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非法行醫宣傳材料

2022-04-19 12:26:13 字數 973 閱讀 3103

什麼是非法行醫?

非法行醫是指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和未取得醫師資格的人從事醫師執業活動的行為。

非法行醫的危害?

1、從事非法行醫的人員無合法資質,經常會造成誤診、漏診;

2、使用的藥品無正當**,存在假藥、劣藥,不僅無療效還可能對健康造成危害;

3、就醫環境惡劣,不具備消毒設施,極易造成交叉感染;

4、非法行醫居無定所,出了問題一跑了之。

單獨或同時存在以下現象的就屬於非法行醫

1、未取得或使用偽造、變造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的,即通常所說的「黑診所」;

2、未取得醫師資格的人從事醫師執業活動的行為;

3、本醫療機構人員或者其它機構承包、承租醫療機構科室或病房,並以該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的,即通常所說的「院中院」、「科中科」;

4、一些商家企業受利益驅使,違法聘請所謂「專家」開展「義診」,藉以推銷保健品和藥品,欺騙群眾,謀取暴利的行為。

法律法規明令禁止非法行醫

5.《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6.《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任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責令其立即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有任用兩名以上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任用的非衛生技術人員給患者造成傷害等情形之一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

7.《.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檔案。

8. 〈.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務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9.《.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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