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師《中級建築》考點複習 保險期限

2022-03-04 17:45:58 字數 884 閱讀 4678

保險期限

(一)中級經濟師考試建築安裝期內的物資損失及第三者責任險

1.保險責任的開始

保險工程破土動工之日

保險材料、裝置運抵工地

保險單中規定的生效日期

2.保險責任的終止

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

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受工程

保險單規定的終止日期

3.試車期的保險責任

只針對新機器在試車期內因試車引起的損失與費用負責

舊機械裝置不保險

4.保險期的擴充套件

在規定保險期內不能按期完工,由被保險人提出申請並加交保費,保險人可簽發批單,延長保險期限。

(二)保證期內的物資損失保險

保證期:根據工程合同規定,承包商對於所承建的工程專案在工程驗收並交付使用之後的一定時期內,如果建築物或被安裝的機器裝置存在著建築或安裝質量問題,甚至造成損失的,承包商對於這些質量問題和損失應負責修復或者賠償。因此,保險人可以根據承包商的要求擴充套件承保保證期。

保證期的保險期限與工程合同中規定的保證期一致,從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者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該部分或全部工程時算起,以先發生者為準。保證期保險有以下三種型別:

1.有限責任保證期保險。主要承保在保險單上載明的保證期內,被保險人的承包商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所規定的保修、保養或維護義務過程中造成的工程本身的物質損失。

2.擴充套件責任保證期保險。這是指保險人在承保上述責任的同時,還對在工程完工證書簽發前的建築或安裝期內由於施工原因導致保證期內發生的保險工程的物質損失(擴充套件),如施工方式缺陷或隱患引起的工程損失進行承保。

但對於火災、**以及自然造成的損失一概不負責。

3.特別擴充套件保證期保險(進一步擴充套件,例如原材料缺陷、工藝不善,設計錯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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