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標本採集 驗收 報告制度

2022-01-12 21:57:40 字數 874 閱讀 1728

一、檢驗申請由醫師逐項填寫送驗,須字跡清楚,目的明確。各類標本容器上應貼有化驗單聯號小條,標籤明顯。標本送達檢驗之前,須辦妥付費手續,重要標本(如輸血等)的採集者應在化驗單上簽名,並寫明採集時間。

二、"急驗"、"等候"由申請醫師在化驗單上註明,如屬疏漏而醫囑需要急送的,應與檢驗科協商解決。

三、檢驗科應對"急驗"標本優先處理,並盡快發出報告。遇有重要臨床意義的檢驗結果,應立即通知臨床醫師,隨後發出報告。如在檢驗過程中發現醫師送檢專案以外的"陽性"結果時,應同時填發

報告。 四、檢驗科應將各種檢驗結果報告單報告時限以及保留剩餘標本種類與時間告知臨床醫師,發現有疑問,須複驗後再去報告。

五、醫生應按實際情況選送檢驗專案,檢驗者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時應說明原因,並須徵求原送者同意,一件標本須作多項檢驗時,醫師須分填檢驗申請單,並將檢驗單聯號小條分貼於標本容器上。

六、採集送檢標本時,不可汙染容器外部,或滲漏,傾翻。採集標本需用的各種抗凝管,須固定不同標誌。採集是有時間性的標誌(如

糖耐量、狼瘡細胞等)均須在化驗單上註明採集時間。

七、發現不符合檢驗要求的標本,應立即與臨床科室聯絡重採標本。檢驗結果與臨床不符合或可疑時,應與醫師聯絡或複驗。非當天檢驗的標本,應按不同的檢測要求預處理儲存,如血液分離血清後需冷藏儲存,電解質標本及時分離血清,防止變質。

八、採集或收驗標本時均應核對病人姓名、科別、病區、床號、住院或門診號。化驗單與標本容器上貼聯號,標本數量與質量,檢驗

目的等進行核對。臨驗前再重複核對無誤,然後分類編號開始檢驗。

九、檢驗操作結束後,認真核對編號,原始記錄,質量要求與檢驗結果全符合。填寫報告單時應字跡清楚,不可塗改,檢測者須籤全

名(或蓋章)並有複核者標記。院外報告時,檢驗結果須專冊分類登記。院專冊上均應將年、月、日填寫清楚(或蓋如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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