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高壓供電管理制度辦法標準

2021-11-05 20:14:02 字數 4903 閱讀 1835

礦井高壓供電「兩票」實施細則的管理辦法制度

第一條為規範各礦高壓供電系統內的作業和管理,保證礦井供電安全,依據《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煤礦安全規程》、《河南省電力公司操作票工作票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礦井現場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兩票」,指高壓電氣作業、操作所必需填寫的工作票和操作票。

工作票:是准許在電氣裝置上作業的書面命令,也是明確安全職責,向工作人員進行安全交底,是安全措施實施的書面依據。

操作票:是操作人員為避免誤操作而進行操作程式預想的書面記錄,值班人員(維修人員)正常進行的各項倒閘操作均填寫操作票,並按操作票所列內容按順序操作。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範圍及管理要求

1、負擔全礦供電的35kv、110kv變電站,必須按照《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河南省電力公司操作票工作票管理規定》等行業標準,嚴格執行兩票等管理規定。

2、地面各變電所(配電室)、機房、選煤廠、綜採預安裝,井下各變電所、高壓配電點等高壓裝置(如6kv)嚴格按本細則執行。

3、一人值班和無人值班的變電所、配電點內的操作原則上由責任單位操作和監護,如有困難可由停送電聯絡單位(檢修單位)派專人負責操作的聯絡和監護工作。如需採取驗電、放電等安全措施時,必須由該變電所(配電點)的責任單位安排合格監護人員執行。正常情況下,嚴禁單人獨崗作業,事故處理除外。

4、單一分、合斷路器的操作不需辦理操作票,如水幫浦、扇風機、壓風機、膠帶機等的啟、停操作,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實驗動作後的恢復送電工作,分、合跌落保險操作等,但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聯絡票並做好相關記錄。

5、涉及多變電所協作的大型檢修,必須按照規定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並在各協作變電所安排熟練的聯絡人員,負責停送電的聯絡(現場辦理聯絡票)及倒閘操作、採取安全措施、處置應急突發事件等的協助和監護工作。

6、採掘單位及地面單位檢修高壓裝置、高壓電纜及高壓聯結器等檢修或需要採取安全措施時,計畫檢修需按照規定編制措施,在協作變電所安排熟練的聯絡人員,負責停送電的聯絡(現場辦理聯絡票)及倒閘操作、採取安全措施、處置應急突發事件等的協助和監護工作。

7、停送電聯絡票、工作票必須提前一天辦理並審批完畢,現場提前30分鐘送達變電所(配電點),事故處理或應急處置除外。

第四條工作票使用範圍、填寫要求及管理規定

凡在高壓電氣設施上作業或需要採取安全措施(檢修、維修、維護、試驗、改造等)時,必須填用工作票。

1. 工作票的填用要求、管理規定

1.1 工作票應在工作前1日送達執行人員,臨時工作的工作票可在當日工作開始前送達。

1.2 工作票統一印製、統一編號。每個變電站所用的工作票應按實際收到時間進行順序編號(在左上角註明)。

1.3 工作票應使用鋼筆(中性筆)或原子筆填寫與簽發,一式兩份,內容應正確、清楚,字跡工整,不得任意塗改。若需更改時,在寫錯處劃兩橫線登出後修改,修改人員在修改處簽名或蓋章。

1.3.1 工作票的下列幾項不得塗改:裝置的名稱和編號;工作地點;接地線裝設地點;計畫工作時間。

1.3.2 必須在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欄內填寫雙重名稱,即裝置編號和用途名稱,其他有關專案填寫裝置編號。

1.3.3 凡在工作中需要進行的高壓試驗專案,必須在工作票的工作欄寫明。

1.4 變電所值班人員接到工作票後,應根據工作任務和現場裝置實際運**況,認真審核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善,並符合現場條件。如不合格,應返回工作負責人,拒絕受理該工作票。

1.5 工作間斷時,工作班人員應從工作現場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仍由工作負責人執存。間斷後繼續工作,無需通過工作許可人。

多日工作,每日收工,應清掃工作地點,開放已封閉的道路,並將工作票交回執行人員。次日復工時,需經工作許可人許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負責人必須事先重新認真檢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後,並召開現場會,方可工作。若無工作負責人或監護人帶領,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地點。

1.6 全部工作完成,現場清理完畢、施工人員全部撤離現場後,工作負責人向執行人員詳細交待施工情況和遺留缺陷,會同執行人員現場驗收、核對現場安全措施符合工作票上所填內容,雙方簽字記入時間方告終結。

1.7 工作票執行後在備註欄內加蓋「已執行」章或填寫「已執行」字樣。使用過的工作票由變電所現場儲存(無人值守變電所、配電點由區隊儲存),每月由專人統一整理,收存,工作票儲存期為1年。

1.8 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票許可人3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工作票。

1.9 若因工作任務擴大需要變更安全措施,必須重新辦理工作票,履行許可手續。

1.10工作票一式兩份,不得任意塗改;兩份工作票中的第二聯在工作時必須始終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作為進行工作的依據;第一聯由值班員收執,存放在固定地方,值班員應將工作票號、工作票許可工作及完工時間等記入執行日誌及與之相關聯的記錄中。井下採區變電所可採用乙份工作票。

1.11 工作票應使用統一的裝置名稱及操作術語

1.11.1 斷路器(開關)的操作稱「分開」「合上」,隔離開關(刀閘)、接地刀閘的操作稱「拉開」、「合上」。

1.11.2 操作地線稱「驗」、「掛」、「拆」。

說明:掛地線的位置以刀閘為準,稱「電纜側」、「斷路器側」、「母線側」、「主變壓器側」等。上述規定不包括時,按實際位置填寫。

1.11.3 小車(斷路器)操作稱「推入」、「拉至」。

如:將7#小車(斷路器)推入試驗位置;推入工作位置;拉至試驗位置;拉至檢修位置。

說明:小車(斷路器)的工作位置指兩側插頭已經插入插嘴(相當於刀閘合好),試驗位置指兩側插頭離開插嘴,但小車未全部拉出櫃外;檢修位置指小車已全部拉出櫃外。

1.11.4 封閉式開關櫃帶電顯示器稱「三相燈亮」和「三相燈滅」。如:檢查8#開關櫃帶電顯示器三相燈亮、檢查17#開關櫃帶電顯示器三相燈滅。

第五條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職責

1.工作票簽發人

工作票簽發人應熟悉供電系統情況、作業人員技術水平、《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並且有相關工作經驗的生產領導人、技術人員並經礦批准的人員擔任,並書面公布,未經書面公布的任何人員均無權簽發工作票。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工作負責人。

工作票簽發人安全職責:

1.1 工作的必要性;

1.2 工作是否安全;

1.3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等。

2.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工作負責人應由區隊領導書面批准,必須由一定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工作票,但不得簽發工作票。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安全職責:

2.1正確安全的組織工作;

2.2 結合現場裝置實際情況進行安全教育;

2.3 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安全規程,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2.4 值班人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2.5 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事項;

2.6 工作班人員變動是否合適。

3.工作許可人(值班負責人、執行人員)

工作許可人由變電所的值班員擔任或機電部、隊派出的專業人員擔任,應有區隊領導書面批准。工作許可人不得簽發工作票並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工作許可人安全職責(值班負責人、執行人員):

3.1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3.2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3負責檢查停電裝置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

3.4對工作票中所列內容有疑問時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作詳細補充。

4. 工作班成員安全職責

4.1 工作班成員應具有自我防護能力;

4.2 認真執行《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煤礦安全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

4.3 互相關心施工安全並監督《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煤礦安全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第六條操作票的使用範圍及填寫要求、管理規定

凡對(高壓)電氣裝置進行的各項操作均填寫操作票,並按操作票所列內容按順序操作。

操作票由操作人根據停送電聯絡票或工作票的工作要求填寫,填寫前操作人應了解本所裝置的執行方式和執行狀態及本次操作的目的和操作順序,有疑問時應詢問清楚無誤後執行,並符合以下規定:

1. 下列各項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但必須按照規定作相關好記錄:

1.1 事故處理。

1.2 分、合斷路器的單一操作,如高壓啟動櫃的啟、停,跌落保險的分、合,瓦斯電閉鎖、風電閉鎖實驗跳閘後的恢復供電等。

2. 操作票填寫要求、管理規定

2.1 每張操作票只能填寫乙個操作任務,操作票工作列內應寫雙重名稱,操作專案欄中只填寫裝置編號即可。

乙個操作任務,指根據聯絡票或工作票的一種操作進行的不間斷的操作。乙個操作任務填寫專案超過1頁時,應在各頁的備註欄中註明「轉下頁no:×××」,「接上頁no:×××」。

2.2操作票應統一編號,按編號順序使用,每個變電所在乙個年度內不得使用重複號。操作票要用鋼筆(中性筆)或原子筆填寫,字跡工整、清楚,不得任意塗改。操作票下列4項不得塗改:

2.2.1 裝置名稱編號;

2.2.2 有關時間和引數;

2.2.3 裝置狀態;

2.2.4 操作動詞。

其他若個別字型寫錯,可在錯字上劃兩橫線登出,在後面重新填寫,修改處必須簽名或蓋章。

2.3 操作票在執行過程中不得顛倒順序,也不能增減步驟、跳步、隔步,如需改變應重新填寫操作票,並在作廢的操作票備註中蓋「作廢」章或寫明「作廢」字樣。

2.4每執行完一步操作後,應在該項後面執行欄劃「√」。

2.5執行後的操作票應移交管理單位,每月由專人進行整理後收存,操作票儲存期為1年。

2.6 操作票應由當班操作人填寫,監護人審核。無人值守的變電所,操作票由負責操作的維修人員填寫,由發令人或工作負責人就地審核或通過**複誦方式審核。

2.7 下列操作應列入操作步驟:

2.7.1 根據工作票或聯絡票中裝置名稱和編號對照將要進行倒閘操作的電氣裝置確認是否一致。

2.7.2 分開、合上斷路器(開關),拉開、合上隔離開關(刀閘)。

2.7.3 分開、合上斷路器(開關)後檢查斷路器(開關)位置。

2.7.4拉開、合上隔離開關(刀閘),手車式開關拉出、推入執行位置前檢查斷路器(開關)在斷開位置。

2.7.5 驗電和掛、拆地線,或拉、合接地刀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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