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台審查方法 試行

2022-03-24 02:03:09 字數 6103 閱讀 4092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台和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

標準符合性審查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台技術要求》(jt/t796-2011,以下簡稱《平台要求》)和《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2011,以下簡稱《終端要求》)實施到位,保障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統

一、規範執行,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台(以下簡稱系統平台)是指符合《平台要求》定義的**監管平台和企業監控平台;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以下簡稱車載終端)是指符合《終端要求》定義的衛星定位裝置。

系統平台和車載終端應當分別滿足《平台要求》和《終端要求》,同時分別滿足《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台資料交換》和《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訊協議及資料格式》的要求。

系統平台和車載終端,應按照本辦法通過標準符合性審查。不符合標準的,不得用於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工作。

第三條系統平台和車載終端標準符合性審查工作應當

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中國交通通訊資訊中心(以下簡稱通訊資訊中心)作為系統平台和車載終端標準符合性審查制度的技術支援單位,負責組織開展系統平台和車載終端的標準符合性審查工作。

第二章檢測管理

第五條申請從事系統平台和車載終端檢測業務的檢測

機構應向通訊資訊中心提交申請材料,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並經依法認定,取得相關實驗室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並且認定的技術能力範圍涵蓋本辦法規定的相關技術標準;

(二)具有滿足實驗室質量管理要求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從事系統平台和車載終端檢測的人員應接受過產品

檢測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訓,並掌握相關的標準、技術規範的要求,具備必要的產品檢測能力;

(三)具有承擔系統平台和車載終端檢測活動所需的計量裝置、設施,且所有裝置、設施通過計量檢定或者校準,並在有效期內;

(四)具有健全的系統平台和車載終端檢測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和相應的測試規程等質量檔案和技術檔案。

第六條通訊資訊中心按照上述條件組織專家對檢測機構進行評審,並將評審結果報交通運輸部,由交通運輸部向社會公布檢測機構名單。

第七條系統平台所屬單位和車載終端生產企業可以自願選擇經交通運輸部公布的相應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並提交以下材料或實物:

(一)系統平台

1、系統平台的總體技術方案、使用者手冊;

2、主要軟體名稱及版本號(包括作業系統、資料庫、應用軟體、電子地圖等);

3、主要硬體裝置清單(包括各類伺服器等的品牌、型號及主要配置);

4、資訊保安等級測評報告(第3級及以上安全等級);

5、電子地圖需提供合法使用證明材料。

(二)車載終端

1、車載終端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

2、檢測樣品適用的車輛型別;

3、車載終端產品完整設計檔案;

4、提供檢測樣品的型號規格、結構尺寸、出廠編號、出廠日期、生產單位資訊;

5、送樣型號的中文使用說明書;

6、送樣型號的結構布置圖;

7、核心部件(微處理器、資料儲存器、衛星定位模組、實時時鐘裝置、資訊採集模組、無線通訊傳輸模組、資料通訊模組)的品牌型號、生產廠家等資訊;

8、同一型號送檢樣品不少於5臺。

第八條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程式和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開展系統平台和車載終端檢測工作,並遵循公正公開、誠實信用的原則,提供科學、及時、有效的檢測服務;對於已通過3c認證的車載終端,其檢測專案中屬國家強制認證體系範疇之內的,可依據3c認證檢測報告給予承認,各檢測機構不得重複檢測。

第九條檢測機構不得將系統平台和車載終端檢測業務轉包至第三方,其分包應符合《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檢測機構應當如實記錄檢測結果和系統平台、車載終端核查結果,據實出具統一要求的系統平台和車載終端檢測報告一式四份,並加蓋公章,兩份分別由檢測機構及申請檢測的單位或企業存檔,其他兩份分別由檢測機構和申請檢測的單位或企業向通訊資訊中心提交。檢測機構應在檢測工作完成3個工作日內將檢測報告報通訊資訊中心。

第十一條檢測機構應當將系統平台和車載終端檢測過程的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存檔,檔案儲存期不少於4年。

第十二條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對其從業活動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三條檢測機構應當對所出具的系統平台和車載終端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審查受理及公告

第十四條系統平台所屬單位和車載終端生產企業應向通訊資訊中心提出標準符合性審查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紙質材料和電子版材料各乙份):

(一)系統平台

1、系統平台標準符合性審查申請書(見附件一);

2、檢測機構出具的系統平台檢測報告原件乙份。

(二)車載終端

1、車載終端標準符合性審查申請書(見附件二);

2、檢測機構出具的車載終端檢測報告原件乙份。

。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系統平台所屬單位和車載終端生產企業,並說明理由;符合條件的,應在網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對經公示後無異議的系統平台和車載終端產品,由通訊資訊中心將系統平台名錄和車載終端產品型號及

相關資訊彙總整理後報交通運輸部,由交通運輸部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已經列入公告的系統平台和車載終端發生產品擴充套件、變更後,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系統平台營運商和車載終端生產企業應當按規定程式重新申請標準符合性審查:

(一)系統平台

1、系統平台軟體結構、功能、服務軟體效能發生變化的;

2、系統平台物理位置、外圍網路環境發生更改的;

3、系統平台電子地圖發生變化的;

4、系統平台安全等級發生變化的;

5、其它涉及《平台要求》的其他重大變更。

(二)車載終端產品

1、更換微處理器、資料儲存器、衛星定位模組和時鐘裝置的;

2、更換車輛狀態資訊採集、無線通訊傳輸模組和資料通訊模組的;

3、更換衛星定位、無線通訊天線和影像、駕駛員身份、電子運單採集裝置的;

4、其它涉及《終端要求》的其他重大變更。

第十八條通訊資訊中心負責建立道路運輸車輛系統平台和車載終端標準符合性審查查詢網路及資料庫,提供相關**部門和企業查詢服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通訊資訊中心應當加強對公布的系統平台和車載終端檢測機構從事相應檢測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不定期派員現場監督檢測機構對系統平台和車載終端的檢測工作。

第二十條通訊資訊中心發現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將相關情況報交通運輸部,並建議交通運輸部將其從公布的檢測機構名單中撤除:

(一)未按照規定程式、技術標準開展檢測工作;

(二)偽造檢測結論或者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三)未經檢測就出具檢測報告;

(四)出具的檢驗結果錯誤,造成損失或重大不良影響的;

(五)無故拖延或拒絕檢驗工作的;

(六)檢測人員接受被檢單位財物或無故刁難被檢單位的;

(七)檢驗有失公正的;

(八)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通訊資訊中心對列入公告的系統平台和車載終端實施動態管理,不定期派員現場核查系統平台和車載終端技術指標。系統平台營運商和車載終端生產企業應按照交通運輸部的檢查要求,為檢查作出必要的安排。對弄虛作假,騙取列入公告的,由通訊資訊中心形成建議,報交通運輸部將其從公告中刪除,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交通通訊資訊中心負責解釋。

附件1申請編號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台

標準符合性審查申請書

申請機構 (**部門、事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的名稱)

平台類別(**監管平台、企業自建平台、第三方運營平台)

服務範圍(**平台所轄區域或自建平台企業名稱或運營商服務

覆蓋範圍)

報告編號檢測報告編號)

申請日期

中國交通通訊資訊中心

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書一式兩份;

2、組織機構**證和營業執照影印件乙份(非經營性系統平台,可不提交營業執照影印件);

3、由申請**機構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或合同影印件乙份;

4、非**和企業自建的,經營性系統平台應提供《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影印件乙份;

5、申請機構應提交系統平台所使用的電子地圖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要求的證明材料,授權使用的同時提供使用合同;

6、系統平台說明檔案(表二)。

承諾書1、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為檢查作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審查檔案、進入所有的區域、查閱所有記錄和檢查相關人員;

3、僅在獲准標準符合性審查公告的範圍內作出有關符合行業標準的宣告;

4、當標準符合性審查公告被暫停或撤銷時,應立即停止涉及標準符合性審查公告相關內容的廣告,並按中國交通通訊資訊中心的要求交回有關檔案、材料;

5、標準符合性審查公告僅用於表明獲公告產品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6、保證正確的方式使用標準符合性審查公告和檢驗報告;

7、保證獲得標準符合性審查公告產品與所有同型號產品的規格及說明檔案相同。

法人簽字:

年月日(公章)

表一申請表

檢測機構名稱

申請機構名稱

營業執照註冊號有效期至

組織機構**

業務種類

業務覆蓋範圍

平台所有者名稱位址

申請機構位址郵編聯絡人**傳真

電子郵件

系統主管姓名職務**

填寫說明:

1、申請機構可以是系統平台的所有者或已取得**合同的**機構;

2、當申請機構與系統平台的所有者名稱相同時,申請機構名稱與系統平台所有者名稱可以相同;

3、非經營性系統平台,營業執照註冊號可不填寫。

表二系統平台說明檔案平台類別

系統平台名稱

平台版本

服務物件所屬地區

所在省所在市

軟體架構

物理位置

網路環境

電子地圖

安全等級

附件2申請編號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

標準符合性審查申請書

申請機構營業執照登記的名稱)

終端類別(客運車輛、危險品車輛、貨運車輛、出租汽車)

裝置型號

報告編號檢測報告編號)

申請日期

中國交通通訊資訊中心

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書一式兩份;

2、申請機構、**機構營業執照影印件各乙份;

3、由申請**機構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或合同影印件乙份;

4、車載終端的《電信裝置進網許可證》影印件乙份;

5、生產企業質量保證能力第三方證明材料影印件乙份;

6、申請機構應提供每個型號車載終端產品的規格說明檔案(見表二);

7、售後服務網點清單(見表三)。

承諾書1、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為檢查作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審查檔案、進入所有的區域、查閱所有記錄和檢查相關人員;

3、僅在獲准標準符合性審查公告的範圍內作出有關符合行業標準的宣告;

4、當標準符合性審查公告被暫停或撤銷時,應立即停止涉及標準符合性審查公告相關內容的廣告,並按中國交通通訊資訊中心的要求交回有關檔案、材料;

5、標準符合性審查公告僅用於表明獲公告產品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6、保證正確的方式使用標準符合性審查公告和檢驗報告;

7、保證獲得標準符合性審查公告產品與所有同型號產品的規格及說明檔案相同。

法人簽字:

年月日(公章)

表一申請表

檢測機構名稱

申請機構名稱

營業執照註冊號有效期至

進網許可證號有效期至

產品所有者名稱位址

申請機構位址郵編聯絡人**傳真電子郵件

質量主管姓名職務**

研發人數

國內年銷

售數量國外年銷售數量

填寫說明:

1、申請機構可以是產品的所有者或已取得**合同的**機構;

2、當申請機構與產品的所有者名稱相同時,申請機構名稱與產品所有者名稱可以相同,各單位名稱和位址應與營業執照一致。表二

車載終端規格說明檔案產品名稱

裝置型號

微處理器

資料儲存器

衛星定位模組

實時時鐘裝置

資訊採集模組

資料通訊模組

無線通訊模組表三

維修網點清單

省份市位址**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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