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搭設方案

2021-08-02 02:40:13 字數 4930 閱讀 2006

目錄第一章前言

1.1工程簡介

1.2施工目標部署

1.3施工準備

第二章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方案

2.1施工生產明火作業防護措施

2.2工地防火安全措施

2.3現場施工用電安全防護措施

2.4「三寶」使用

2.5高空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2.6安全防護棚

2.7機械裝置安全技術措施

2.8「四口」作業防護

2.8.1通道口防護

2.8.2預留洞口防護

2.8.3樓梯口防護

2.8.4電梯口防護

2.9施工電梯接料平台防護

2.10臨邊防護措施

2.11標識、標誌牌管理

2.12防護用品、機械裝置檢驗

第三章質量標準及要求

3.1構配件質量標準

3.2施工質量標準

1、工程名稱:腫瘤診療中心大樓基坑支護、上部工程

建設地點:福州市福馬路420號省腫瘤醫院院內

2、建設單位:福建省腫瘤醫院

設計單位:中國國際(深圳)設計顧問****

勘察單位:福建華東岩土工程****

監理單位:福建省工程諮詢監理****

施工單位:福建省九龍建設集團****

3、工程建設規模

總建築面積78159m2,其中地上建築面積60207m2,地下建築面積17952m2;建築層數為地上26層,地下3層,建築高度為99.9m。

4、施工範圍和內容

包括:基坑支護、地下室、上部土建、人防、上部室內外建築裝飾裝修、建築幕牆、電氣、給排水、消防、通風、空調安裝、室外給水系統等工程,以及除以上內容之外其它專業工程施工管理的總承包服務(包括協調和配合),並負責本專案的整體驗收(除淨化工程的專項驗收外),具體施工工程內容以工程量清單及施工圖紙為準。

5、質量目標

達到現行國家《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合格標準。

6、工期目標

總工期:1033日曆天,其中各關鍵節點的工期要求為:自開工令之日起,±0.

00以下工程為210日曆天,±0.00以上工程到封頂為660日曆天(含±0.00以下工程的210日曆天)。

安全目標:

1、施工現場按公司安全文明工地標準進行布置和管理。

2、杜絕**事故、重傷事故、火災事故及機械傷害事故及交通事故。

3、保證整個工程專案在建設過程中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發生,並爭創「市級文明工地」。

4、**控制指標

(1)杜絕**事故、重傷事故、火災事故及機械傷害事故及交通事故;

(2)月因工輕傷頻率控制在0.5‰以內;全階段因工負傷頻率控制在1‰以內;

(3)月工傷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年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

5、安全達標目標

嚴格按《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 59-99)進行專案安全管理,按其標準評分80分以上。

(1)加強工地的安全自檢,不安全隱患整改率達到95%以上,一般隱患整改率達95%以上,重大隱患整改率達到100%;創安合格班組率達到90%以上;特殊工種持證上崗率達到100%。

(2)工程現場安全達標率100%;

(3)年終綜合考評安全管理方面達標率100%;

(4)專案月度安全自檢評分達80分以上;公司安全檢查評分80分以上。

(5)施工用電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2005的要求。

1、技術準備

(1)施工技術人員確定安全防護形式,並編制詳細的施工方案,指導施工。

(2)施工前,由工長進行書面技術、安全交底及班前講話,說明施工方法、技術要點及質量標準。

2、人員準備

(1)專案管理部設專業架子工長1名,持證上崗,對腳手架的安裝、拆除進行檢查和管理;

(2)設專職安全員,持證上崗,確保腳手架的搭設和使用符合方案要求,監督檢查工人各項安全操作專案;

(3)外施隊成立專業腳手架班組,由專業架子工18人組成,並設定專業工長負責管理。架子工須體檢合格並經《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管理規則》考核和安全教育培訓或合格,持證上崗。

3、材料準備

材料計畫表

(1)對鋼管、扣件、腳手板等進行檢查驗收,不合格產品不得使用。

(2)經檢驗合格的構配件應按品種、規格分類,堆放整齊、平穩,堆放場地不得有積水。

(3)應清除搭設場地雜物,平整搭設場地,並使排水暢通。

為加強施工生產使用電焊、氣焊(割)和熬煉、烘烤明火作業的管理,預防和控制著火、火災事故的發生,促進消防工作,保障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92)的規定,結合我司實際,現就有關工地、車間、停車庫(場)、倉庫、配電房等部位明火作業審批制度規定如下:

1、明火作業動火審批範圍

凡工地、車間、停車庫(場)、倉庫、配電房等部位需進行明火作業,有下列規定情形的,必須辦理明火作業動火審批手續:

(1)具有一定火災、**危險性場所,進行明火作業的;

(2)施工生產、機械裝置安裝過程中,進行焊接、切割、熬瀝青、化膠、熔鉛、爐火烘烤等作業,特別是高空焊割作業的;

(3)在焊割盛裝過易燃物品液體的、氣體的箱、桶等類的容器裝置。

2、明火作業安全防範措施

(1)明火作業現場的周圍易燃物品原則上要徹底清除。若不能清除時,應用水噴濕或蓋上石棉板、溼麻袋等以隔絕火星,與可燃建築構件應保持適當的距離或用不燃材料隔開。

乙炔瓶和氧氣瓶與明火距離應在10公尺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距離應在5公尺以上。

(2)焊接切割管道、孔洞時,要檢查動火管道、孔洞下方流向有否易燃、可燃材料;

(3)在高空焊接切割時,下面的腳手架要用不燃材料的隔板遮蓋,在操作部位的下方,可用薄鐵板、石棉板、石棉布等非燃燒材料作為接火盤,在接火盤上應鋪上一層溼砂子。

4級風天應禁止焊(割)作業,小於3級風天,要設擋風板,防止火花飛濺;

(4)電焊和氣焊在同一地點進行操作時,電焊的導線與氣焊的管線不可敷設在一起,應保持10公尺以上的距離;

(5)在經常進行焊接的地點、廠區、車間等固定場所應張貼電氣焊防火安全的規章制度;

(6)在進行明火作業操作時,作業現場應有專人監護看守,配備不少於2臺的泡沫滅火機和1臺乾粉滅火機,操作結束時,應清除餘火,落實好防火安全自查工作後方可離開;

(7)應加強對電焊工、氣焊工等特殊工種人員的防火安全常識培訓教育,自覺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嚴格做到「十不焊割」,即:

①無安全操作許可證不焊割;

②裝過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容器未徹底清洗不焊割;

③雨天露天作業無可靠安全措施不焊割;

④工件上有毒或易燃易爆物品未經拆除不焊割;

⑤裝置未斷電,容器未卸壓並開啟蓋子等情況時不焊割;

⑥作業區周圍有易燃易爆物品未清除乾淨時不焊割;

⑦焊件來路不明、物件性質不清、火星飛向不明不焊割;

⑧焊接裝置安全附件不全或失效不焊割;

⑨鍋爐容器裝置內無專人監護、無防護設施不焊割;

⑩禁火區域未經採取措施、未辦理動火證手續,領導未批准不焊割。

3、作業報批方法

(1)進行明火作業的作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事先向工地、車間負責人領取明火作業申請單;

(2)由工地、車間安全員和負責人負責明火作業審批;

(3)審批前,必須核驗操作證,並對作業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技術交底,並對焊接切割部位、場所進行實地檢查,在落實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工地、車間安全員對作業人員教育並簽署意見後,報項經部、車間負責人審核批准;

(4)對有較大火災危險性的場所、部位進行焊割明火作業時,應報公司保衛科專門審批;

(5)審批表由保衛科統一印製下發。

1、建立消防組織和制度

施工中必須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建立以工地主管參加的消防領導小組,實行防火責任制度。貫徹消防工作「以防為主,消防結合」原則。

2、明火作業動火審批制度

為保障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確保施工作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專案部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級動火作業,由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保衛部門及消防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二級動火作業,由工地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動火作業,由班組長填寫動火作業申請表,經工地負責人及主管人員審查後,方可動火。最長有效期限為7天,期滿後應重新**,否則不准動火。

3、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1)必須有充足的消防水源,保證必要的水壓和水量,設定變壓幫浦供水。

(2)要設定兩路電源,除正常施工用電外,起動消防水幫浦,安全通道及緊急情況使用的電器裝置必須另備電源。

(3)施工現場防火器材的設定,要按規定和計算的資料設定。

4、禁火管理

整個工地禁止明火,關鍵部位要懸掛明顯標誌牌,禁止一切可能引起明火的火種進入。

5、現場防火要求

(1)要規劃消防通道,保證消防車通行無阻。

(2)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和乙炔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於10m,與易燃物品的距離不得少於30m,如達不到上述要求,應設專門隔離設定並經過專門審批。

(3)現場焊割作業人員要進行專門防火教育,工地按工程情況建立焊割作業的安全規定。

(4)在裝飾施工階段,油漆等有散發燃氣體的作業,除注意及時通風外,還應制訂消防安全措施。

(5)嚴格按平面布置圖設消防栓,並要明顯標誌。

6、電氣防火措施

(1)電氣裝置應按國家有關規程進行安裝,按期對電氣、裝置、開關、線路和照明燈具等進行檢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及時維修或更換。

(2)電動機械應注意防潮、防塵、防腐,嚴禁超負荷執行。對長期沒有執行的電動機械,在起動前應測量其絕緣電阻。合閘後,如果不運轉,應立即切斷電源,排除故障。

(3)不准使用電爐、電熱器具,木工車間(柵、房)易燃易爆場所嚴禁煙火。

(4)照明裝置在安裝保險絲或自動開關裝置,與可燃物之間應保持適當的距離。燈泡上不准用布或紙包裹。

(5)照明線的安裝高度,架設方法應符合規範要求,在有防**危險的場所,必須選用防爆燈具,並應符合防爆的要求。

(6)高壓碘鎢等照明裝置的整流器,不應安裝在可燃建築物上,滷鎢燈使用的導線,應採用絕緣的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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