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技術員崗位職責及問責條款

2021-12-20 11:13:34 字數 3089 閱讀 3305

技術負責人

一、崗位職責:

1、 對全礦安全生產技術工作全面負責。對本礦井"一通三防"工作負技術管理責任。

2、 掌握和了解與本礦井田範圍相鄰煤礦的開採技術資料,防止發生超層越界違法開採行為。

3、 組織編寫礦井安全發展規劃、安技措工程專案計畫、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畫。

4、 組織審批礦井各項工程設計方案、作業規程和技術措施等

5、 領導安全科研專案和技術革新活動,組織推廣安全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

6、 定期召開安全技術工作會議,研究制定防治水、火、瓦斯、煤塵、頂板、提公升運輸等重大災害事故的技術措施,並檢查落實。

7、 負責"一通三防"安技措工程專案的落實。

二、問責條款:

(一)、一般規定:

1、 未組織編制、完善煤礦安全發展規劃、安技工程專案計畫、礦井災害及處理計畫的、未組織審批和貫徹落實礦井各項工程設計方案、作業規程和技術措施的,處300─500元處罰,並由礦長監督落實。

2、 認真貫徹落實煤礦相關制度、會議精神和工作安排,做到有記錄可查。檔案、會議精神未傳達,處100元/次;制度、工作安排未落實,處200元/次,情節嚴重的加倍處罰。

3、 煤礦上報的資料、材料、資料、報表等未按要求上報的,處100元/次,每超1天加罰50元。

4、 煤礦組織會議、活動,未按要求組織礦井相關人員參加、或參加後中途早退、不按要求參加會後活動,又未嚴格按要求請假的,處100元/人/次。

5、 每月下井處理問題;檢查作業規程、技術措施、設計方案的落實情況是否與設計相符,不低於15班/次(檢查下井登記和工作日誌,由礦長負責檢查落實),每少1班/次處200元。

6、 下級管理人員提出的問題或請示,1天內未到現場處理或答覆,也未向上級管理人員報告、請示的,處300元/次。造成事故的加倍處理。

7、 行業監管部門、安全技術部到礦監管,查出的安全隱患未及時制定整改措施貫徹、未按要求上報整改報告的,每逾期1天處100元罰款。(煤礦客觀因素或非管理因素的除外)。發生安全事故的,加倍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8、 處理、治理安全隱患未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未貫徹落實的,處100元/次。

9、 礦井職工違章、違規、違紀行為,礦長(井口負責人)按20元/人/次承擔連帶責任。

10、 井巷工程未按施工設計要求進行驗收、或弄虛作假的,處理500─1000元,並按公司《職工紀律行為規範》追究責任。

(二)、安全生產管理問責

1、井工部分

(1) 未按技術部門規劃、設計要求進行施工,造成巷道廢棄的處500─1000元罰款。

(2) 貫穿巷道未嚴格按設計標定的方位和坡度施工,造成貫穿偏差1公尺以上的,處100元罰款。

(3) 巷道的施工未按設計要求進行,造成規格不足、支護材料不符、支護形式不當、輔助設施不齊(水溝、管道、掛鉤等),需返工整改的,處300元罰款。

2、採、掘工作

(4) 對掘巷道貫穿前20公尺未停掘一方,或又未制定實施安全措施的,或停掘的一方停風的;處500元/項。造成事故的翻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5) 掘進工作面不遵守「有凝必須、先探後掘」的防水原則;探放水作業探孔深度不符合要求;接到可疑徵兆不報告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處理的,處500元/次。造成事故的加倍處罰直至追究事故責任。

(6) 採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暢通的;工作面進、回風巷道20公尺範圍無超前支護和加強支護的;工作面無特殊支護的;工作面砂幫未區域性接頂的;工作面出現斷梁、折柱、以及支護被炮吹倒未及時處理的;掘進工作面無臨時支護的或臨時支護不足;工作面無備用支護材料的,處礦長(井口負責人)100―300元罰款。

(7) **軌道上、下山、平巷的保安煤柱必須兩幫同時推進,回採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工作面必須有木朵、密集支護等特殊支護;距回採線20公尺必須有加強支護;否則處礦長(井口負責人)200元/項罰款。

(8) 擅自開採保安煤柱或預留煤柱的,處300元罰款。

3、爆破:

(9) 進行爆破作業恢復供風後,15分鐘內且炮煙未散不准進入工作面,否則處30元罰款。

(10) 出現瞎炮、盲炮無技術措施的處100元罰款。

(11) 井下雷管、炸藥必須分開存放,兩者之間的距離不得低於25公尺,並且加鎖。未進行監督落實的處30元罰款。

(12) 放炮器必須存放在安全位置;放炮器鑰匙必須由放炮人員隨身攜帶;未進行監督落實的處50元罰款。

4、機電裝置:

(13) 井下電器裝置(開關、綜保、局扇、水幫浦等)安裝不符合要求,處30元/臺罰款。

(14) 煤礦電器裝置的檢修無安全技術措施的,處50元罰款。

(15) 井下進行電焊、氧焊作業元安全的防範措施的,處100元罰款。

(16) 因軟、硬體工作準備不足,導致煤礦復產驗收、安全評價等重大工作受阻或無法按計畫開展,處300元/次。

5、運輸

(17) 各車場、把鉤處必須設定警示牌,否則處50元/處。

6、通風

(18) 採區回風巷道未按布置要求按期完成貫通的,處400元罰款。

(19) 通風設施(風門、風橋、風窗、風簾、密閉)、裝置未及時督促、指導安設、維修的,處300元罰款。

(20) 各巷道因堵塞、短路以及在採煤過程中未按要求留足保安煤柱,造成巷道垮塌等原因,導致通風系統紊亂、通風不暢,未及時制定措施並督促、指導清理、處理的,處500元罰款。

(21) 局扇及供電裝置安裝位置、安裝未按《規程》要求;風筒吊掛不平直的、風袋口距工作面超過6公尺的;風筒破損未及時修補等,未及時監督整改的處50元/項。

(22) 未認真審核瓦斯牌闆、報表的處100元;瓦斯檢查員出現空班漏檢、假檢的,處技術負責人300元/次。

(23) 作業點瓦斯濃度達到0.5%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0.8%,接到現場人員報告不及時採取措施處理的處200元/項。

(24) 採區回風巷或總回風巷瓦斯濃度超過0.5%、一氧化碳濃度超過0.0021%時,接到報告不及時停工撤人的,處200元/次。

(25) 盲巷、廢巷必須及時密閉;臨時停工停風的作業點必須設定柵欄並懸掛警示標誌,未督促落實的 50元/項罰款。

(26) 井下密閉開啟之前未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實施的,處300元罰款。

(27) 回風上山、採煤上山掘穿上部平巷或採空區或掘穿周圍老採空區之前,未制定安全防範措施落實的處200元罰款。

(28) 未制定煤礦防塵計畫、方案、措施的;未監督、落實煤礦安設防塵管道、水袋等設施,處200元罰款。

(29) 未制定煤礦自然發火及明火防治措施、預案及未進行檢查、指導、督促的,處200元處罰。

技術員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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