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論述簡答總結 近20題

2021-10-30 10:38:00 字數 5146 閱讀 2822

一.2023年3月28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楚某夥同於某、高某預謀盜竊後來到某市乙個超市準備實施盜竊。楚某一人先從超市後窗戶進入超市,被居住在超市內的業主劉某發現,楚某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威脅劉某,雙方發生廝打。在廝打中,被告人楚某看見於某、高某站在窗外向超市內看時便喊:

「進來,快點。」於某、高某就用石頭將超市前門玻璃砸碎進入超市,楚某、高某用拳頭擊打劉某,將劉某**後,於某和高某將收款臺內的人民幣49.50元以及香菸十條(價值人民幣1036元)搶走。

本案在庭審**現了兩個分歧: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楚某、於某、高某的行為構成入戶搶劫。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楚某、於某、高某的行為不構成入戶搶劫。

請你分析哪一種意見更合理,並表明理由。

參考法條

1.《刑法》第263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

【答案一】本案不構成「入戶搶劫」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如何有效解釋「入戶搶劫」。對於這樣乙個法律概念的解釋,我們需要在遵循「罪刑法定」基本原則的指引下,運用一定的法律解釋方法來有效展開。本文以為,本案進入超市搶劫並非構成「入戶搶劫」。

對於「入戶搶劫」的解釋,在本案應該嚴格遵循文**釋的方法。文**釋意味著法官在解釋法律的時候要嚴格遵守法律規範與法律概念的字面含義或通常含義,尤其是當法律文字(包括司法解釋)對其核心含義本身有專門明確與規定的時候,文**釋應該成為法律解釋的首要方法,如此才能有效的實現罪刑法定原則,維護刑法的安定性,確保法律適用的可**性,從而有效的保障人權。在本案來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了「戶」這乙個法律概念的核心特徵:

居家性與封閉性。前者是它的功能特徵,後者是它的場所特徵。對於具體個案事實的分析,文**釋要求我們不能超出它概念的核心特徵來闡述。

雖然本案的受害人當時居住在超市內,但顯然超市並非是其常態性的居住場所,不符合經常性地體現和實現其生活安寧這一價值的追求,僅僅是其為了兼顧生活方便和確保超市在停業後的安全而臨時性的一種處所,與日常經驗中長期性滿足自我生活需要與生活安寧的「住所」概念相去甚遠,因此,從文**釋角度看,本文認為不應該認定為「戶」。從而本案的案件事實不應該構成該罪名的法律事實。

本案不認定為「戶」從根本上說是對刑法的謙抑性與形式正義的基本維護。在日常生活中在一定條件下與一定環境下臨時構成住所功能的情況還很多,如果將本案超市解釋為「戶」,則還應該對其他臨時處所也進行如此解釋,才符合「同等情況同等對待」的基本形式正義,才能形**們一般預期,而這顯然並非司法實踐的一般做法,同時也超出了人們一般的期待,是對法律概念一種不必要的擴張,不利於人權的保障。

【答案二】本案構成入戶搶劫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如何有效解釋「入戶搶劫」。對於這樣乙個法律概念的解釋,我們需要在遵循「罪刑法定」基本原則的指引下,運用一定的法律解釋方法來有效展開。本文以為,本案進入業主實際居住的超市搶劫已經構成「入戶搶劫」。

在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下,我們固然不應該突破成文法的基本含義來解釋法律,但要知道「罪刑法定」中的「法」本身並非拘泥於與固定於「法律條文」,也體現在「法律目的與法律精神」。也就是說,我們同樣需要結合具體案情與法律目的來解釋法律概念。本案中,對於什麼是「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雖然提出了「居住性」和「封閉性」的兩大特徵,但從其援用的「包括漁民生活使用的漁船」等情況來看,顯然其解釋目的並非單純停留在日常普通的生活居住空間這個層次,也包括了了兼顧經營與生活雙重功能的場所。

因此,按照這一目的進行模擬推理,超市在本案中同樣也是業主經營與生活雙重功能的場所,應該予以適用。更重要的是,從立法目的來看,之所以「入戶搶劫」要加重處罰,就在於它不僅僅是侵犯了人的財產權、生命健康權,也破壞了生活安寧權。生活安寧權是一項重***,是戶承擔的基本法律價值,在本案中,由於業主本身事實上在超市裡生活與居住,超市已經構成了其生活安寧體現與維護的重要載體,因此三人進入搶劫的事實已經構成了對生活安寧的破壞,進入到了立法目的規範的範圍。

為了實現「罪刑法定」背後的法律目的,加強司法能動,需要我們積極地從**立法目的的角度來解釋法律,同時,為了實現刑法的一般預防功能,積極有效的打擊同型別犯罪,也需要我們更好的從目的解發布發,綜上所述,本案構成了「入戶搶劫」。

二.2023年8月9日至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戴河召開全國法院**官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專題研討班,王勝俊院長在研討班上發表重要講話。圍繞「為什麼說人民性是本質屬性、核心價值,人民法院工作如何體現人民性,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如何保障人民性的實現」等問題開展深入研討,切實解決「為誰司法,為誰服務」這一根本問題。司法的人民性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也需要通過司法能動來反映與體現。

請圍繞「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司法的人民性與能動司法」談談自己的看法與認識

【答案】(一)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黨的領導與服務大局五個基本方面,它是對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規律的科學總結,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原則,也是科學化、理性化的馬克思主義法律觀的中國化表達。

(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核心特徵在於人民性。所謂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人民性是指社會主義法治事業歸根結底是要實現好、維護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事業的參與主體與推動主體,我們的社會主義法治事業並非少數精英的專門活動,而是依靠人民、屬於人民、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三)在這個人民性的根本特點下,司法活動的人民性就是這一要求的邏輯延伸與必然要求,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司法領域中的必然表現。司法的人民性是指司法權**於人民、屬於人民、為人民服務、受人民監督。要正確實現這個特性,需要我們正確處理好司法的專業性與人民性之間的關係,而實現人民性的根本方法與途徑在目前則是要大力加強司法的能動性。

(四)司法能動性表現為三個方面:

① 從人民司法的目的來看,司法不應該僅僅滿足於對個案「定紛止爭」的解決,而是要努力實現通過個案正義來促進社會問題的全面解決

② 從人民司法的過程來看,應該在審理過程中積極主動的為當示人提供各種訴訟服務、創造各種訴訟便利、提供各種有效的司法參與途徑

③ 從司法的技術來看,應該在審理過程中突破對法律條文機械、簡單的適用,強調能動的解釋法律、進行法律推理,通過法律技術的運用來實現普遍正義

(五)要正確實現公平正義與執法為民的目標,最後還需要我們正確處理司法能動性與被動性的關係,它們是不矛盾的。

① 二者強調的側重點不同

司法被動性強調的是司法的啟動過程應該嚴格遵循「不告不理」,法院不應該主動啟動爭議和糾紛的解決程式;司法能動性強調的是司法過程的主動與積極

② 司法被動性是根本原則,不能動搖

司法被動性是司法中立與司法公正的保證,因此帶有更加根本的意義,司法即便發揮能動的功能,也要注意是否有正當的理由,是否有明顯不正義的情況。

③ 司法能動不是「司法盲動」,不能逾越基本的原則

司法能動不能突破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基本原則。一方面不能逾越司法權的功能去行使相關權力,另一方面不能背離實現正義這樣乙個基本的目的去主動行使職權

三.材料一:消費者傅某在b市一家精品店購買了一塊鍍金手錶,**40元。當時,傅某懷疑手錶是假貨,但精品店負責人說不會有假,並指出如果有假可以按照商場的店堂告示「假一罰十」來賠償。

幾天後,傅某找人鑑定認定該錶為假冒,傅某即向精品店老闆討要說法,遭拒。精品店認為該承諾的最終解釋權在商店,主張「十」不是「十倍」;並說「假一罰十」與《消費者權益保**》第49條規定的加倍賠償原則相牴觸,所以他的承諾沒有法律效力,因此,他不能作出十倍的賠償。但他同時表示「願意按《消費者權益保**》加倍賠償處理」,即退還40元貨款,再加倍賠償40元。

傅某向b市消協投訴,要求精品店按「假一罰十」的承諾進行賠償。最終,消協經過調解認為「假一罰十」承諾有效,精品店按照「假一罰十」的承諾,賠償消費者傅某400元。

材料二:消費者馬某在g市一百貨商場未付款就拿走價值120元的商品,商場以店堂告示「偷一罰十」為依據,要求對馬某罰款1200元,並指出這是行業常規。雙方僵持到中午,馬某最終同意前往銀行取款接受罰款,被商場依「偷一罰十」的規定罰款1200元。

後來,他以名譽權受到損害為由提起訴訟。被告主張原告自願接受罰款,該民事法律行為合法有效,原告則堅持自己拿走商品是一時疏忽,不構成偷竊,商場無權對其進行處罰和損害其名譽。g市l區法院認定「偷一罰十」的店堂告示無效。

判處商場立即把罰款退還原告。g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告已經構成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仍判處商場立即把罰款退還原告,但是對於未付款即將商品帶出商場的原告,除了要求分攤訴訟費用以外,並不罰款或要求悔過。

從法律淵源與法律適用的有關原理角度,分析兩個材料中店堂告示在法律裁判中的作用及侷限性。

【答案】本題反映的實質是習慣在法律適用中的作用及其侷限性的問題。本題中的「偷一罰十」與「假一罰十」都是兩種經營者訂立與形成的行規,社會行規屬於社會習慣的一種,它們都是當代中國法的非正式淵源,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法律糾紛解決的重要依據,在一定範圍與程度上實現法律正義。要正確分析它們的作用與侷限性需要我們從習慣作為一種非正式法律淵源的基本原理出發來了解。

作為一種非正式的法律淵源,習慣在法律適用中的積極作用主要表現在填補法律漏洞、發展成文法、增強糾紛解決的理由、實現「三個效果的統一」這幾個方面。從第乙個材料來看,「假一罰十」通過調解予以確認,正說明了習慣可以發展成文法的目的,防止《消法》「加倍賠償」機械理解,更好的實現「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立法目的。同時,通過這一行規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解決了糾紛,也說明習慣可以成為解決糾紛的理由,更好的實現了社會效果,同時也提高了糾紛解決的效率,成為一種不同於法律本身的糾紛解決工具。

作為一種非正式的法律淵源,習慣在法律適用中也是存在侷限性的。最重要表現在它不能與現行成文法相違背、其內容本身要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還需要法官的最終認可。本案「偷一發十」被法律認定為無效正體現了這些侷限性。

首先,這個行規本身與現行法律相違背。因為普通民事主體不能認定乙個人在法律上構成了盜竊,也不能執行處罰權;另一方面,強制性地規定消費者承擔過重的義務,也是對作為弱勢群體的消費者的不公平,因此這個習慣沒有被法官認可,說明了其自身存在不可克服的侷限性。

綜上所述,習慣在司法裁判中既有巨大的積極作用,也有需要注意的侷限性。我們需要在制度設計上創造更多更好的條件與空間,來實現其積極的一面,抑制其消極的一面。

四:河南周口益民公司成立於2023年,經營範圍為管道燃氣、燃氣具、高新技術和房地產。2023年,原周口地區建設局批准該公司為周口城市管道燃氣專營單位。

在取得該文後,益民公司先後取得燃氣站與燃氣管網鋪設的許可證等批文。到一審判決為止,該公司依據實際鋪設了一些管道。2023年11月,周口市建設委員會以原周口地區建設局的授權益民公司專營缺乏法律依據為由,撤銷了該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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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08年3月28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楚某夥同於某 高某預謀盜竊後來到某市乙個超市準備實施盜竊。楚某一人先從超市後窗戶進入超市,被居住在超市內的業主劉某發現,楚某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威脅劉某,雙方發生廝打。在廝打中,被告人楚某看見於某 高某站在窗外向超市內看時便喊 進來,快點。於某 高某就用石頭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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