20的數字出來,而令人覺得 掌握了正確的工作方法,效率 確實大大地提高了。我們應經常將這個法則運用在工作上。因此,在銷售公司裡,大約20 的推銷員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