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緊急應變基本資料
第一節安全衛生及毒化物管理組織、制度及系統
第一條本校之安全衛生管理組織、制度及系統,依本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實驗場所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設定要點」辦理。
第二條實驗室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架構如下:
第三條管理制度如下
核可制度:各系所實驗室欲使用或貯存之毒性化學物質,應依規定提出申請,取得台中市環境保護局核可檔案後,始得運作。
紀錄申報制度:各系所實驗室取得核可運作之毒性化學物質,平時應記載廠商資料、購入數量、使用紀錄等,並存檔以備環保組或台中市環境保護局申報查核之用。
查核制度:環保組查核各系所使用或貯存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標示或運作場所及
設施,如有不符規定者,應立即改善。
第二節實驗室及學生分布狀況、校區建築物
第四條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本校有關實驗室及學生分布,以實
驗室一次上課容納最多學生人數之狀況詳如附錄一。
第五條本校平面圖、消防裝置配置及避難逃生圖詳如附錄二。
第二章危害性物質之使用現況
第一節危害性化學物之種類及數量分布狀況
第六條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本校實驗室所使用之危害性化學物之種類及數量分布使用情形應填寫危害物質清單(附錄三),每學年度開學前統計一次總數量,置備危害物質清單一式三份,分別由實驗室、各系所辦公室、勞工安全衛生中心存查。
第2節掌握危害性化學物質危害性相關資料
第七條依據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第三章規定,含有危害物質之每一物品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應製備物質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中易取得之處,並隨時檢討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
第八條危害性化學物質事故現場緊急應變處理初期決策之判斷,由緊急應變現場指揮官(參考2023年版北美洲緊急應變指南,消防署**http:防救災資料庫)處理事故現場。
第三章現行危害物之管制措施
第一節危害物申購管制措施:
第九條使用毒性化學物質前,應先向台中市環境保護局申報核准,取得核可檔案。
第十條採購毒性化學物質時,應向取得環保署核發之販賣毒化物許可證之廠商購買。
第二節危害物貯存管制措施
第十一條毒性化學物質應詳列名稱、購入日期、數量、使用狀況及存量增減狀況等,並造冊存檔,以備環保組或台中市環境保護局查核。
第十二條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或其貯存場所應依規定明顯標示其毒性、汙染危害性及其緊急防治措施。
第十三條貯存毒化物時,應就其各自特性選擇適當之貯存方法。
第十四條毒性化學物質,應依規定標示清楚,置於安全容器或櫃中,並加鎖管理。
第十五條必須根據危害通識規則,建立危害物質之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並置於實驗室內易取得之處。
第十六條藥品的儲存須考慮溫度、濕度以及受震動等影響而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條須注意藥瓶的瓶蓋是否旋緊,是否易破損或腐蝕。
第3節危害物使用及廢棄措施
第十八條毒性化學物質之使用,應在指定之工作區域內進行,實驗室門口並應貼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同時禁止閒人入內。
第十九條操作毒性化學物質時,應配戴適當之個人防護具,以策安全。
第二十條毒性化學物質停止運作後,其殘留物應依廢汙管理安全處理。
第二十一條各系所之毒化物管理員應定期查核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情況。
第二十二條毒性化學物質若發生汙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時,應立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並報知各系所主管或環保組,若情節重大時,再通報台中市環境保護局。
第四章緊急應變系統
第一節緊急通告與通報程式
第二十三條本校緊急通告與通報程式如下所示:
本校應變組織架構如下:
第二節應變組織架構
第二十四條緊急應變組織架構編組、負責人、職掌及聯絡通報**如下:
第二十五條緊急應變組織架構、編組名冊明細如下:
東海大學緊急應變組織架構
理學院緊急應變編組名冊
★備註:相關人員隨本職進退。
理學院緊急應變編組名冊
★備註:相關人員隨本職進退。
工學院緊急應變編組名冊
東海大學一六學年度管理學院資訊管理學系必修科目
下2333333121 上233311 下233311 上3328 下332210 上22下 本系選修課程學分至少需達25學分。曾報名參加本校規定之英文檢定測驗未通過者,修習替代課程學分不可計入畢業學分。通識四領域必選其中三領域。至少選修14學分。備註課基中文 程礎外文通識必修科目 人文學科自然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