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審判實踐

2021-08-08 11:22:36 字數 3116 閱讀 1953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23年第1輯(總第49輯)

《人民司法應用》2023年第9期

公檢法辦案指南2023年第8輯

第四部分構建民間借貸綜合監管休系

四、立足審判職能,能動司法保障民生

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人民法院應當從自身審判職能出發,強化大局意識,及時創新金融司法理念,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控,有效引導和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合同實踐性。民間借貸合同作為實踐性合同,在案件審理中,法官應當加強對資金交付時間、地點、實際金額、交付憑證等交付事實的審查,查明資金**、借貸利率是否超出法律限制,其借貸利益是否超出了法律規定的保護範圍,必要時可加強測謊、鑑定等輔助技術手段的應用,從而有力打擊高利貸、利滾利等違法行為。實踐中,有的法官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對其法理性質缺乏深層次的思考,忽視對借貸交付行為的審查,機械地適用證據規則,單純把借條視為首要定案依據,某種意義上充當了非法借貸的「**」和「槍手」。

因此,對債務人下落不明或不到庭應訴的案件,因不利於查明事實,應懊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適用缺席判決時要嚴格掌握借貸關係明確這一前提,出借人對資金**、交付事實等借貸事實難以證明或拒絕舉證致使難以查明借貸關係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第五部分完善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的具體建議

在目前民間借貸市場發展氾濫無序的情況下,要根據不同形式的民間借貸活動,清晰界定其風險性質.本著「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疏堵並舉、促進規範、打擊犯罪」的指導思想,保護合法借貸行為、依法支援金融創新,制裁非法借貸行為、甄別各種合法形式掩蓋的非法金融活動,從而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具體的法律規制內容可以考慮以下幾方面:

一、 關於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問題

對於實踐中爭議較大的非法轉貸牟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罪與非罪的界限,「手拉手調解」損害第三方利益的虛假訴訟,出借人、借款人相對集中涉及「地下錢莊」等職業放貸人的違法行為,以及賭債等非法、虛假債務的鑑別等合法性認定問題,應當通過法律規範的進一步明確細化,對借貸關係合法真實性審查力度的進一步加大進行界定,從而有效甄別、嚴厲打擊虛假訴訟和「問題借貸」。

一是注意查明出借人與借款人的關係、借貸雙方是否相識、彼此親密程度等情況,排除存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況,是否有當事人為隱匿財產、逃避債務,故意與親屬串通的假借貸。

二是嚴格審查出借人的目的、借款人的目的及用途,且不能僅限於出借人承認與否,而應結合案件其他情況綜合認定,如出借方明知對方借款用於賭博、**、走私、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仍出借,該債權非但得不到保護,還應將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機關或相關部門處理。

三是注意審查借款人的相應借款能力、資金往來情況、借貸款項在會計賬簿上記載的依據等證據,以審核借貸關係的真實性。鉅額資金往來通常通過銀行流轉,借入資金作為公司債務的,借貸款項應在賬簿或銀行資金往來上有所體現。

四是加強對借據形成過程、利息計算標準及出借人資金**的審查。在加大審查為度的基礎上,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可以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從資金**看,合法借貸一般以自有資金或其他合法渠道獲取的資金出借,非法借貸資金往往**於國外熱錢、非法集資、非法**或犯罪所得。

從借貸形式來看,合法借貸大多表現為一對

一、一對多,而多對一的借貸可能涉嫌非法集資或非法**。從借款用途看,合法借貸一般用於生活需求或生產經營急需,非法借貸的目的多為將資金據為已有、非法牟利。從償還方式看,合法借貸一般以貨幣形式償還,非法集資則借助實物或權利**進行利益返還。

我們認為,下列民間借貸行為無效:

1.以「標會」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數人非法集資的,在沒有明確法律約束的情況下,不宜予以支援,其合法化問題可以借鑑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債編」中關於合會的相關規定處理;

2.以向他人出借資金牟利為業的「地下錢莊」,非法投資融資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借貸行為。

對於下列非金融企業開展的借貸行為應予保護:

1.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募集資金的;

2.為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向特定的自然人進行的臨時性小額借款;

3.企業非以獲取高額利息為目的,臨時向自然人提供的小額借款。

對於未經社會公開宣傳,在單位職工或者親友內部針對特定物件籌集資金的,一般可以不作為非法集資;資金主要用於生存經營及相關活動,行為人有還款意願,能夠及時清退集資款項,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的,可以免於刑事處罰或者不作為犯罪處理。對於罪與非罪界限一時難以劃清的案件,要從有利於促進企業生存發展、有利於保障員工生計、有利於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依法妥善處理,特別對於涉及中小企業法定代表人、技術人員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實施的輕微違法犯罪,更要依法慎重處理。

下列情形應當注意嚴格審查:

1.原告提供格式化借款合同的(格式借款合同多為金融部門使用,在民間借貸過程中非常少見,也不符合民間借款的習慣做法,以此作為唯一證據起訴的,法官應當慎重處理,嚴格審查借貸關係的合法性,甄別是否涉及「地下錢莊」等非法行為);

2.原告提供的借據除簽名外,均為出借方填寫;

3.借款人僅起訴擔保人不起訴主債務人的(有串通損害擔保人利益之嫌,還債主體不是債務人單方的同樣應嚴格審查);

4.原、被告共同到庭請求立案調解、速裁(有串通損害第三方利益之嫌);

5.被告涉及離婚、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房屋權屬糾紛;

6.被告為資不抵債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7.被告為改制中的國有、集體企業;

8.申請保全的不動產在拆遷區劃範圍內(第(5)~(8)項應注意查明是否損害第三方利益);

9.原告或被告在他案中曾有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的。

二、關於訴訟主體的認定問題

借據中明確的出借人為債權人,沒有明確出借人的,持有借據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推定為債權人,具有原告主體資格。被告對原告主體資格提出異議,並提供證據足以證明債權憑證的持有人並非債權人或者債權受讓人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借據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為債務人,具有被告主體資格。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行為人虛構借款人或者以已登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借貸等被告不適格情形的,法院應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拒不變更或無法變更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如查明被告屬被借名、冒名且無過錯的,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經依法批准開展借貸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農民資金互助組織等具有一定金融性質的非金融企業,在批准的範圍內簽訂的借貸合同認定有效。典當企業依據《典當管理辦法》簽訂的設定質押、抵押擔保的典當合同,應認定為借貸合同性質。以建築工程專案工程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名義出具借據的,應強化對證據的綜合分析,防止非法利益合法化。

與身份不符的資金**要嚴格審查,實踐中一部分非銀行信貸機構如擔保公司,為了規避經營範圍的限制,以法定代表人或職工個人名義對外放貸,應予規制。

民間借貸合同

貸款方 借款方 保證方 借款方為進行生產 或經營活動 向貸款方申請借款,並聘請作為保證人,貸款方業已審查批准,經三方 或雙方協商 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條貸款種類 第二條借款用途 第三條借款金額人民幣 大寫 元整。第四條借款利率借款利息為千分之,利隨本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新規定計算。第...

民間借貸合同

合同編號 201 第號 借款人 抵押人 貸款人即抵押權人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等法律 法規的有關規定,本著平等 自願 誠信的原則,就貸款事宜,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各締約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第一部分借款條款 第一條貸款種類 本借貸行為為民間借貸行為...

民間借貸訴狀範本

民事訴狀 原告 甲某,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漢族,某縣人,個體戶,住甲縣城關鎮山頭村。被告 乙某,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漢族,某縣人,農民,住乙縣城關鎮山頭村。被告 丙某,女,成年,漢族,某縣人,農民,住乙縣城關鎮山頭村。訴訟請求 1 判令兩被告立即返還其借款20000元整,並自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