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火力發電廠與變電所設計防火規範》

2022-04-04 05:27:39 字數 4760 閱讀 4735

1 總則

1.0.1 為確保火力發電廠(以下簡稱發電廠)和變電所執行中的安全,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防止或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制訂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燃煤的3~600mw機組的新建、擴建發電廠以及電壓為35~500kv、單台變壓器容量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變電所。

1.0.3 發電廠和變電所的防火設計應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積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裝置,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 發電廠和變電所的防火設計,除應執行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

2 發電廠建(構)築物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其耐火等級

2.0.1 建(構)築物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及其耐火等級應符合表2.0.1的規定。

注:①除本表規定的建(構)築物外,其他建(構)築物的火災危險性及耐火等級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2.0.2 建(構)築物構件的燃燒效能和耐火極限,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2.0.3 承重構件為不燃燒體的主廠房及運煤棧橋,其非承重外牆為不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小於0.25h;為難燃燒體時,其耐火極限不應小於0.5h。

2.0.4 汽輪機頭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鋼質構件應採取防火保護措施。

非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應為0.5h,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應為1h。當汽輪發電機為島式布置或運轉層樓板開孔較大時,其對應鋼屋架的耐火極限應為0.

5h。2.0.5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網路控制室、汽機控制室、鍋爐控制室和計算機房的室內裝修應採用不燃燒材料。

2.0.6 集中控制樓內的集中控制室、計算機室與其他房間的隔牆應採用不燃燒體,其耐火極限不應小於1h。

2.0.7 主廠房中電纜夾層的外牆及隔牆應採用耐火極限不小於1h的不燃燒體。電纜夾層的頂棚為外露鋼梁時,其耐火極限不應小於1h。

2.0.8 主廠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割槽的允許建築面積不宜大於6臺機組的建築面積;其地下部分不應大於1臺機組的建築面積。

2.0.9 當屋內卸煤裝置的地下部分與地下轉運站或運煤地道連通時,其防火分割槽的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3000m2。

2.0.10 其他廠房的層數和防火分割槽的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2.0.11 汽機房、除氧間與鍋爐房、煤倉間或合併的除氧煤倉間之間的隔牆應採用不燃燒體。運轉層以下縱向隔牆的耐火極限不應小於4h,運轉層以上隔牆的耐火極限不應小於1h。

3 發電廠廠區總平面布置

3.0.1 廠區應劃分重點防火區域。重點防火區域的劃分及區域內的主要建(構)築物宜符合表3.0.1的規定。

3.0.2 重點防火區域之間、重點防火區域與其他建(構)築物之間應滿足防火間距的要求,並宜設定消防車道。

3.0.3 重點防火區域之間、重點防火區域與其他建(構)築物之間的電纜溝、運煤棧橋、運煤地道及油管溝應採用防火牆或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

3.0.4 廠區的出入口不應少於兩個,其位置應便於消防車出入。

3.0.5 廠區內的消防車道可利用交信道路。

主廠房、點火油罐區及貯煤場周圍應設定環形消防車道。當山區發電廠的主廠房、點火油罐區及貯煤場周圍設定環行道路有困難時,可沿長邊設定盡端式消防車道,並應設回車道或回車場。

3.0.6 消防車道的淨空高度及回車道或回車場的面積,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3.0.7 廠區圍牆內建(構)築物與圍牆外其他企業或民用建(構)築物的間距,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3.0.8 消防車庫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3.0.8.1 消防車庫宜單獨布置;當與汽車庫毗連布置時,消防車庫的出入口與汽車庫的出入口應分設,並宜保持一定的距離。

3.0.8.2 消防車庫出入口的布置應使消防車駛出時不與主要車流、**交叉,並便於進入廠區主要幹道;消防車庫的出入口,距道路邊沿線不宜小於10m。

3.0.9 汽機房、屋內配電裝置樓、主控制樓及網路控制樓與油浸變壓器的間距不宜小於10m;當其間距小於10m時,汽機房、屋內配電裝置樓、主控制樓及網路控制樓面向油浸變壓器的外牆不應開設門窗、洞口或採取其他防火措施。

3.0.10 點火油罐區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3.0.10.1 宜單獨布置。

3.0.10.2 宜布置在廠區地勢較低的邊緣地帶,當設定安全防護設施時,也可布置在地形較高的邊緣地帶。

3.0.10.3 布置在廠區內的點火油罐區,應設定1.5m高的圍柵;當利用廠區圍牆作為點火油罐區的圍柵時,廠區圍牆應設定為2.5m高的實體圍牆。

3.0.10.4 總容量大於或等於500m3的點火油罐區的設計,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

3.0.10.5 總容量小於500m3的點火油罐區的設計,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

3.0.11 製氫站、乙炔站及製氧站的布置,應分別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氫氧站設計規範》、《乙炔站設計規範》及《氧氣站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

3.0.12 廠區內建(構)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0.12的規定。

3.0.13 高層廠房、高層庫房之間及與其他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在表3.0.12規定的基礎上增加3m。

3.0.14 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的廠房與重要的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50m。

注:①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兩建(構)築物外牆的最近距離計算,當外牆有凸出的燃燒構件時,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建(構)築物與屋外配電裝置的最小間距應從構架算起;屋外油浸變壓器之間的距離由工藝確定。

②表中油浸變壓器同丙、丁、戊類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不包括汽機房、屋內配電裝置樓、主控制樓及網路控制樓。

③貯氫罐之間的距離應為相鄰較大貯氫罐的直徑。

④一組露天油庫區的總貯油量不大於1000m3,且可按數個貯油罐分兩行組成布置,其貯油罐之間的間距不宜小於1.5m。

⑤本表中未規定的有關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4 發電廠建(構)築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築構造

4.1 主廠房的安全疏散

4.1.1 主廠房內每個車間的安全出口均不應少於兩個。車間的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鄰車間的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車間必須有乙個直通室外的出口。

4.1.2 主廠房的集中控制室應設兩個安全出口。

4.1.3 主廠房內最遠工作地點到外部出口或樓梯的距離不應超過50m。

4.1.4 主廠房疏散樓梯淨寬不宜小於1.1m,疏散走道的淨寬不宜小於1.4m,疏散門的淨寬不宜小於0.9m。

4.1.5 主廠房的疏散樓梯,不應少於兩個,其中應有乙個樓梯直接通向室外出入口,另乙個可為室外樓梯。

上述樓梯應能通至主廠房各層和屋面。其他工作梯可為鋼梯,其淨寬不應小於0.8m、坡度不應大於450。

4.1.6 單機容量為200mw及以上的發電廠,其集中控制樓應設定乙個通至各層的封閉樓梯間。

4.1.7 主廠房的運煤膠帶層應設定通向汽機房、除氧間屋面或鍋爐房的安全出口,且最遠工作地點到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於50m。

4.2 其他廠房的安全疏散

4.2.1 多層碎煤機室、轉運站及筒形煤倉膠帶機可設定乙個鋼梯作為安全出口。

鋼梯的淨寬不應小於0.8m、坡度不應大於450。與其相連的運煤棧橋不應作為安全出口,當運煤棧橋長度超過200m時,應加設中間安全出口。

4.2.2 主控制樓、屋內配電裝置樓各層及集中控制室、電纜夾層不應少於兩個安全出口。

其中乙個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樓梯平台。當屋內配電裝置樓長度超過60m時,應設中間安全出口。

4.2.3 電纜隧道兩端均應設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當電纜隧道長度超過100m時,中間應加設安全出口,其間距不應超過75m。

4.2.4 當配電裝置室長度超過7m時,應設兩個安全出口。

4.2.5 卸煤裝置和翻車機室地下室兩端均應設定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

4.2.6 運煤系統的地下構築物盡端,應設定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長度超過200m時,應加設中間安全出口。

4.2.7 其他建築物的安全疏散,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4.3 建築構造

4.3.1 主廠房電梯井和電梯機房的牆應採用不燃燒體。其室內部分的耐火極限不應小於1h,室外部分的耐火極限不應小於0.25h。

4.3.2 主廠房室外疏散樓梯和每層出口平台,均應採用不燃燒材料製作,其耐火極限不應小於0.25h。在樓梯周圍2m範圍內的牆面上,除疏散門外,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

4.3.3 主廠房室外疏散樓梯的淨寬不應小於0.8m,樓梯坡度不應大於450,樓梯欄杆高度不應低於1.1m。

4.3.4 變壓器室、配電裝置室、發電機出線小室、電纜夾層、電纜豎井以及主廠房各車間隔牆上的門均應採用丙級防火門。

4.3.5 主廠房及其他建(構)築物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配電裝置室中間隔牆上的門應採用雙向彈簧門。

4.3.6 主廠房與天橋連線處的門應採用不燃燒材料製作。

4.3.7 蓄電池室、通風機室、充電機室以及蓄電池室前套間通向走廊的門,均應採用向外開啟的丙級防火門。

4.3.8 當氣機房側牆外5m以內布置有變壓器時,在變壓器外輪廓投影範圍外側各3m內的汽機房外牆上不應設定門、窗和通風孔,當氣機房側牆外5~10m範圍內布置有變壓器時,在上述外牆上可設甲級防火門。

變壓器高度以上可設防火窗。其耐火極限不應小於0.90h。

4.3.9 電纜溝及電纜隧道在進出主廠房、主控制樓、配電裝置室時,在建築物外牆處應設定防火牆。電纜隧道的防火牆上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4.3.10 當管道穿過防火牆時,管道與防火牆之間的縫隙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填塞。

4.3.11 當柴油發電機布置在其他建築物內時,應採用防火牆與其他房間隔開,並應設定單獨出口。

4.3.12 運送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揮發分煤種的棧橋,其內部的外露承重鋼結構應採取防火措施,其耐火根據不應小於1h。

4.3.13 材料庫中特種材料庫與一般材料庫之間應設定防火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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