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通風安全裝備標準

2021-09-18 02:39:53 字數 4798 閱讀 5441

煤礦企業通風、防塵及排水標準

mt/t 5016—96

1 總則

1.0.1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煤炭工業有關安全法規、指令和方針、政策、推廣應用先進可靠的煤礦安全技術和裝置,規範礦井通風安全裝備設計,保證礦井合理的安全裝備水平,提高設計效率和設計質量,制訂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於新建、改擴建礦井,生產礦井可參照執行。本標準不適用於鄉鎮(個體)煤礦。

1.0.3 礦井安全裝備設計中,首先應根據礦井條件按有關要求酌情建立礦井集中安全監測及生產監控系統。

在此基礎上,根據本標準對其他通風安全裝置器材進行合理配備。通風安全裝備應從國情及礦井具體條件出發,因地制宜地採用新技術、新裝置、新材料,不斷淘汰落後裝置。

1.0.4 礦井通風安全裝備,除應遵守本標準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2 礦井通風安全基本裝備

2.1 礦井通風檢測

2.1.1 礦井必須配備有足夠數量的風表、乾濕溫度計、空盒氣壓計、u型傾斜壓差計、皮託管及礦井通風多引數檢測儀等通風檢測儀器儀表。

其數量應能滿足礦井通風日常管理、瓦斯(含二氧化碳)等級鑑定、反風演習工作的需要,並按礦井測風或通風阻力測定同時工作的組數配備。

2.1.2 礦務局應裝備風速表校驗裝置和主扇效能測定儀。根據所屬礦井的風表數量,可配備1~2臺風速表校驗裝置,並根據所屬礦井或分割槽主扇的數目,配備1台主扇效能測定儀。

2.2 礦井氣體檢測及其它

2.2.1 礦井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光學瓦斯檢定器和適量的高濃度瓦斯檢定器、可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並應配有瓦斯報警礦燈。其配備範圍和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a)礦通風科專職幹部、專職瓦檢員必須配備光學瓦斯檢定器。

b)高濃度(ch40%~100%)瓦斯檢定器,其數量可按礦井的採區數目配備。

c)可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瓦斯報警礦燈的配備,應符合現行的《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

2.2.2 礦井必須配備必要的瓦斯、氧氣檢測儀和一氧化碳檢定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a)瓦斯、氧氣檢測儀可按中、小型礦井5~10臺,大型礦井20~45臺配備。

b)一氧化碳檢定器的數量可按礦井的採區數目配備。

2.2.3 礦井應配備瓦斯檢定器校正裝置。

其數量應根據礦井瓦斯檢定器的數量,按中、小型礦井1~2臺,大型礦井2~5臺配備。瓦斯檢定器綜合校驗台宜在2.4mt/a及其以上大型礦井裝備1臺,1.

8mt/a及其以下礦井可在礦務局裝備1~2臺,集中統一進行瓦斯檢測儀器儀表的校驗。

2.2.4 礦務局必須裝備標準氣樣配氣裝置,根據所屬礦井瓦斯檢測裝置的數量配備1~2套。

2.2.5 礦井的綜採、高檔普採工作面的採煤機,必須裝設採煤機瓦斯斷電控制儀,並按每台採煤機1臺配備。

2.2.6 區域性通風機和掘進工作面中的電氣裝置,必須裝設風電閉鎖裝置。

在低瓦斯礦井中的瓦斯異常區域、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每個掘進工作面均應裝設1套風電瓦斯閉鎖裝置,並應有20%的備用量。

2.2.7 礦井都應配備隔爆型電纜硫化熱補器。在綜採或高檔普採礦井,每個採煤工作面可配備1臺;其它礦井可每個採區配備1臺。

2.3 礦井粉塵檢測

2.3.1 礦井必須配備全塵和呼吸性粉塵的取樣器和測定儀,其數量應根據礦井井型及防塵專業人員數配備;並根據礦井採掘工作面數目配備個體取樣器。

礦井、礦務局應建立專門的粉塵化驗室,配備分析天平、乾燥器及其它配套儀表1套。

2.3.2 礦務局應裝備測定粉塵濃度、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矽(sio2)含量及粉塵分散度的儀器及配套器材各1套。

2.3.3 礦井的錨噴支護巷道應採用混凝土噴射機除塵器除塵,每個錨噴工作面應配備1臺,並配有50%的備用量。

2.3.4 礦井的掘進工作面應根據巷道掘進機械、區域性通風方式和相互匹配的通風除塵系統採用除塵裝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a)每台巷道掘進機應配1臺除塵器,並應符合現行的《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b)每個鑽爆法掘進工作面應配備1臺掘進通風除塵器,並配備有20%的備用量。

2.3.5 錨噴工作面的錨噴隊應配備壓風呼吸器,並根據錨噴工藝(打眼、錨噴)的作業人員數按每個錨噴工作面配備1型、2型壓風呼吸器各1臺。

2.3.6 3.0mt/a及其以上的大型礦井,可配備1~2臺呼吸性粉塵連續測定儀。

2.4 礦山壓力及地質測量

2.4.1 礦井必須對採掘工作面及井巷進行礦壓觀測和配備各類礦壓觀測儀器儀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a)綜採工作面必須配備圓圖壓力記錄儀和液壓支架壓力下縮自記儀。其數量應根據液壓支架型別(4柱或2柱式)和在工作面布置的測點數確定。

b)高檔普採工作面必須配備單體液壓支柱測力計,其數量應根據工作面布置的測點數確定,每個工作面可配備5個。

2.4.2 礦井的非綜採工作面應裝設頂板動態儀或頂板下沉速度報警儀。每個回採工作面可配備2臺。

2.4.3 礦井可配備一定數量的測槍、液壓枕和鑽孔油枕應力計,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a)測槍可根據井型,按中、小型礦井1~3臺,大型礦井3~5臺配備。

b)液壓枕宜根據井型,按中、小型礦井20~30個,大型礦井30~50個配備。

c)鑽孔油枕應力計可按每個回採工作面:個配備。

2.4.4 礦井的錨噴支護巷道應採用超聲波圍岩裂隙探測儀。其數量可根據井型並結合礦井的錨噴支護巷道數量,按中、小型礦井1~3臺,大型礦井3~4臺配備。

2.4.5 礦井應根據井田地質構造的複雜程度配備防爆型坑透儀和防爆礦井地質雷達儀。其數量宜在大型礦井各配備1~2臺,中、小型礦井可不配備。

2.4.6 開採有衝擊地壓煤層的礦井,應裝備地音監測系統和微震監測定位系統。其數量應根據礦井衝擊地壓的嚴重程度,按每個礦井各1~2套配備。

2.4.7 礦井的地測部門應配備地質測量裝置儀器。其常規技術裝備的品種和數量,應能滿足地質測量工作的需要,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a)礦井應根據礦井測量工作的內容和精度要求配備相應的經緯儀和水平儀。大型礦井的測量儀器應與礦井的機械化程度相適應。

1)經緯儀:按中、小型礦井1臺j2級、3~8臺j6級光學經緯儀;大型礦井1臺組合式防爆速測儀、8~12臺j6級光學經緯儀配備,並在2.4mt/a及其以上礦井加配1臺雷射經緯儀。

2)水平儀:按大、中型礦井1臺s1級,中、小型礦井2~3臺s3級,大型礦井3~5臺s3級水平儀配備。

b)測距儀的配備,可按0.9mt/a及其以上礦井配備1臺防爆光電測距儀,2.4mt/a及其以上礦井宜加配1臺中短程紅外線測距儀。

2.4.8 礦務局宜裝備1臺陀螺經緯儀。

2.4.9 礦井應配備適量的平板儀、礦井掛羅盤等輔助測量儀器及地質羅盤,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a)平板儀可按中、小型礦井2~3臺,大型礦井3~5臺配備。

b)礦山掛羅盤可按中、小型礦井3~4個,大型礦井4~6個配備。

c)地質羅盤應根據礦井的地質專業人員數,按中、小型礦井2~3個,大型礦井3~5個配備。

2.4.10 礦井的掘進工作面應配備雷射指向儀。每個掘進工作面配備1臺。

2.5 礦山救護類裝置

2.5.1 礦井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自救器,低瓦斯礦井採用過濾式、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採用化學氧自救器。

其數量應按井下工人和生產管理人員出勤總人數配備,並有5%~10%的備用量。

2.5.2 化學氧自救器配備zj-2型、過濾式自救器配備zj-1型自救器氣密檢查儀。其數量宜以每200個自救器配1臺。

低瓦斯礦井採用的過濾式自救器,還應增配自救器專用稱重儀,根據井型大小,配備1~4臺。

2.5.3 輔助礦山救護隊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氧氣呼吸器及氧氣充填幫浦和氧氣呼吸器校驗儀等附屬裝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a)氧氣呼吸器及附屬裝備可按中、小型礦井1~2個小隊、大型礦井1個中隊編制的技術裝備予以配備。

b)氧氣呼吸器:2h呼吸器按井型配5~10臺;4h呼吸器,按中、小型礦井10~20臺,大型礦井25~50臺配備。

c)氧氣充填幫浦和氧氣呼吸器校驗儀按中、小型礦井1~3臺、大型礦井3~5臺配備。

3 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裝備

3.1 一般規定

3.1.1 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基本裝備應符合本標準第2章的規定。

3.2 高瓦斯礦井裝備

3.2.1高瓦斯礦井必須配備瓦斯壓力測定儀和瓦斯解吸儀及取樣裝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a)瓦斯壓力測定儀可按中、小型礦井2~3臺,大型礦井3~4臺配備。

b)瓦斯解吸儀及取樣裝備可按中、小型礦井1~3套,大型礦井3~4套配備。

3.2.2 高瓦斯礦井應配備適量的風動鑽機,可按每個採區1臺配備。

3.2.3 高瓦斯礦井的回採工作面採用u型通風且有壓風系統時,可按每個回採工作面配備1~2臺礦用塑料氣動區域性通風機。

3.2.4 高瓦斯礦井應配備地勘用煤層瓦斯含量和成份測定儀。中、小型礦井可配備1臺。大型礦井可配備1~2臺。

3.3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裝備

3.3.1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下簡稱突出礦井)必須按本標準第3.

2.1條~第3.2.

4條的規定配備瓦斯壓力測定儀、瓦斯解吸儀及取樣裝備、風動鑽機、礦用塑料氣動區域性通風機、地勘用煤層瓦斯含量和成份測定儀。如礦井無u型通風工作面,不應配備礦用塑料氣動區域性通風機。

3.3.2 突出礦井必須配備瓦斯突出綜合**儀,其數量按中、小型礦井1~3臺,大型礦井3~5臺配備。

3.3.3 突出礦井應根據礦井的突出煤層和掘進工作面情況設定壓風自救系統,並應符合現行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的有關規定。

4 火災檢測及防滅火

4.0.1 火災檢測及防滅火裝置的配備應符合現行的《煤礦安全規程》,《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及《礦井防滅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4.0.2 開採有自燃傾向煤層的礦井應配備煤礦專用氣相色譜儀及煤自燃性測定儀與阻化劑噴射幫浦,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a)氣相色譜儀和煤自燃性測定儀可按1.8mt/a及其以下礦井各配1套(臺),1.8mt/a以上礦井則各配2套(臺),其中0.6mt/a及其以下礦井可不配備煤自燃性測定儀。

b)礦務局應配備1~2套氣相色譜儀。

礦井通風安全裝備標準

煤礦企業通風 防塵及排水標準 礦井通風安全裝備標準 mt t 5016 96 1 總則 1.0.1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煤炭工業有關安全法規 指令和方針 政策 推廣應用先進可靠的煤礦安全技術和裝置,規範礦井通風安全裝備設計,保證礦井合理的安全裝備水平,提高設計效率和設計質量,制訂本標準。1.0.2 本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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