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年薪制諮詢報告

2022-03-01 15:22:05 字數 1604 閱讀 9963

目錄山西金暉煤焦化工****經營者年薪條例 1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年薪的構成及核定辦法 1

第三章年薪的支付與管理 2

第五章附則 2

附表一經營者基本年薪參考標準 3

附表二公司考核調整係數 4

附表三經營者年度考核關鍵指標 5

總經理年度考核關鍵指標 5

營銷副總經理年度考核關鍵指標 6

生產副總經理年度考核關鍵指標 7

行政副總經理年度考核關鍵指標 8

財務總監年度考核關鍵指標 9

第一條為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激勵機制,合理確定經營者收入水平,充分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公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促進公司經濟效益的增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經營者年薪制是依據公司規模和經營業績,以年度為單位,支付經營者收入的一種分配方式。

第三條本條例所指經營者是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

第四條實施年薪制的基本原則:

(一)經營者年薪水平要與公司的經營成果掛鉤;

(二)經營者年薪核算辦法、支付方式要與其他員工收入分配分離;

(三)既有利於建立經營者的激勵機制,又與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司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四)加強監督約束機制,規範收入分配。

第五條經營者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目標年薪構成。

第六條經營者基本年薪是根據公司所在地及國內同行業的生活水平及收入水平,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確定的經營者年度基本收入,其標準由董事會確定。

經營者基本年薪的標準可以參考附表一。

第七條經營者目標年薪是根據企業主要經濟效益指標的情況,結合對金暉公司的考核,計核的企業經營者年度收入。其計算公式為:

目標年薪=基本年薪×經營者年度個人考核得分%×公司考核調整係數

考核調整係數見附表二。

經營者年度考核關鍵指標見附表三。

第八條經營者基本年薪列入企業成本,由企業按月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九條經營者的目標年薪列入公司成本,在次年的1月15日前完成對經營者的考核,並經董事會同意,在次年的1月31日前一次性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一十條因特殊原因造成部分經營目標資料在次年1月15日之前無法提供的,可以對其他專案先行考核,並在1月31日前支付先行考核結果所對應目標年薪金額的50%,待所需資料提供完全並完成考核後再對差額部分進行支付,但不得遲於考核期次年的3月5日。

第一十一條經營者年中離任,不再支付當年的目標年薪。

第一十二條經營者基本年薪、目標年薪在企業工資總額外單列。

第一十三條實行年薪制經營者,不得再享受本企業內部的工資、獎金等其它工資性收入,其勞動保險等福利待遇依照公司相關制度辦理。

第一十四條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十五條在本條例頒布前,實行公司統一的薪酬體系的經營者,在本條例生效後,執行本條例。

在本條例頒布前,在公司統一的薪酬體系之外的經營者,由其同公司協商決定延續原薪酬政策或者執行本條例。

第一十六條本條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注:根據國內企業的普遍慣例,總經理年薪收入約為公司員工年人均收入的15-20倍,其中基本部分和目標部分各佔50%,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的年薪收入約為公司員工年人均收入的8-10倍,其中基本部分和目標部分各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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