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04運輸巷啟封密閉及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

2021-08-15 05:17:13 字數 2253 閱讀 2581

一、概況

22804運輸巷掘進約60公尺左右,於2023年3月份停工密閉,根據採區接替設計要求,22804運輸巷繼續向前施工。因此,經礦研究決定:啟封22804運輸巷密閉。

為確保啟封密閉和排放瓦斯工作的安全,特編制此措施。

二、礦成立密閉啟封及排放瓦斯領導小組

組長:付先成

付組長:代宗福方正如

成員:付華胡清生劉秀軍徐元榮何雄曹紅民江軍丁曉林林文壽朱傳聖賀安福王顯成宋汝心

1、排放瓦斯領導小組組長負責瓦斯排放過程中協調各個環節的工作。

2、代宗福負責啟封密閉、瓦斯排放過程中在現場指導瓦斯排放工作。

3、朱傳聖、何雄、李尚勇、陳兵、朱傳伍負責啟封密閉及接風筒工作。

4、林文壽負責瓦斯排放過程中檢查區域性通風機附近的瓦斯濃度及風量調節。

5、江軍負責在瓦斯排放前對區域性通風機的供電和在排放過程中觀察區域性通風機運轉、供電是否正常,如果區域性通風機運轉、供電不正常馬上停止瓦斯排放工作,撤出人員並匯報現場領導作出處理。

6、胡清生、蒯忠穎負責檢查回風流的瓦斯濃度。

7、朱心金、康中亮、胡繼林、豐大軍、塗良平負責設崗。

三、安全技術措施

1、啟封密閉前必須將風筒接到密閉前,並保證正常通風。

2、提前準備好啟封密閉用的工具(銅錘、銅鑽等)。

3、啟封密閉時,不准用鐵製工具啟封密閉牆,只能用銅錘、銅鑽進行啟封。

4、密閉啟封前,先通過密閉牆上的觀測孔檢查裡面的瓦斯及火情,若有發火現象或預兆時,停止啟封密閉的工作。

5、當準備工作就緒後,由排放瓦斯現場領導小組組長安排停電、撤人、設崗時,排放地點及所受排放瓦斯回風流影響的巷道均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並在所有能進入排放瓦斯影響範圍的通道內設定崗哨。

6、站崗人員必須攜帶自救器,必須嚴守崗位,嚴禁讓任何人進入排放瓦斯影響範圍,在未接到排放瓦斯完畢的通知前,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參加排放瓦斯的站崗人員就位後,必須在排放瓦斯措施上簽字。

7、當負責停電、撤人、設崗的同志已將排放瓦斯回風流影響範圍及其中獨頭巷道內的人員撤出、電源切斷、進入排放瓦斯影響範圍的所有通道設好崗哨,且區域性通風機位置、全負壓風量、區域性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範圍內瓦斯濃度等都完全符合要求後,現場領導小組副組長先報告組長停電、撤人、設崗的情況,並請示是否可以排放瓦斯,經同意後才能下令開始排放瓦斯。

8、停22804運輸巷從區域性通風機以內20m範圍內非本安型電源。

9、採區回風上山、總回風巷的人員全部撤到地面。

10、啟封密閉及瓦斯排放順序:先啟封密閉,後排瓦斯。

11、設崗安排:共設4個崗

1)、一號崗設在回風井安全出口處,禁止人員進入總回風巷;二號崗設在引風道主扇風機房處,禁止人員在主扇風機附近20m的地方吸菸及逗留;三號崗設在井底聯絡巷雙向風門處,禁止人員進入總回風巷;四號崗設在22804運輸巷回風口處,禁止人員進入採區回風上山;

2)、站崗人員到崗後,必須堅守崗位,禁止一切人員進入警戒範圍內,未接到撤崗通知不得擅自解除警戒。

12、22804運輸巷區域性通風機安裝在22804運輸巷正反向風門外側的新鮮風流中。

13、選用ф500mm雙抗、雙反邊風筒,風筒臨時接放在地上,待瓦斯排放完之後,再按規定吊掛好。

14、先接導風筒至密閉前,對旋式區域性通風機只能開啟一節電機,開啟密閉牆上的觀察孔,檢查瓦斯,再用木錘或銅錘敲開密閉,敲開面積不得超過0.3m2,把導風筒沿到密閉缺口處,稀釋密閉牆附近的瓦斯,直到密閉牆附近瓦斯濃度不超過1.0%時,再把密閉全部開啟,往裡逐段接導風筒,並嚴格控制回風流與新鮮風流混合處的瓦斯濃度。

15、在區域性通風機出風口裝設三通,以便調節送入排放地點的風量,三通導風筒應捆上繩索,由繩索收緊或放鬆控制區域性通風機的排風量。

16、排放瓦斯時,必須逐段排放,嚴禁使用「一風吹」排放瓦斯。

17、現場電工、安全員、值班領導必須攜帶可攜式甲烷報警儀,隨時檢查瓦斯變化情況。

18、瓦檢員、安全員在接導風筒時,嚴禁距離導風筒出風口5m外的地方。

19、瓦檢員必須嚴格檢查回風流與新鮮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其濃度不得超過1.5%。

20、當回風流與新鮮風流混合處的瓦斯、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必須馬上指令調節風量人員,減少向瓦斯排放巷道的供風量。

21、在瓦斯排放過程中,如巷道支護失效導致片幫、冒頂地方,在瓦斯不超限的情況下,先進行修復後再排放瓦斯。

22、當排放瓦斯巷道內的瓦斯濃度全部降到1%以下穩定半小時後,現場領導小組確認已排放完畢,由現場領導小組副組長向組長匯報排放情況,並請示是否可以對該巷道恢復正常通風,經組長同意後,才能對該巷道恢復正常通風。

23、巷道恢復正常通風後,瓦斯排放小組方可解散。

24、本措施未及之處,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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