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複審申請書

2021-10-26 07:19:16 字數 1840 閱讀 5466

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

(首頁)

爭議商標:

類別:註冊號:

引證商標:

★類別:

★註冊號:

申請人名稱:

通訊位址:

郵政編碼:

聯絡人:

聯絡**(含區號):

商標**組織名稱:

聯絡人:

聯絡**(含區號):

被申請人名稱:

位址:同時/曾在哪些類別對

相同商標提出評審申請:

是否需要提交補充證據材料:是□; 否□

申請人章戳(簽字商標**組織章戳

**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注:填寫此申請書(首頁)時請認真閱讀背面的填寫須知,並應按照須知要求提供相應檔案材料。

填寫須知

1. 此申請書(首頁)適用於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提出的對已註冊商標的所有爭議裁定申請。

2. 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提出的商標爭議裁定申請須填寫「★」欄目。

3. 具體評審請求、理由、事實依據及相關證據應按《商標評審規則》和所附《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正文樣式)要求另附材料,連此申請書(首頁)一併提交。對部分商品或服務申請爭議裁定的,須在所附材料中具體列明。

此申請書(首頁)及有關材料需按照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4. 爭議或引證商標為國際註冊的,應在註冊號前加「g」。

5. 申請人為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的,須填寫準確的名稱和有效的聯絡位址。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在其名稱後填寫其身份證件號碼。

6. 引證商標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或多類別的,應選擇其中乙個填寫,其他引證商標應在所附材料中寫明。

7. 共同申請人或共有商標的當事人參與商標爭議活動的,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共有商標的當事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標註冊簿中載明的順序第一人為代表人,在此申請書(首頁)申請人及其聯絡人或被申請人欄目中只填寫代表人的名稱、位址及其聯絡人、聯絡**,其他共同申請人或共有商標的當事人應在具體材料中寫明。代表人發生變更時須有被代表的當事人書面授權。

8. 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授權其在中國的代表人辦理商標評審事宜的,其代表人視為申請人的聯絡人,並在申請人的聯絡人、通訊位址、聯絡**欄目中填寫相應的內容。

9. 申請人是否需要提交補充證據材料,請在相應的方框內劃「√」。

10. 未委託商標**組織的,不需填寫商標**欄目。

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

(正文樣式)

申請人名稱:

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職務:商標**組織名稱:

位址:被申請人名稱:

位址:評審請求:

事實與理由:

附件:申請人章戳(簽字商標**組織章戳

**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說明:1、 此書式是供當事人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對已註冊商標的所有爭議裁定申請時使用的文書樣式。申請人中需按本申請文書樣式要求書寫申請書,不受此文書樣式篇幅限制。

2、 申請人按此文書樣式提交的註冊商標爭議申請書,應列印、印刷或者用鋼筆、毛筆書寫。

3、 申請人所提出的「評審請求」,應寫明所依據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具體條款和具體請求。申請人對部分商品或服務提出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的,須在「評審請求」中寫明。

4、 申請人在闡述「事實與理由」時,應寫明有關事實所依據的證據,並應另外提供證據目錄清單,寫明證據的名稱、**和要證明的具體事實。

5、 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提出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時,應在「事實與理由」中寫明所引證的註冊商標、類別、註冊號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等內容。

6、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寫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

商標異議複審申請書

首頁 被異議商標 類別 申請號 國際註冊號 異議裁定發文號 申請人名稱 通訊位址 郵政編碼 聯絡人 聯絡 含區號 商標 機構名稱 聯絡人 聯絡 含區號 被申請人名稱 位址 是否需要提交補充證據材料 是 否 申請人章戳 簽字商標 機構章戳 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注 填寫此申請書 首頁 時請認真閱讀背面...

商標異議複審申請書 正文樣式

正文樣式 申請人名稱 位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職務 商標 組織名稱 位址 被申請人名稱 位址 評審請求 事實與理由 附件 申請人章戳 簽字商標 組織章戳 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本申請書副本份 說明 1 此書式是供當事人依據 商標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異議複審申請時使用的申請...

商標異議複審申請書正文樣式

商標異議複審申請書 正文樣式 申請人名稱 位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職務 商標 組織名稱 位址 被申請人名稱 位址 評審請求 事實與理由 附件 申請人章戳 簽字 商標 組織章戳 人簽字 年月日年 月日 本申請書副本份 說明 1 此書式是供當事人依據 商標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