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2021-08-02 02:00:06 字數 4619 閱讀 1896

農機監理機構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三條農機監理行政處罰程式分為簡易程式和一般程式。

第一節簡易程式

第十四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農機監理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遵守下列程式:

(一)向當事人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

(二)當場查清違法事實,收集和儲存必要的證據;

(三)口頭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並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四)填寫《農機監理簡易程式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並應當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農機監理應當在作出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二日內將《農機監理簡易程式行政處罰決定書》報所屬農機監理機構備案。

第二節一般程式

第十七條實施農機監理行政處罰,除適用簡易程式的外,應當適用一般程式。

第十八條除依法可以當場決定行政處罰的外,農機監理經初步調查,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涉嫌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填寫《農機監理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報所屬農機監理機構負責人批准立案。

第十九條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農機監理調查收集證據時不得少於二人。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第二十條農機監理詢問證人或當事人(以下簡稱被詢問人),應當製作《詢問筆錄》。筆錄經被詢問人閱核後,由詢問人和被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由詢問人在筆錄上註明情況。

第二十一條農機監理機構為調查案件需要,有權要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協助調查;有權依法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勘驗;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資料;對重要的書證,有權進行複製。

第二十二條農機監理機構在調查案件時,對需要鑑定的專門性問題,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進行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可以提交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鑑定。

第二十三條農機監理機構收集證據時,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扣駕駛執照、車輛等強制措施。

第二十四條農機監理機構對違法行為採取強制措施時,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當事人不在場或拒絕到場的,農機監理可以邀請其他人員到場見證。

第二十五條案件調查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申請迴避,當事人也有權向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要求迴避。

案件調查人員的迴避,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人決定;農機監理機構負責人的迴避由集體討論決定。

迴避未被決定前,不得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農機監理在調查結束後,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製作《農機監理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七條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農機監理機構應當製作《農機監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內容及其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進行陳述、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可以要求聽證。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第二十八條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及時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進行審查,認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製作《農機監理一般程式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二十九條在邊遠、交通不便的地區按一般程式實施處罰時,農機監理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報請處罰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和對調查結果及處理意見進行審查。報批記錄必須存檔備案。

當事人可當場向農機監理進行陳述和申辯。不提出陳述和申辯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第三十條農機監理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特殊情況下三個月內不能作出處理的,報經上一級農機監理機構批准可以延長至一年。

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鑑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案期限內。

第三節聽證程式

第三十一條農機監理機構作出吊銷駕駛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二條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的農機監理機構組織,具體實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部門或者相應部門負責。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農機監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聽證機關提出。

第三十四條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七日前送達《農機監理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名單及可以申請迴避和可以委託**人等事項。

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聽證機關批准可以延期一次;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並且未事先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三十五條聽證參加人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組成。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人指定的法制工作部門工作人員或其他相應工作人員等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當事人委託**人參加聽證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

第三十六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質證並提出新的證據;

(三)如實回答主持人的提問;

(四)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

第三十八條聽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聽證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聽證參加人名單,宣布聽證開始;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農機監理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

(三)當事人或其委託**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可以向聽證會提交新的證據;

(四)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詢問;

(五)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其委託**人相互辯論;

(六)當事人或其委託**人作最後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第三十九條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製作《農機監理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連同聽證筆錄,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人審查。

第四十條聽證機關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第四章農機監理行政處罰決定的送達和執行

第四十一條 《農機監理一般程式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送達當事人,並由當事人在《送達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不在的,可以交給其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代收,並在送達證上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簽名、蓋章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其所在單位的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把《農機監理一般程式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其住處或者單位,並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

直接送達農機監理行政處罰文書有困難的,可委託其他農機監理機構代為送達,也可以郵寄、公告送達。

郵寄送達的,**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告送達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

第四十二條依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農機監理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機監理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三條在邊遠、交通不便地區,農機監理機構及其農機監理依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農機監理機構及其農機監理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四條農機監理機構及其農機監理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四十五條農機監理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返回行政處罰機關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農機監理機構。

第四十六條農機監理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四十七條對生效的農機監理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農機監理行政處罰決定的農機監理機構依法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對暫扣農業機械逾期不接受處罰的,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當事人應當書面申請,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農機監理機構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四十九條罰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農機監理機構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五十條農機監理行政處罰案件終結後,案件調查人員應填寫《農機監理行政處罰結案報告》,經農機監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後結案。

第五章立卷歸檔

第五十一條農機監理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及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一)一案一捲;

(二)文書齊全,手續完備;

(三)案卷應當按順序裝訂。

第五十二條案件立卷歸檔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內容。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農機監理機構及其農機監理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按照行政處罰法和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農機監理行政處罰基本文書格式由黑龍江省農業委員會統一制定。

第五十五條農機監理行政處罰基本文書製作依據農業部《農業行政執法文書製作規範》。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由黑龍江省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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