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學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021-10-09 15:37:53 字數 1285 閱讀 4172

第一條學校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加強學生春(秋)遊和其他教育教學活動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條各校應本著「教育在先,預防在前」的原則,堅持不懈地抓好學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課堂教學內容,結合中小學生的特點,落實交通安全教育進教材、進課堂的要求;充分利用《人自然社會》等地方通用教材,通過安全教育周、新生入學教育、安全知識講座、周班會、活動課、演練等多種形式和廣播、電視、宣傳櫥窗、板報、校園網等載體,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強化學生交通安全意識,增長學生交通安全知識,培養學生良好的交通行為習慣。

第三條學校安排校外教育教學活動中,應加強對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學生外出活動提倡就近、徒步的原則。活動中如涉及用車用船的,要嚴格執行我局有關學生用車用船的規定,必須使用交通部門認可的具有營運資格的客運公司車輛及船隻,事先與具有資質的客運企業簽訂書麵包車包船運輸協議,合理安排班車、渡船、線路,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應急措施,確保學生出行安全。嚴禁租用其他單位、學校用於接送職工、師生的自備車。

第四條有學生接送車輛的學校必須按規定取得由省公安廳負責製作的「學生接送車」標誌牌,並嚴格執行省公安廳等四部門《關於加強中小學學生接送車的管理意見》的有關要求,無「學生接送車」標誌牌的學校自備車輛不得接送學生上下學。要嚴格執行接送車輛和駕駛人員的准入制度,建立接送車輛和駕駛人員檔案。學校應當對每次接送學生的時間、人數等情況,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台賬。

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室副座不准乘坐中小學生,接送學生時要杜絕超載現象。

第五條學校應通過學校家長會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家長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家長的安全乘車意識和責任,形成學校、家庭和社會共同預防學生交通事故的聯動機制。

第六條各校要教育學生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教育學生不乘坐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拖拉機等非客運車輛,不乘「黑車」、「病車」和超載車。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學生放學時盡可能安排值勤教師在樓梯口、校門口進行安全疏導,避免因過於擁擠引發事故。有條件的學校可以視學校門口的交通情況建立學生放學路隊或佩戴小黃帽制度。

第七條城區中小學校的早操、跑步等體育活動應盡量安排在校園內進行,嚴禁學校組織學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進行集體跑步等體育活動。因體育場地欠缺,只能安排在校園外開展體育活動的中小學校,可以暫時組織學生在附近的安全場所內進行相關活動。

第八條中小學校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城管部門共同研究安全措施並加以落實。

第九條杜絕將中小學校校園出租用於停放社會車輛、從事其他非教學活動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學生安全的活動。

第十條各校應主動與交通、公安部門聯絡,加緊落實保障學生交通安全的各項措施,在校園周邊創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環境。

幼兒園學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學校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加強學生春 秋 遊和其他教育教學活動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二條各校應本著 教育在先,預防在前 的原則,堅持不懈地抓好學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課堂教學內容,結合中小學生的特點,落實交通安全教育進教材 進課堂的要求 充分利用...

幼兒園交通安全管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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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交通安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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