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2022-01-09 23:42:29 字數 2364 閱讀 5053

1 目的

為選擇合格的承包商,對承包商實施全過程的安全檢查、監督和管理,確保承包商符合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範圍內的承包商活動。

3 定義

承包商,是指在公司的作業現場,按照雙方協定的要求、期限及條件,向公司提供服務的個人或團體。

4 職責

4.1 綜合辦負責審查承包商的安全資質,建立合格承包商檔案。

4.2綜合辦根據具體情況(包括風險),提出安全管理要求,並對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能力進行評價。評價不合格的承包商不得進入公司進行作業。

4.3 通過評價的承包商應編制安全生產工作計畫,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為員工配備勞動保護用品,檢查與作業相關的安全設施。

4.4 安全員參加對承包商的安全業績審查;綜合辦負責對承包商作業人員進行入公司前的安全教育。進入現場前,由作業場所所在部門負責人負責檢查、監督承包商的安全作業情況。

4.5 綜合辦和作業所在地部門負責作業全過程的安全監理工作。

4.6 與承包商訂立的合同中要有安全條款和責任要求。

4.7 安全員與承包商應簽訂安全協議書。當同一作業區域內有兩個以上承包商進行作業活動,可能危及對方作業安全時,應組織並監督承包商之間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5 程式

5.1 承包商的安全資格評審

綜合辦負責對承包商的安全資格進行審查。

承包商資格審查的內容有:

(1)承包商過去的安全業績表現資料;

(2)服務型別、經營範圍能力和資質證書;

(3)承包商安全生產工作計畫;

(4)承包商安全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的有關資訊、資質;

(5)承包商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5.2 簽訂合同的要求

5.2.1 明確承包商在承包專案施工中的安全責任條款;

5.2.2 明確承包商在承包專案施工中應執行的安全管理規範、標準、制度;

5.2.3 承包商應選擇合格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並經過培訓;

5.2.4 承包商應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設施、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用具;

5.2.5 承包商必須接受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

5.3 承包商作業人員的培訓及資源配置

5.3.1 承包商作業人員的培訓

(1)綜合辦負責對承包商進行入公司前安全培訓,做好培訓記錄。

(2)專案所在部門應對承包商人員進行進入現場前的安全告知,其內容包括:作業現場的特點、主要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進入現場的安全注意事項。

(3)安全員負責確認承包商特殊區域或特殊作業所需的安全培訓要求。

5.3.2 承包商的安全資源配置

(1)按要求配備安全員;

(2)承包商員工資質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3)承包商為檢修人員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

(4)承包商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設施、裝置;

(5)承包商配置必需的安全防護器具、安全標誌等。

5.4 作業過程的協調與監督

5.4.1 作業過程的協調

承包商負責人應參加本公司與作業相關的安全例會和有關安全事項的臨時會議,匯報安全管理情況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實會議要求。

5.4.2 作業過程的監督

(1)對於較為危險的施工作業,必須經安全員檢查認可,方可作業,並安排專人現場監護。

(2)承包商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3)綜合辦應採取定期和隨機檢查的形式對承包商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予以記錄。

(4) 對於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及合同的行為或違章作業,安全員有權上報公司進行處罰、責令其停工。

5.5 承包商作業完成後,作業場所所在部門與綜合辦負責對承包商的表現進行評價,並匯入承包商檔案。

5.6 事故報告

承包商在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的,由承包商負責調查處理,並報公司綜合辦備案。

6 相關檔案

6.1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範》 aq3013-2008

7 相關記錄

7.1 《承包商安全協議》

7.2 《合格承包商名錄》

7.3 《合格承包商檔案》

7.4 《承包商違章記錄》

8 附則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承包商安全協議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1、乙方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相應資質,否則甲方有權中止合同。

2、乙方必須貫徹和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3、乙方如發現安全生產隱患,必須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消除,並向甲方通報。

4、乙方對本承包專案範圍內的安全責任負責。如乙方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需及時如實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並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向甲方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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