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秘籍

2021-09-19 08:59:28 字數 5049 閱讀 7133

十八、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1 民事行為的成立

民事行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素的客觀情況。民事行為成立要件可分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別成立要件。民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指民事行為必須具備當事人、意思表示、標的等幾個方面的要素。

民事行為的特別成立條件,是指成立某一具體的民事行為除須具備一般條件外,還須具備的其他特殊事實要素。如保管行為以保管物交付為特別成立要件。

2 民事行為的生效

民事行為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認可的效力。生效的民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具有同一含義。

民事行為的成立與民事行為的生效是兩個既有聯絡又有區別的法律概念。民事行為的成立是民事行為生效的邏輯前提。一項民事行為只有成立以後,才談得上進一步確認其是否有效的問題。

在大多數情況下,民事行為的成立與民事行為的生效在時間上是一致的,即在民事行為成立時即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少數情況下,民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在時間上才不一致。例如,附延緩條件的民事行為具有成立效力,在條件成就前不具有生效效力。

3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其實質要件為:(1)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 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民事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的行為,因此,它要求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即行為人的意思表示須是自願的、意思表示須是真實的。(3)內容合法。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合法並非指必須要有法律依據,而是指不違法,即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範。

不違法的行為就是合法的。依據《合同法》,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違反地方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不能當然作為合同無效的依據。

在身份法領域,行為不能違背社會善良風俗。(4) 標的須可能和確定。標的可能是指民事行為的標的可能實現。

標的不能,即民事行為的標的不可能實現的,民事行為不生效力。標的確定,即標的是具體的、明確的,如大公尺、小麥可為確定,糧食則不確定。

其形式要件: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只要具備實質要件就發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還須具備形式要件才發生效力。

[難點辨析]

第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效力。其規則如下:(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報酬、贈與、獎勵的行為有效,該行為自始、當然有效,不存在其監護人的追認問題。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進行的細小民事行為有效。例如,9歲的三年級學生,利用母親所給的零用錢到商場購買鉛筆、橡皮的行為。(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進行的其他民事行為無效。

其他的民事行為,應由其監護人**。在實務中,其監護人對無民事行為人進行的其他民事行為,予以追認也發生效力。例如,9歲的小學生將自己的鋼筆送給同學作生日禮物的行為,經父母追認,就發生效力。

問題是,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規定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的追認權問題。此處,監護人的追認與監護人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追認不同,對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的追認,是輔助行為,是使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效力未定行為通過追認發生有效效力。而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的追認,不應視為輔助行為,而應視為**行為,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他行為不具有意思行為的意義,其行為性質是無效行為,而不是效力未定的行為。

第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效力。其規則如下:(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報酬、贈與、獎勵的行為有效;(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進行的與其能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有效。

這裡所說的與其能力相適應,應根據行為的性質、交易數額、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生活的關聯程度等方面予以認定。(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進行的與其能力不相適應的合同行為效力未定。通常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進行的涉及不動產的行為、涉及智財權的行為,均認定為與其能力不相適應。

(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進行的與其能力不相適應的單方行為、身份行為無效。例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進行的拋棄財產的行為、遺囑行為均不具有效力。在此種情況下,其監護人也不存在追認其行為效力的問題,否則,不利於對未成年人利益的特別保護。

【題例】

甲、乙均為年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一次,甲和乙互換價值大約3000元的禮物,甲的父母表示同意。乙的母親因在外地,乙的父親表示同意。乙的母親知道後,表示反對。

甲、乙互換禮物的行為效力如何?(a)

a 有效,因為得到了雙方法定**人的追認

b 無效,因為乙的母親表示反對

c 可撤銷,因為乙的母親表示反對

d 部分有效,因為乙的父親表示同意

第三,注意登記生效的民事行為。法定登記才能生效的民事行為一般包括婚姻行為、收養行為、公司設立行為等。

十九、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條件,是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的成就或不成就來決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或消滅的附款。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規定一定的條件,並且把該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為限定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依據。

民事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是指決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和消滅的特定事實,它應當具備下列特點:(1) 應是將來發生的事實。如果在為民事法律行為時已經發生的事實,則不能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

(2) 應是不確定的事實。如果能夠肯定將來必定會發生或者能夠肯定將來根本不會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條件之確定,以民事法律行為當時客觀不確定為必要,當事人是否知其不確定,在所不問。

(3)應是由行為人約定的事實。條件是行為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能是法律規定或者合同性質決定的事實。(4) 應是合法的事實。

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條件不能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民事行為附有違法條件,該行為當然無效。

[難點辨析]

第一,不得附條件的民事行為。《民法通則》第62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的條件時生效。

通說認為,除了法律明確規定不得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外,其他民事法律行為均可以由行為人設定條件,以此來限制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從而滿足行為人的各種不同需要。不得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1)妨礙相對人利益的。

這主要是指形成權的行使。如:《合同法》第99條第2款規定,法定抵銷不得附加條件。

(2)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的。這主要有:結婚、離婚、收養或終止收養、接受繼承或拋棄繼承、票據行為等。

如:《票據法》第33條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效力。

第二,民事法律行為與其所附條件的關係。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與該民事法律行為不形成主從關係,即不能認為,民事法律行為是主行為,所附條件是從行為。因為,條件是否成立,不決定於條件所附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為的所附條件是該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款,構成對該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限制。它與民事法律行為的要素不同。民事法律行為的要素與民事法律行為的關係是部分與整體的關係。

如:你要買貨就得付錢,就不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買貨不是付錢的條件,買貨與付錢都是民事法律行為的要素。

2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1) 附延緩條件與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延緩條件又稱停止條件,是指民事法律行為中所確定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要在所附條件成就時才能發生法律效力。解除條件又稱消滅條件,是指民事法律行為中所確定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在所附條件成就時失去法律效力。(2) 附肯定條件與附否定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肯定條件又稱積極條件,是指以發生某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內容。否定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是指以不發生某種事實為條件的內容。

3 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關於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應明確以下幾點:(1) 條件成就,是指構成條件內容的事實已經實現。

對於積極條件,以條件事實的發生為條件成就。對於消極條件,以條件事實的發生為條件不成就。(2) 條件不成就,是指構成條件內容的事實確定不實現。

對於積極條件,以該事實的不發生為條件不成就。對於消極條件,以該事實的發生為條件不成就。(3) 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擬制。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阻止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的人,須為因條件成就或不成就而受利益的當事人。如為第三人阻止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為擬制。

(4) 條件成就的效力。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時,該民事法律行為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時,該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解除。

非要式法律行為的條件一旦成就,民事法律行為就直接發生或解除效力。而對要式法律行為,條件成就並不直接發生或解除行為的效力,還需確定形式要件是否具備。(5) 條件不成就時的效力。

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條件不成就時,該民事法律行為不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條件不成就時,視為該民事法律行為不再附有條件。(6) 條件成就與否未確定前的效力。

相對人在條件成就與否未確定前,應有因條件成就而取得權利或利益的希望。此種權益狀態,稱為期待權,法律應予保護。

【題例】

甲打算賣房,問乙是否願買,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說:"如果明天早上7點你家屋頂上來了喜鵲,我就出10萬塊錢買你的房子。"甲同意。

乙回家後非常後悔。第二天早上7點差幾分時,恰有一群喜鵲停在甲家的屋頂上,乙正要將喜鵲趕走,甲不知情的兒子拿起彈弓把喜鵲打跑了,至7點再無喜鵲飛來。關於甲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c2008/三/6)

a 合同尚未成立 b 合同無效

c 乙有權拒絕履行該合同 d 乙應當履行該合同

4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期限,是當事人以將來確定事實的到來決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附款。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期限,並把該期限的到來作為行為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發生、變更、消滅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1) 附延緩期限與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附延緩期限又稱為始期,是指民事法律行為雖然已經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來之前不發生效力,待到期限屆至時,行為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才開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解除期限又稱為終期,是指在約定的期限到來時,該民事法律行為所確定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法律效力消滅的民事法律行為。(2) 附確定期限與附不確定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確定期限是指期限事實和時間業已確定的期限。

不確定期限,是指期限事實的發生雖已確定,但其發生時間不確定。

附延緩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期限到來時,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效力。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期限到來時,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消滅。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期限到來前,其效力與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條件未成就時效力相同,即相對人享有期待權。

[難點辨析]

應注意附條件民事行為與附期限民事行為的區別。其區別在於條件是可能發生或者不可能發生的,而期限則是肯定要到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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