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挑架規定標準

2022-03-08 13:36:46 字數 3330 閱讀 3317

建築施工懸挑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定

閩建科(2004)19號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我省建築施工懸挑式腳手架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發生,保障施工現場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施工懸挑式腳手架的製作、安裝、搭設、拆卸、使用、檢驗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遵守本規定。

懸挑式腳手架(以下簡稱懸挑架)是指架體結構卸荷在附著於建築結構的剛性懸挑梁(架)上的腳手架,用於建築施工中的主體或裝修工程的作業及其安全防護需要,每段搭設高度不得大於24m。

第三條省建設廳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築施工懸挑架的安全監督管理。各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懸挑架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條懸挑架在搭設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懸挑架搭設單位應對搭設質量及其作業過程的安全負責。

第五條懸挑架的設計、製作、搭設、拆卸、檢查與驗收和管理等除遵守本規定外,尚應遵守《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50009-2001)、《鋼結構設計規範》(gbj17-2003)、《冷彎薄壁型鋼結構技術規範》(gb50018-2002)、《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gb50010-2002)、《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jgj130-2001)、《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編制建築施工腳手架安全技術標準統一規定》等現行國家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六條懸挑架施工前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必須有施工圖和設計計算書,且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批准後,並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監督下實施。

第七條懸挑架的專項施工方案應包括架體與建築物連線及支承等構造詳圖、荷載取值、使用要求、架體搭設、維護及拆卸等安全技術措施。懸挑架依附的建築結構應是鋼筋混凝土結構或鋼結構,不得依附在磚混結構或石結構上。

第八條懸挑架的支承結構應為型鋼製作的懸挑梁或懸挑桁架等,不得採用鋼管;其節點應螺栓連線或焊接,不得採用扣件連線。與建築結構的固定方式應經設計計算確定,並經工程設計單位認可,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對防範生產安全提出指導意見。

懸挑梁製作採用型鋼。其型號、規格、固端和懸挑尺寸的選用應經設計計算確定,與建築結構連線應採用水平支承於建築梁板結構上的形式,固端長度應不小於1.5倍的外挑長度,與建築物連線必須可靠(如由不少於兩道的預埋u型螺栓與壓板採用雙螺母固定。

螺桿露出螺母應不少於3扣),連線強度應經計算確定。

第九條懸挑架架體應採用剛性連牆件與建築物牢靠連線,連牆件應設定在與懸挑梁相對應的建築物結構上。腳手架每兩步三跨或腳手架架體立面投影面積每27m2以內應設定一道剛性連牆件。嚴禁採用鋼筋鐵絲等柔性連牆件。

第十條腳手架應在外側立面沿整個長度和高度上設定連續剪刀撐,每道剪刀撐跨越立桿根數為5~7根,最小距離不得小於6m,剪刀撐水平夾角為45~60度,將構架與懸挑梁(架)連成一體。

第十一條構架底部與懸挑結構應連線牢靠,不得滑動或竄動。構架底部應設定縱向和橫向掃地杆,掃地桿應貼近懸挑梁(架),縱向掃地桿距懸挑梁(架)不得大於20cm,首步架縱向水平杆步距不得大於1.5m。

第十二條架體結構在下列部位應有加強措施:

1、 架體立面轉角處;

2、 架體與塔吊、電梯、物料提公升機、卸料平台等裝置需要斷開或開口處。

3、 其它特殊部位。

第十三條卸料平台應單獨搭設,其荷載應直接傳遞給工程結構或地面,不得傳遞給腳手架架體。

第十四條材料及製作

1、 懸挑架構配件採用的原、輔材料材質及效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規範要求,按規定進行進場驗收和檢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配件不得使用:

(1) 焊接件嚴重變形且無法修復或嚴重鏽蝕的;

(2) 螺栓連線件變形、磨損、鏽蝕嚴重或螺栓損壞的;

(3) 懸挑支承件變形、磨損嚴重的;

(4) 其它不符合要求的。

2、 構配件製作應滿足設計要求。

3、 懸挑架所採用的螺栓連線件,不得使用板牙套絲或螺紋錐攻絲。

4、 懸挑架構配件加工前,必須進行設計計算、繪製設計圖紙;加工完後應進行檢驗,焊接件焊縫應進行探傷檢驗。

第十五條搭卸前準備工作

1、 安裝、拆卸作業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職安全員應向全體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 應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準確放線定位。

第十六條搭設

1、 懸挑架支承結構安裝完後,應對其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構架搭設。

2、 懸挑架必須配合施工進度按專項施工方案的規定搭設。懸挑架構架的搭設應符合《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jgj130-2001)的要求。

3、 同一單位工程的外腳手架不得採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架體材料搭設。

第十七條懸挑架搭設完後,總承包單位應按本規定以及專項施工方案等的要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應進行檢查驗收:

1、 單層懸挑架搭設完畢;

2、 多層懸挑架每次搭設完畢;

3、 強颱風等惡劣天氣後,投入使用前;

4、 停用乙個月以上,重新啟用前。

第十八條懸挑架防護

1、 沿架體外圍必須用密目式安全網全封閉,密目式安全網宜設定在腳手架外立杆的內側,並順環扣逐個與架體綁紮牢固。安裝時,密目網上的每個不扣都必須穿入符合規定的纖維繩,允許使用強力及其他效能不低於標準規定的其他繩索(如鋼絲繩或金屬線)代替。

2、 架體底層的腳手板必須鋪設牢靠、嚴實,且應用平網及密目網雙層兜底。

3、 在每乙個作業層架體外立桿內側應設定上下兩道防護欄杆和檔腳板(檔腳笆),上道欄杆高度為1.2m,下道欄杆高度為60cm,擋腳板高度為18cm(擋腳笆高度不小於50cm)。塔吊處或開口處的位置應密封嚴實。

4、 施工現場暫時停工時,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懸挑架在使用過程中嚴禁進行下列作業:

1、 在架體上推車;

2、 在架體上拉結吊裝纜繩;

3、 利用架體吊運物料;

4、 物料平台與架體相連;

5、 任意拆除架體結構件或連牆件;

6、 拆除或移動架體上的安全防護設施;

7、 利用架體支頂模板;

8、 其它影響架體安全的作業。

第二十條拆卸

1、 懸挑架拆卸前,作業人員應對擬拆卸懸挑架的完好性進行檢查;

2、 拆除工作必須按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

3、 拆除前應對蜍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卸時應有可靠的防止人員與物料墜落措施,嚴禁拋擲物料。

第二十一條懸挑架應按施工方案的要求正確使用,不得任意擴大使用範圍;架體上的施工荷載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不得超載或集中堆載;架體上的建築垃圾及其他雜物應及時清理。

第二十二條夜間或遇六級(含六級)以上大風及雷雨等天氣,不得進行安裝秘拆卸作業。

第二十三條懸挑架搭設、拆卸作業時,應設定警戒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施工現場應當設定負責統一指揮的人員和專職監護的人員。各工序應當定崗、定人、定責。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施工方案及有關安全技術規定。

本規定實施日期: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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