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隱患問責制管理辦法

2021-10-10 19:32:57 字數 2184 閱讀 4494

魯寧輸油處事故隱患問責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全員動手、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對事故的預控,把事故隱患當作事故來管理,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責任追究,從而防止或減少事故的發生,確保本質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事故隱患問責制,是指處安委會對處屬各單位及個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崗位安全職責,致使出現重要事故隱患或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整改不力而重複出現事故隱患,給安全生產帶來威脅的行為,依照本辦法予以過問並追究責任的制度。

第三條處屬各單位必須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求真務實,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全員動手、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增強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一級抓一級,逐級負責,抓好落實;針對薄弱環節,採取過硬措施,加強監控、治理和消除事故隱患,堅決遏制事故的發生。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對處屬各單位全體領導幹部、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相關責任人的問責。

第二章問責範圍

第五條安全管理工作效能低下,安全法規執行不力,致使本單位出現事故隱患:

1. 不認真學習和不執行安全規程、操作規程、維修保養規程,違反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勞動紀律,致使出現重要事故隱患;

2. 對發生在其他單位的事故隱患沒有引起高度重視,沒有做到舉一反三,沒有認真吸取教訓,導致相同事故隱患重**生;

3.裝置安全監管、直接作業環節和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

未能有針對性地抓好安全生產,存在重要事故隱患;

4.工作不認真、作風拖拉、放鬆管理、玩忽職守等不作為而導致存在重要事故隱患;

5.各級要害部位、要害崗位、裝置的承包人員不能很好的履行承包責任,導致承包範圍內出現重要事故隱患。

第六條安全責任意識淡薄,事故隱患整改不徹底:

(一)未能按時完成集團公司、公司、處事故隱患整改專案;

(二)事故隱患的整改不徹底、不規範、不完整、不及時;

(三)事故隱患重複出現;

(四)一時無法整改的事故隱患未制定應急預案和防範措施。

第三章問責原則

第七條隱患問責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責任追究一視同仁,平等對待。

第八條隱患問責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標準和制度為準繩,遵循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九條隱患問責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

(一)事故隱患形成原因不明不放過;

(二)事故隱患形成的責任不清不放過;

(三)事故隱患防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四)事故隱患責任人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四章問責程式

第十條處安委會發現處屬單位有本辦法第

五、六條規定情形之

一,或根據下列情況,可以決定啟動問責程式:

(一) 職工向安委會提出的舉報、控告(附有10人以上簽名的

相關證據材料);

(二)處長辦公會議提出的問責建議;

(三)安全生產排程會議提出的問責建議;

(四)安全生產管理五個保證體系部門提出的問責建議。

第十一條問責程式啟動後,可以責成被問責單位主要領導當面匯報情況,也可以責成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調查核實。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妨礙、阻撓

調查工作的開展。

第十三條調查組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調查工作,報告調查結果,並按下列規定提出處理建議:

(一)被問責單位不存在本辦法第

五、六條規定情形的,提出終止問責的建議;

(二)被問責單位有本辦法第

五、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提請對其追究責任,並提出追究責任方式的建議。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追究責任的方式為:

(一)按經營責任制和其它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二)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三)通報批評;

(四)責令在處安全生產排程會議上做出書面檢查;

(五)對有責任的處級幹部交處黨委處理,對有責任的科級幹部誡勉談話,對有責任的專業技術人員黃牌警告,對有責任的其他人員按處規處理;

(六)停職反省;

(七)責令其引咎辭職。

上述方式可以單處或者並處。其中,做出停職反省或責令其引咎辭職決定的,應當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和任免程式執行。

第十五條調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導致調查

報告出現重大錯誤的,應當依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的規定給以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處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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