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瑞鑫兩全保障計畫

2021-09-11 08:42:55 字數 2533 閱讀 9251

產品全稱:國壽瑞鑫兩全保障計畫

產品型別: 主險

險種類別:分紅險

所屬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

投保年齡:出生滿30天以上至50周歲以下

繳費方式:10年、15年、20年

保險期限:保障至80周歲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

國壽瑞鑫兩全保險(分紅型)條款

第一條保險合同構成

國壽瑞鑫兩全保險(分紅型)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現金價值表、宣告、批註、批單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宣告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國人壽保險股份****(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保險責任開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為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生效對應日、保單年度均以該日期計算。

第四條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八十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止。

第五條基本保險金額

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是指保險合同上載明的保險金額,若本合同附加的「國壽附加瑞鑫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發生保險事故,則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減少為零。

第六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險人生存至每滿三個保單年度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生存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身故或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後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300%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300%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七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

七、被保險人在本合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

八、戰爭、軍事衝突、**或武裝叛亂;

九、核**、核輻射或核汙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合同終止。本合同生效滿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本合同生效未滿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載明的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八條紅利事項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在符合保險監管部門規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據上一會計年度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確定本合同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分配給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紅利處理方式:

一、現金領取;

二、累積生息:紅利保留在本公司以複利方式累積生息,紅利累積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時沒有選定紅利處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積生息方式辦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間不享有本公司紅利的分配。

第九條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方式為年交,交費期間分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十條首期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後的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年生效對應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規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本合同效力自寬限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中止。

第十一條合同效力恢復(復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宣告書或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生效滿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本合同生效未滿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載明的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二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申請恢復本合同效力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當時的健康狀況。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