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合併提交商務局材料

2022-03-12 09:00:35 字數 568 閱讀 7969

新設(吸收)合併提交材料

說明:1、 在投資者未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規定繳清出資、提供合作條件且開始生產、經營之前,公司不得合併。

2、 合併後公司的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分別為合併前各公司的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之和。

3、 採取新設合併的登記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並簽發營業執照的日期為合併後公司的成立日期,吸收合併時,接納方公司的成立日期為合併後公司的成立日期。

4、 擬合併公司應在審批機關同意合併的初步答覆後十日內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在上述公告中應說明對現有公司債務的承繼方案。

5、 擬合併公司有兩個以上原審批機關的,應提交擬解散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門關於同意解散的批覆。

新設或吸收合併協議內容:

1、 協議各方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2、 合併後公司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3、 合併後公司的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4、 合併形式

5、 合併協議各方對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

6、 職工安置辦法

7、 違約責任

8、 爭議解決方式

9、 簽約日期地點

10、 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