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時效期限總結 熬夜整理

2021-10-31 15:40:30 字數 4665 閱讀 7612

十二小時

1、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審判人員對被拘傳的人,應當在拘傳後的十二小時以內訊問完畢,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關押被拘傳人。

二十四小時

1、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2、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5、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6、人民法院作出逮捕決定後,應當將逮捕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將被告人逮捕後,人民法院應當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確實無法通知的,應當將原因記錄在卷。

7、對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被告人,審判人員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如果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報經院長批准後,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

四十八小時

在偵查階段,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包括公安部機關和檢察機關)批准。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批准。不能以偵查過程需要保密作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對於組織、領導、參加***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賄賂犯罪等重大複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

三日1、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2、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委託訴訟**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委託訴訟**人。

3、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4、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5、人民法院決定**審判後,應當進行下列工作:將**的時間、地點在**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6、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7、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同時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委託訴訟**人。

8、案件經審查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一)對於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二)對於不符合本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至(九)項規定之一,需要補送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9、人民法院對於按照普通程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對於人民檢察院建議按簡易程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三日內審查完畢。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

10、對於決定**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進行下列工作:(五)將**的時間、地點在**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六)將傳喚當事人和通知辯護人、法定**人、證人、鑑定人和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翻譯人員的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三日以前送達;(七)公開審判的案件,在**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時間和地點。人民法院通知公訴機關或者辯護人提供的證人時,如果該證人表示拒絕出庭作證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證人通訊位址未能通知到該證人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通知該證人的公訴機關或者辯護人。

上述工作情況應當製作筆錄,並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11、當庭出示的證據、宣讀的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和勘驗、檢查筆錄等,在出示、宣讀後,應即將原件移交法庭。對於確實無法當庭移交的,應當要求出示、宣讀證據的一方在休庭後三日內移交。

12、對於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的,如果該證人提供過不同的證言,法庭應當要求公訴人將該證人的全部證言在休庭後三日內移交。

13、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材料,或者根據辯護人、被告人的申請,向人民檢察院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中收集的有關被告人無罪和罪輕的證據材料,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收到調取證據材料決定書後三日內移交。

14、通過作出罰款、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該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將申請人的復議申請、罰款或者拘留決定書和有關事實、證據材料一併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15、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後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16、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後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後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17、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18、被告人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提出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複核。

19、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報請高階人民法院複核。高階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20、高階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1、依授權可以由高階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後,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報請高階人民法院核准。

2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三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23、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五日1、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五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前款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2、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3、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只可對判決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

4、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5、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後,應當在五日內向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送達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或者將口頭起訴的內容及時通知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並製作筆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應當將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送達其法定**人,或者將口頭起訴的內容通知其法定**人。

6、對於決定**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進行下列工作:(四)通知被告人、辯護人於**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身份、住址、通訊處明確的證人、鑑定人名單及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鑑定人名單和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影印件、**。

7、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宣布判決結果,並在五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人、訴訟**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公訴人、法定**人、訴訟**人和辯護人;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人、訴訟**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後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被告人是單位的,應當送達被告人註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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