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022-01-16 09:00:46 字數 4558 閱讀 6452

一、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信益陶瓷28頁)

1. 目的: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確保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據《山東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 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3.定義: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在勞動過程中能夠對勞動者的人身起保護作用,使勞動者免遭或減輕各種人身傷害或職業危害的各種用品。

4.職責

4.1 安全管理部負責擬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負責提供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計畫;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監督、檢查各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保養情況;負責公司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採購的監督管理和發放的審批工作。

4.2 財務科根據勞動防護用品採購計畫籌措資金,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3 **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入庫驗收、儲存、發放工作。

4.4工會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發放、使用進行監督。

4.5 各部門必須認真執行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並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保養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4.6職工必須正確使用和維護保養勞動防護用品。

4.7 職工有權依法向公司提出配備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的要求;有權對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5.勞動防護用品的分類

勞動防護用品按防護部位分類為:

5.1 頭部防護用品。如一般防護帽、防塵帽、安全帽、防靜電帽、防高溫帽、防電磁輻射帽、防寒帽等。

5.2 呼吸器官防護用品。如防塵口罩(面具)、防毒口罩(面具)等。

5.3 眼面部防護用品。如焊接護目鏡和面罩、爐窯護目鏡和面罩以及防衝擊眼護具等。

5.4 聽覺器官防護用品。如耳塞、耳罩、防雜訊頭盔等。

5.5 手部防護用品。如一般防護手套、防寒手套、防毒手套、防靜電手套、防高溫手套、防x射線手套、防酸鹼手套、防切割手套、絕緣手套等。

5.6 足部防護用品。如防塵鞋、防水鞋、防寒鞋、防靜電鞋、防高溫鞋、防酸鹼鞋、防滑鞋、電絕緣鞋等。

5.7 軀幹防護用品。如一般防護服、防水服、防寒服、防毒服、阻燃服、防靜電服、防高溫服、防電磁輻射服、耐酸鹼服等。

5.8 護膚用品。如防毒、防腐、防射線、防油漆的護膚品等。

5.9 防墜落用品。如安全帶、安全網等。

6. 內容

6.1 採購

6.1.1 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應從具備相應資質的生產經營單位購買;要與供方簽訂採購合同;確保購買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6.1.2 採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和產品合格證。

6.2 驗收與保管

6.2.1 **部按照有關標準對採購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入庫保管。

6.2.2 安全管理部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情況進行監督。

6.2.3 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執行《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6.3 發放

必須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發放、領用臺帳,嚴格執行領取制度,領取時要誰領取誰簽字,班組長代領時,到班組以後要求工人領取時再簽字,不允許代簽。

6.3.1 **部按照發放標準定期發放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6.3.2 常年在現場領導生產或直接與作業人員在同樣條件下進行勞動的生產管理、技術管理、裝置管理等人員發給與作業人員相同的勞動防護用品。

6.3.3 從事多工種工作的職工,執行最高工種勞動防護用品標準,並視具體情況,發給應發的其它勞動防護用品。

6.3.4 離開崗位學習、培訓、病假、待崗、事假等超過三個月以上的職工,停發勞動防護用品。

女職工休產假五個月以內(含五個月),按出勤標準發放,第六個月以後,停止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6.3.5 凡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內部調動的職工應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按其變動後的崗位標準領取勞動防護用品。

6.3.6 凡發給集體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指定專人妥善管理,不得丟失,如有丟失要查清責任折價賠償;屬於借用的,必須按期交還,如拒不交還者,照原價扣款,任何人不得變相佔為已有。

6.3.7 配發的工作服或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由於搶險、大修或其他原因造成損壞而影響上崗工作的,經所在部門申請,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審核,主管領導審批後,予以發放。

6.3.8 勞動防護用品非正常領用時,必須經所在部門申請,安全管理部審核,主管領導審批。

6.4 使用

職工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6.4.1 安全帽的使用規定

6.4.1.1 進入工地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任何情況下不得摘下。

6.4.1.2 戴安全帽應調整鬆緊旋鈕,繫緊下顎帶。

6.4.1.3 嚴禁將安全帽挪作他用。

6.4.1.4 安全帽上不得亂寫、亂畫。故意損壞,照價賠償。

6.4.1.5 安全帽過使用期限必須更換。

6.4.2 工作服的穿著規定

6.4.2.1 無特殊原因上班時間必須穿工作服。

6.4.2.2 進入生產現場必須著裝正常。

6.4.2.3 工作服上亂寫、亂畫,工作現場褲腿捲起,不繫好袖口,敞胸露懷均屬違章。

6.4.2.4 領用工作服要適合自己的身體尺寸,不要過大或過小。

6.4.3 工作鞋的穿著規定

6.4.3.1 選用工作鞋要適合自己腳的尺碼,不要過緊或過鬆。

6.4.3.2 進入工作現場必須穿工作鞋,電工、電焊工及有關崗位必須穿絕緣鞋。

6.4.3.3 工作場所必須穿工作鞋,嚴禁不繫鞋帶或拖拉鞋。

6.4.4 手套的使用規定

6.4.4.1 接觸酸、鹼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質時必須戴乳膠手套。電工、電焊工、加氣員、司機、高溫作業,必須戴專用手套。

6.4.4.2 含有汙染物的廢舊手套不得隨意亂扔,應丟棄在固廢專用桶內,執行《固體廢物控制程式》。

6.4.5 防化服的使用規定

6.4.5.1 防化服應在進入容器清理、地坑清理、應急搶險等特殊工作中使用。

6.4.5.2 使用時要檢查是否有破損,穿著是否合適。

6.4.5.3 使用後應清理、保養,修補破損,以備下次使用。

6.4.6 護目鏡、護耳器的使用規定

6.4.6.1 本類物品屬特殊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專品專用。

6.4.6.2 使用時尺寸要合適,檢查各連線處是否鬆動,防護面罩要貼近臉部;電焊工使用防強光護目鏡及電焊面罩;雜訊較大的場所應使用護耳器。

6.4.6.3 進入生產現場或在各工作場所進行的工作,必須根據需要和要求佩戴上述防護用品。

6.4.6.4 使用者必須定期檢查、維護保養,故意損壞者照價賠償。

6.4.7 安全帶的使用規定

6.4.7.1 高處作業時都必須佩戴安全帶,並遵守「高掛低用」的使用原則。

6.4.7.2 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進行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更換新繩;帶子使用期3-5年,必須經常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提前報廢。

6.4.7.3不准將繩打結使用,鉤應掛在連線環上使用,嚴禁將鉤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

6.4.7.4 安全帶上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更換新繩時要注意加繩套。

6.4.7.5 使用前要檢查安全繩帶有無老化,活梁卡負重的可靠性。使用中要將活梁卡固定在牢靠、堅固的地方,並適時調整繩帶的長度。

6.4.7.6 使用後要檢查安全帶的完好情況,並放在乾燥處妥善保管。

6.4.8 防毒口罩的使用規定

6.4.8.1 只適用於環境空氣中氧氣含量不低於18%,環境溫度在-30℃—45℃,有毒有害氣體濃度較低的作業場所。

6.4.8.2 使用前要檢查過濾藥品(活性炭)的有效性。

6.4.8.3 使用過程中若感覺有異味,說明過濾功能失效,應立即撤出汙染區,更換濾餅。

6.4.8.4 使用後應放在乾燥處存放,備下次使用。

6.4.8.5 嗅覺不靈者,不能使用防毒口罩。進入裝置內作業時,不能使用防毒口罩。

6.4.9 過濾式防毒面具的使用規定

6.4.9.1 適用於有毒有害氣體濃度低於2%,氧氣含量大於18%的作業場合。

6.4.9.2 選擇大小合適的面罩,並根據有害氣體種類選擇相適應的濾毒罐。

6.4.9.3 使用前要檢查面具是否有老化和破損現象。濾毒劑是否受潮;切記使用時將濾毒罐底部防潮、防氧化密封膠墊撕下。

6.4.9.4 氣密確認。使用者戴上面具,連線好濾毒罐,撕下密封膠墊,用手堵住濾毒罐底部密封口,感覺憋氣。證明氣密性良好,可以使用。

6.4.9.5 在使用過程中感覺面罩內有異味時,應馬上撤離作業區,更換濾毒罐。

6.4.9.6 注意:嗅覺不靈者,不能使用過濾式防毒面具。

6.4.9.7 防毒面具不用時,應塞好濾毒罐的橡皮底塞,以保持其密封,並置於乾燥、清潔處;去汙時,應用肥皂水或0.5%的高錳酸鉀溶液清洗,陰乾。

6.5 報廢和**

6.5.1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保證產品質量可靠,庫存及在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要按規定進行檢驗。使用前,必須進行嚴格檢查,發現失效的,應立即報廢,停止使用。

6.5.2 **部及各使用部門應按照產品說明書要求,及時更換、報廢過期和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6.5.3 報廢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由發放部門統一處置。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信益陶瓷20頁

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制度 32頁

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制度 23頁

裝置設施管理制度 56頁

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79頁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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