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糧食質量安全分級監管的實施意見

2021-09-12 08:48:39 字數 3048 閱讀 2313

(討論稿)

為了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維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糧食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現對國家法律法規賦予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的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糧食質量及原糧衛生的監管職責和內容,結合我省糧食工作實際,實行分級監管,分級負責,並提出具體實施意見:

一、糧食收購環節的分級監管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糧食收購經營者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監管。其中市、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一)收穫期間,開展糧食質量調查和農藥殘留、重金屬汙染抽樣檢測,掌握轄區內糧食質量情況和原糧衛生狀況,並對糧食收購經營者進行服務指導;

(二)負責監督糧食收購者,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對收購的糧食進行質量檢驗。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按質論價收購,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生產者的利益。

水分、雜質超標的糧食,指導糧食收購經營者按照安全儲存技術規範要求和經營者的整理能力進行收購,監督經營者對水分、雜質嚴重超標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

色澤、氣味異常糧食或生芽、霉變及病蟲害超標的糧食應在摸清情況的基礎上,提請上級部門作出處理辦法。監督經營者按規定收購,單獨存放,按有關規定銷售或銷毀處理。有檢疫物件的糧食,監督經營者按國家有關規定收購和處理;

色澤、氣味異常,疑似存在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汙染糧食,或已確認為面源汙染區的糧食,應監督經營者送有資質的質檢機構檢測,按有關規定收購,單獨存放,並按有關規定銷售。

對新收購(輪換)入庫的市、縣級儲備糧,監督承儲單位送有資質的質檢機構,進行質量和衛生檢測,合格方可確認為市、縣級儲備糧。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一)組織指導各地開展糧食質量調查和農藥殘留、重金屬汙染抽樣檢測,彙總全省檢測結果,並按要求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送;

(二)出現區域性糧食收穫質量問題時,負責調查彙總相關情況,請示或作出相關規定;

(三)對新收購(輪換)入庫的省級儲備糧,負責質量和衛生檢測,符合國家中等質量標準、衛生標準或有關規定,方可確認為省級儲備糧。

二、糧食儲存環節的分級監管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糧食倉儲單位執行國家《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監管。其中市、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一)糧食倉儲單位倉儲設施應當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二)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汙染的有害物質混存;

(三)儲存糧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

(四)糧庫周圍不得有有毒有害氣體、粉末等汙染源;

(五)指導糧食倉儲單位,開展糧食儲存品質檢驗和存糧安全檢查,其中市、縣級地方儲備應進行定期儲存品質檢驗,防止儲存糧食陳化變質。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省級儲備糧儲存品質檢驗,監督省儲糧承儲企業執行日常監測制度,合理安排輪換,確保省級儲備糧儲存安全、質量良好。

三、原糧出庫環節的分級監管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經營者執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進行監督。其中,市、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一)經營者在糧食銷售出庫時,應當出具質量檢驗報告,銷售糧食的質量應當與檢測結果一致,檢查報告應當隨貨同行;

(二)在儲存期間使用過化學藥劑並在殘留期限內的糧食,應當檢驗藥劑殘留量;

(三)色澤、氣味明顯異常的糧食,應檢驗相關衛生指標;

(四)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應當經過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鑑定;

(五)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符合飼料衛生指標的糧食不得用作飼料原料。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一)與市、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監督省級儲備糧承儲單位,在省級儲備糧銷售出庫時,執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二)組織對已鑑定為陳化糧的糧食實施統一銷售出庫工作,監督銷售給具有陳化糧購買資格的經營者,並對銷售的陳化糧運輸、使用組織實施全過程跟蹤監督。

四、糧食運輸環節的監管

市、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運輸糧食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範進行監督。

(一)不得使用被汙染的運輸工具或包裝材料運輸糧食。

(二)糧食在運輸過程中,要嚴防汙染、雨濕、霉爛變質等質量事故。

五、糧食加工環節的監管

市、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對加工經營者儲存的糧食,按儲存環節的要求進行監督。對隸屬於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加工企業(含擁有國有產權、股權的企業)進行加工過程的監督:

(一)按照食品安全市場准入制度的要求,具***糧食質量和衛生必備的加工條件;

(二)執行購入糧食質量的索證制度,不得使用發霉變質的原糧、副產品進行加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新增劑,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不得有影響糧食質量、衛生的其他行為。

六、糧食批發、銷售環節的監管

市、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物件為:隸屬於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批發市場、超市、零售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認可掛牌的放心糧油工程零售單位、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企業、政策性用糧**單位、應急保供單位等,對上述單位執行糧食質量標準、衛生標準進行監督:

(一)批發市場應對入市成品糧開展糧食質量和衛生抽樣檢測,不符合標準的糧食不得入市交易。

(二)銷售糧食應當執行糧食質量標準、衛生標準,不得摻雜做假,以次充好;

(三)銷售中的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裝和標識,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標籤標準和有關規定,註明生產日期、儲存條件和保質期;

(四)批發和零售經營者嚴格執行質量索證制度;

(五)採購和**政策性糧食,必須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檢驗質量和衛生合格,不符合規定質量等級要求和衛生標準的,不得採購**。

(六)採購的市、縣級儲備成品糧,必須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檢驗質量和衛生合格,儲存期間應按儲存環節的要求監管。

七、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轄區內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抽查、監測工作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立全省糧食質量資訊資料庫,定期發布糧食質量資訊;組織培訓考核檢驗人員,推行檢驗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組織推廣有關新方法、新技術、新成果;負責對上級交辦、部門移送或受理的涉及糧食質量案件進行調查處理。

市、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嚴格執行質量和原糧衛生抽查監測工作的年度計畫;負責建立本轄區的糧食質量資訊資料庫,定期發布糧食質量資訊;負責上級交辦、部門移送或受理的涉及糧食質量案件進行調查處理。

八、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等部門,對加工、銷售中的成品糧質量衛生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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